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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評字〔2023〕第236102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行初19534號一審判決書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京行終8335號二審判決書為研究基礎,通過對同一商標“半分鐘”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的不同審查結果進行對比分析,初步探討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誤認)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顯著性)在適用標準上的異同。
作者 | 杜山杉 馬步天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評字〔2023〕第236102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行初19534號一審判決書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京行終8335號二審判決書為研究基礎,通過對同一商標“半分鐘”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的不同審查結果進行對比分析,初步探討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誤認)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顯著性)在適用標準上的異同。文章指出,行政審查(國知局)更側重于商標標識本身的審查,傾向于從標識本身出發進行邏輯推演,對使用證據的證明力要求較高。司法審查(法院)更側重于實質審查和事后驗證,強調以市場實際情況和相關公眾認知為最終判斷標準,對能夠證明商標已建立市場聲譽的使用證據給予充分權重。這種分野凸顯了司法權對行政裁量的糾正與補充功能,對統一商標法律適用標準、指導市場主體應對商標爭議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關鍵詞:商標法;誤認;顯著性;半分鐘;行政審查;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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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同一商標,兩種命運
“半分鐘”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注冊號3107562,核定商品為第5類的嬰兒食品;凈化劑;衛生球;粘蠅帶;蚊香;鼠藥;驅昆蟲藥;除草劑;殺害蟲劑;衛生巾)為我們觀察中國商標授權確權制度中的行政與司法互動提供了參考樣本。
上述商標于2002年3月7日申請,2007年4月28日獲準注冊,2022年被第三人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稱“國知局”)基于其審查和審理標準,裁定該商標因缺乏固有顯著性而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予以無效宣告;而兩級法院則先后撤銷了該裁定,最終維持了商標的有效性。這一截然不同的結果,深刻揭示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適用《商標法》具體條款時不同的價值取向與判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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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份法律文書的立場對比和筆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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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裁定
在無效裁定中,國知局的核心觀點如下:
1. 關于顯著性(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裁定認為,“半分鐘”文字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理解為表示商品相關功效反應時間特點的文字,缺乏作為商標識別的顯著特征,已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使用已取得作為商標識別的顯著特征。
2. 關于誤認(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裁定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存在對核定商品的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進而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的情形。因此,國知局對誤認不予認可。
被申請人向國知局提交的證據材料:
1. 對于證明爭議商標具有顯著性,被申請人提交了官網維護合同、產品照片、宣傳頁面、產品檢驗報告、銷售平臺截屏和合同、廣告合同、產品銷售合同、收款記錄和發貨單。國知局認為,這些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使用已取得作為商標識別的顯著特征。
2. 對于證明爭議商標不具有誤認的情形,被申請人提交了產品實驗視頻,證明該殺蟲氣霧劑使用后,害蟲在20秒內就被殺滅,因此該產品未欺騙消費者,也并未有任何夸大宣傳的成分或者對產品功效做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表示。顯然,該證據被國知局采信。
筆者認為:
對于多大證據量足以證明一件商標具有商標顯著特征,現行法律法規或是《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均無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從證據種類和證據的數量及質量上多下功夫,向審查員全方位展示商標從選取,到投入使用,再到市場全面鋪開的情況。如果在行政階段輕視證據的準備,則很可能無法獲得國知局的支持。根據摩知輪的數據進行粗略統計,在歷年的無效宣告案件行政階段中,有40%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在全部或部分商品上宣告無效。
相對顯著性來說,證明商標不具有誤認的成功率相對較高。如果能夠提交確鑿的證據,證明商標確實不存在欺騙性的內容,未有任何夸大宣傳的成分或者對產品功效做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表示,那么爭辯不具有誤認情形的成功率還是值得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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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審法院判決:引入暗示性與市場使用的重要意義
一審法院完全推翻了國知局關于顯著性的認定,其創新在于:
1. 區分暗示與直接描述
法院明確將“半分鐘”定性為“暗示性標志”,而非直接描述性標志。判決中指出,訴爭商標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相關公眾仍需經過思維想象后才能將該標志與商品的某些特點相聯系,且在案并無證據表明“半分鐘”為同業經營者描述商品特點的常用方式,因此,訴爭商標使用于核定商品上,至多起到暗示商品特點的作用,而非直接描述,不影響其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
2. 確立使用證據的重要地位
法院詳盡審查了原告(商標權人)提交的多年使用證據,指出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原告一直持續使用訴爭商標,且從消費者角度更進一步證明訴爭商標發揮了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這說明司法審查高度重視商標在真實商業環境中的使用情況和是否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秩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12號)亦強調,對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市場聲譽的商標,應注重維護既成市場秩序。可見,如何證明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是證據準備的重中之重。
