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婦“天價罰單”:一場踐踏法治的權力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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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沂農(nóng)婦楊寶花的遭遇,是一起足以讓法治蒙羞的典型案例。她因丈夫被打致輕傷二級卻只換來對方三個月拘役,在法院執(zhí)行大廳向法官表達不滿時說了句“誰這么判決,誰就沒有良心”,竟被處以15日拘留和10萬元罰款。這張“天價罰單”從法律程序到處罰結果,處處透著違法與不公,其背后暴露的職權濫用與潛在的敲詐勒索嫌疑,必須受到最嚴厲的法律追責與制度拷問。
一、處罰完全違法:于法無據(jù)的“天價罰單”
這張罰單的違法性體現(xiàn)在三個層面:其一,適用場所錯誤。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罰僅適用于庭審過程,而楊寶花的行為發(fā)生在執(zhí)行大廳,未進入庭審程序,根本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其二,行為性質(zhì)不符。她的言論僅是情緒激動下的抱怨,未出現(xiàn)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或破壞公共設施等實際擾亂秩序的行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可處罰情形;其三,罰款金額離譜。即便構成“擾亂法庭秩序”,對個人的罰款上限也僅為1000元,而10萬元罰款已遠超法定標準100倍,完全突破了法律的剛性約束。這種“三違”處罰,本質(zhì)上是公權力對法律邊界的公然踐踏。
二、濫用職權是定論:執(zhí)法者的“知法犯法”
作出處罰的法官作為法律的執(zhí)行者,理應清楚掌握處罰的法定條件與額度。然而,其明知楊寶花的行為不構成可處罰情形,仍刻意超越職權,作出遠超法定標準的處罰決定,這絕非“適用法律錯誤”的無心之失,而是典型的濫用職權。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該法官利用司法職權對公民合法質(zhì)疑權進行打壓,以“合法”形式掩蓋濫用權力的本質(zhì),其行為已觸及刑事犯罪的紅線。
三、涉嫌敲詐勒索:以權力為后盾的“索財”
10萬元罰款遠超合理范疇,且與楊寶花的行為嚴重失衡,其背后涉嫌敲詐勒索的嫌疑不容忽視。從構成要件看:其一,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該處罰缺乏正當法律依據(jù),且金額巨大,明顯超出“懲戒”范疇,更符合“以罰款為名非法攫取財物”的主觀意圖;其二,客觀上實施了脅迫手段。法官利用其司法職權,以“拘留+天價罰款”為威脅,迫使經(jīng)濟條件普通的楊寶花屈服并交付錢款,這種以公權力為后盾的脅迫,比普通敲詐行為更具壓迫性;其三,金額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標準。10萬元已遠超敲詐勒索罪“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檔次,依法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性質(zhì)極其惡劣:公信力的“致命打擊”
公職人員利用公權力進行敲詐勒索,其危害性遠超普通公民犯罪。一方面,它直接侵犯了楊寶花的合法財產(chǎn)權,給其家庭帶來沉重經(jīng)濟負擔;另一方面,它踐踏了法律尊嚴——執(zhí)法者帶頭違法,讓法律淪為權力尋租的工具;更嚴重的是,它侵蝕了政府公信力,當人民群眾在法院這一“正義殿堂”都要面臨權力濫用的威脅時,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將徹底崩塌。這種“執(zhí)法者違法”的行為,比普通犯罪更能動搖社會法治根基。
五、必須刑事追責:以嚴懲彰顯法治底線
目前,涉事法院已撤銷罰款并退還錢款,但這遠遠不夠。對這種涉嫌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的行為,絕不能以“內(nèi)部糾錯”“批評教育”輕輕帶過。紀檢監(jiān)察機關必須立即啟動刑事立案調(diào)查,查清該處罰決定的作出過程,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個人恩怨驅(qū)動,嚴格依據(jù)《刑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只有讓違法者付出牢獄之災的代價,才能以儆效尤,讓每一位公職人員心存敬畏、手握戒尺。
六、制度漏洞是根源:扎緊權力監(jiān)督的“籠子”
楊寶花事件并非孤例,它暴露出基層執(zhí)法司法領域?qū)Σ昧繖啾O(jiān)督的嚴重不足。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審批上,缺乏嚴格的程序制約與外部監(jiān)督,導致個別公職人員得以濫用權力。要防止類似事件重演,必須從制度層面發(fā)力:一是建立裁量權標準細化制度,明確各類處罰的適用情形與金額上限,壓縮權力尋租空間;二是完善審批監(jiān)督機制,對大額罰款、拘留等措施實行多級審核,引入外部監(jiān)督力量;三是暢通權利救濟渠道,讓公民在遭遇違法處罰時能及時獲得有效救濟。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在于公正。楊寶花的“天價罰單”是對我國法治建設的一次嚴峻考驗。唯有對濫用職權、涉嫌敲詐勒索的行為依法嚴懲,對制度漏洞及時修補,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真正筑牢法治社會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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