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以為,不讓老賴坐高鐵,是怕他們跑了。
其實根本不是這么回事。
真正的原因,是最高法把坐G字頭高鐵、飛機這些,都劃進了“高消費”的圈子。
這個規定的本意是好的,就是通過限制這些非必需的消費,給失信人上點壓力,催他們趕緊履行義務。畢竟,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債權人的利益很重要。
可問題是,時代變了。現在的高鐵二等座,對長途出行的人來說,早就不是什么奢侈品了,有時候票價甚至比普通火車的臥鋪還便宜。把這個當成“高消費”一刀切,就有點跟不上趟了。
最矛盾的地方在于,很多人欠錢是真的因為生意失敗或者暫時困難,他們需要出遠門談生意、打工來掙錢還債。結果出行工具被限制了,這不就等于把人掙錢的路給堵死了嗎?越限制,越沒錢還。
好在現在情況也在變好。不少地方的法院已經開始搞“人性化”操作,比如給那些確實需要出門看病、奔喪的人開個“綠色通道”,臨時解禁一下。這也說明,大家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了。
懲罰那些惡意逃債的當然應該,但不能把所有人都一棍子打死。
法律的溫度,就體現在這種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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