網絡直播相識相戀,短短數月內轉賬3萬余元、購置39萬余元的車輛,總額超40萬元的支出究竟是一般性贈與還是借貸?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財產糾紛案,厘清了戀愛期間大額財物往來的法律邊界,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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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與被告黃某于2024年4月通過網絡直播相識,并于同年5月確立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沈某為維持雙方關系,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向黃某轉賬,并為其購買了一輛價值399700元的小型汽車,累計支出達430050元。2024年10月,雙方感情破裂,終止戀愛關系。沈某要求黃某返還相關款項,但遭到黃某拒絕。沈某遂以民間借貸為由,將黃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返還全部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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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至9月期間,沈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向黃某累計轉款30350元,另直接支付購車款399700元。原告依法申請了訴前保全,涉案車輛在訴訟前被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查封。案件爭議焦點為雙方間往來款項的性質是否屬于民間借貸,被告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戀愛關系,從雙方聊天記錄可見,原告明確表示相關轉賬系供被告購置飲食、日用品所用,且該部分轉賬未約定金額、還款期限、利息等借貸核心要素,故應認定為一般性戀愛贈與,對原告要求返還該部分款項的訴請不予支持。
但購車款金額較大,已遠遠超過正常戀愛的范圍,且被告在與原告的聊天中明確表示:“那老公你給我整一輛,我從你那邊開回來,啥時候掙到錢了就還你”,該表述具有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借貸合意的構成要件。經綜合考慮,法院認定購車款399700元屬于借款,應予返還。
最終,法院判定被告向原告償還購車款399700元,判決后雙方均沒有上訴,且被告履行了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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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關系中,情侶之間的財物給付現象較為常見,其性質應依據具體情節予以區分。日常性、小額消費,如餐飲、衣物、節日紅包等,通常視為情誼行為范疇內的無償贈與,受贈方無需返還。而大額財物,如房產、車輛等,因其價值遠超出一般情感表達的合理范疇,若未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法院將綜合相關證據探究當事人真實意圖,可能認定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若存在體現借貸合意的證據則可能認定構成借貸關系。本案中,被告明確作出還款承諾,符合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
若戀愛期間如發生大額經濟往來,應盡可能保留證據。即便未訂立書面借據,亦可在溝通中采用“你先用著”“日后歸還”等表述,明確資金往來并非無償贈與,以避免日后爭議。
法官在此提醒,健康的戀愛關系應建立在真誠的情感基礎上,而非物質利益。雙方應理性對待經濟往來,明晰財產關系,切實防范情感與財產交織帶來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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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來源丨龍鳳法庭
作者丨唐 苗
編輯丨李曉涵
美編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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