筆者認為:
區分暗示性與直接描述性標志尤為關鍵,前者可豁免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的禁止注冊范圍,為商標合法性提供理論依據。事實上,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真正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應一目了然。若需多重復雜論證,則該標志更可能屬于暗示性商標而非描述性商標。
對于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應當秉持慎之又慎的態度。特別是對于已經投入使用的注冊商標,其價值并非僅僅來自于最初的注冊行為,更來自于所有權人長期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的投入。如果輕易將其商標權撤銷,無異于無償剝奪權利人的沉沒成本與勞動成果,破壞已形成的市場聯系,導致消費者識別困難與市場競爭秩序混亂(無效宣告案的發起者往往正是同行業的競爭對手),導致市場秩序在短期內陷入無序狀態。這不僅對權利人不公平,更會嚴重打擊市場主體的投資信心和創新動力。商事法律的核心價值之一在于提供穩定性和可預期性,保護既有商標權即是對商業環境穩定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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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審法院判決:終局定論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并進一步回應核心爭議:
1. 鞏固顯著性的雙重認定
二審法院完全認同一審對暗示性和顯著性的認定,強調以訴爭商標申請日為判斷時間點,同時結合標志與商品的關系及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
2. 界定“誤認”條款的適用門檻
法院明確指出,判斷是否構成誤認,應“以相關公眾的認知為基礎”,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及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進行判斷。上訴人(一審第三人)雖然提交了專業技術標準(國標、科研論文),但不能證明與訴爭商標具有直接關系,而且這類證據超出了普通消費者的認知范疇,因此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具有欺騙性。
本案清晰地展現了商標爭議解決中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分野。 行政審查(國知局)更側重于商標標識本身的審查,傾向于從標識本身出發進行邏輯推演,對使用證據的證明力要求較高。司法審查(法院)更側重于實質審查和事后驗證,強調以市場實際情況和相關公眾認知為最終判斷標準,對能夠證明商標已建立市場聲譽的使用證據給予充分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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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商標實務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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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為王
無論面對何種法律條款的挑戰,系統、完整、連續地使用證據始終是最有力的抗辯基礎。本案中,權利人完備的證據鏈是逆轉局勢的關鍵。在行政階段,應盡可能充分地提交使用證據,力爭在初審階段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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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積極尋求司法救濟
即便收到不利行政裁定,也不應放棄司法救濟途徑。司法程序提供更充分的舉證與說理空間,有望完全改變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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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審查實踐的啟示
建議行政審查機關在審理涉及已經投入使用的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的案件時,更多考量商標使用的歷史因素和既成市場格局,避免輕易以缺乏固有顯著性或是構成誤認等絕對理由為由予以宣告無效。本案判決為“暗示性商標”和“誤認”條款的適用提供了清晰判例,有助于未來審查標準的統一與裁量穩定性的提升。
本案司法判決最終糾正了行政裁定,維護了已有二十余年經營歷史的品牌資產,充分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和日趨成熟的價值判斷。這不僅為市場主體提供了穩定的法律預期,有效遏制他人惡意攫取品牌權益的行為,也為商標授權確權實踐樹立了重要標桿。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這篇文章系統分析了行政與司法審查在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分野,具有鮮明的實踐指導意義。以下從論證邏輯、觀點創新及實務價值三方面展開點評:
1
論證邏輯嚴密,對比分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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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過國知局裁定與兩級法院判決的逐層對比,揭示了行政與司法審查的核心差異:行政機關更關注標識本身的形式審查,強調邏輯推演與證據的形式要件;而司法機關則側重實質判斷,以市場實際使用效果和相關公眾認知為基準。這種“形式VS實質”的二元分析框架,精準把握了商標法適用的深層邏輯。尤其值得肯定的是,作者通過具體證據采信差異(如實驗視頻與市場使用證據的權重)強化了論證說服力。
2
理論創新突出,概念界定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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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出“暗示性商標”的定性標準具有重要理論價值。法院將“半分鐘”界定為需“思維想象”才能關聯商品特點的暗示性標志,而非直接描述性標志,這與《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直接描述需一目了然”的標準形成呼應。這種區分不僅為類似案件提供裁判思路,更揭示了顯著性審查應避免“過度推定”的司法傾向。此外,對“誤認”條款適用門檻的厘清(以普通消費者認知為限)也體現了司法對市場現實的尊重。
3
實務指導性強,啟示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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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煉的三點啟示(證據鏈構建、司法救濟必要性、行政審查改進建議)直擊實務痛點。特別是強調歷史使用因素對維持商標權穩定的意義,與最高人民法院維護既成市場秩序的理念一脈相承。案例中司法對20年品牌資產的保護,也印證了商標法“保護商譽積累”的核心價值,對遏制惡意無效宣告具有警示作用。
改進建議:若能補充其他類似案例(如“小肥羊”“好視力”等弱顯著性商標的司法保護路徑),可進一步驗證結論的普適性。總體而言,本文兼具學術深度與實踐智慧,為商標授權確權領域提供了有價值的分析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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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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