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的立場看待事物的真相
以人性的角度分析案件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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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網交付率第一的解卡團隊—————
每天都有人來找我,告訴六叔他哪里有多么多么硬的關系,能拿到一手的司法處置USDT。
并且保證是一手資源,很多有權機關不知道怎么辦,要找一個專業的機構來進行處置,并且明確的告訴自己不是中介,是能直接對接領導的。
司法處置的數字資產其實是很多的,現在地方的權力慢慢被收走了,也有相關機構單獨指導工作,絕對不需要一個中介到處在外面攬活。
而一個真正的資源,一般都有非常多的中介,去交易的過程一個商務車的中介都坐不下,對的,就是這么夸張。
對的,你沒有看錯,那些號稱手里有一手司法U處置的,大多數是中介加忽悠,他們都不知道上家是誰,這個野蠻生長的社會規則導致很多騙子出沒。
大多數人還在騙你保證金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更多的是有資源的自己沒資金量,所以才需要對中介放出消息,進行先打款等操作。
正規的司法處置流程其實很簡單,出具邀請函、簽訂合同、保密協議、展示錢包地址、準備資金、打款給財政賬戶、交割。
所以那些拿著紅頭文件展示給你看的,一律是假的,因為保密協議在那里。
根據《法治論壇》2022年第4期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四級警長的言論:打擊虛擬貨幣犯罪有很多司法困境。
雖然虛擬貨幣的復雜交易會模糊資金流轉過程,給公安機關資金穿透帶來困難,但是其鏈上公開、不可篡改等特性又能作為數據分析和線索發掘的切入點而發揮獨到作用。公安機關可以積極開展警企合作,引入區塊鏈科技公司參與偵查,借助鏈上追蹤技術,將區塊鏈上所有公開的錢包地址標簽化,形成大量標簽數據。
這就有了區塊鏈公司、技術偵查公司和資產處置公司等參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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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虛擬貨幣以原有方式控制可能會喪失控制權,就是你把資產繼續保留在涉案人手里,可能他有其他備份的私鑰,在實踐中有權機關曾經探索嘗試將犯罪嫌疑人賬戶內的虛擬貨幣轉移至公安機關創建的賬戶,由公安機關唯一掌握私鑰,確保實現排他性控制。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在法院對涉案財物及孳息以及犯罪工具作出處理判決之前,其所有權仍屬于原來的物主。
未經法院判決無法處置涉案人資產,這也是很多銀行卡凍結無法劃扣的原因。
所以,未經法院判決的情況下卻將虛擬貨幣所有權轉移到了公安機關,這有違涉案財物保管規定,是違法行為。
由于虛擬貨幣沒有央行等管理部門作為控制中心,具有去中心性;交易者利用私鑰、公鑰、錢包地址完成交易,區塊鏈地址與真實身份脫鉤,可以說是“錢在鏈上跑,人在鏈下藏”,具有匿名性;
交易無需通過傳統金融系統就可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且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均在境外,扣押虛擬貨幣往往還需要境外交易平臺配合,具有跨境性。
因此,當技術跑在了規則前面,傳統查封、扣押、凍結手段將形同虛設,導致司法追蹤難、扣押難。同時,由于當前內地沒有合法評估機構,沒有合法處置平臺,涉案虛擬貨幣還存在價值認定難、處置變現難等一系列難題。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將“涉案虛擬貨幣處置問題”作為年度司法調研重大課題進行研究。
目前,對于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程序,部分法院也開展了探索。
如深圳市福田區建立司法跨部門涉案財物共管平臺,采用“財物靜止、信息流轉”的涉案財物管理新模式,實現“辦、管分離”。
此外,還可探索創建司法專用錢包,私鑰分段加密后,由辦案機關、保管機構分段保管,確保虛擬貨幣扣押、保管安全。
而且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以后,虛擬貨幣的變現和上繳國庫同樣面臨著無合法處置渠道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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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較為安全的控制方式是通過常規交易將涉案虛擬貨幣轉移至公安機關的賬戶(錢包地址)。
在確定需扣押的虛擬貨幣數量、種類以及錢包地址后,由偵查人員填寫扣押清單和呈請扣押報告書上報審批。
審批成功后生成扣押決定書,由公安機關負責涉案財物保管的人員創建專門的控制賬戶(包括錢包地址和私鑰)并將所需扣押的虛擬貨幣轉移至此賬戶內作為公安機關保管財物入庫登記在冊。并且將扣押的虛擬貨幣對應私鑰存儲在專用離線U盤等與網絡相隔離的移動硬件上,避免遭到網絡攻擊,方便公安機關封存保管。
為保證后續證據出示以及執法監督的需要,整個操作過程應在全程錄音錄像下進行。
考慮到虛擬貨幣可能出現貶值的情況,可以嘗試在扣押時將其他涉案虛擬貨幣轉換成泰達幣等穩定幣,因為泰達幣與美元掛鉤,基本與美元等值,價值波動幅度小,不過此種做法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值得商榷。
虛擬貨幣具有相應的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已基本形成共識。
民事領域判例普遍認為虛擬貨幣在占有上具有排他性、可控性與流通性等特點,與虛擬商品類似,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
部分判例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參考《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83條“虛擬貨幣具備網絡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認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虛擬財產,應當受法律保護。
刑事領域,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已明確虛擬貨幣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
部分判例認為,雖然我國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持嚴格限制和禁止態度,但并未否定其財產屬性,虛擬貨幣本身具有價值性,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
但是現在很多法院也不想管這個燙手山芋,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房子車子都可以進行司法拍賣,但是這個虛擬貨幣大多都是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置,很多地方的有權機關就不知道怎么辦了,走北交所那些流程非常復雜并且沒有指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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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9月16日消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全市法院涉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變價處置工作作出規范指引。
日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指引要求,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上海市公安局的協同配合下,采用 “境內委托、境外處置、閉環回流” 方式,成功對 9 萬余枚FIL幣予以變價處置。
虛擬貨幣匿名性、跨境流通性和技術復雜性,使得現有處置方式面臨多重難題,且其交易合法性需受金融監管政策制約。如何既遵守監管規定又提升刑事案件中追贓挽損的實際效果,是人民法院開展刑事涉財產執行工作中面臨的挑戰。
面對這一前沿司法難題,上海法院從政策法規和操作路徑方面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在上級部門的指導下,聯合多單位,探索 “全鏈條合規、多主體協同” 的變價處置機制。
即人民法院將涉案虛擬貨幣委托先行試點的第三方機構處置;
第三方機構提供履約擔保后,將境外交易環節轉委托給具有資質的境外代理商,在香港證監會認證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以不低于交易日前20日均價的價格協助完成境外處置環節。
相關資金結匯轉入人民法院案款專屬賬戶,后續將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或者發還被害人,實現 “境內委托、境外處置、閉環回流”。
此次寶山區人民法院的成功實踐,不僅為刑事涉財產執行案件中的虛擬貨幣處置提供了可借鑒的范例,也彰顯了上海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積極探索、勇于創新的精神。
而近日天津摸索出來一些小額快速的處置方法,各個地方的有權機關可以做個參考,比如天津市拍賣總行進行社會拍賣,然后交付,款項交回有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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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小額的也沒什么毛病,最后再由有權機關返還給受害者什么的,也算做好了資金返還。
這個路徑也能行得通,所以也給很多承辦人提供了一些思路,各位還有什么好辦法,可以打在評論區探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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