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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后,公務員群體與企業職工一樣,需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
但“工資收入”并非“拿到手的所有錢”,而是由國家明確劃定范圍、與退休待遇直接掛鉤的“結構性工資”。
一、繳費基數的政策邊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規定,繳費基數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核定,且該“工資收入”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 屬于國家統一政策規定的工資、津貼、獎金項目;
2. 項目原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基數。
同時,基數實行“雙限”管理:不得超過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0%,也不得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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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入繳費基數的四大類項目
1. 基本工資:職務工資與級別工資之和,是工資結構的核心(全國統一)。
2. 國家統一津貼補貼: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凡由國家統一發文設立并明確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全額計入。
3. 規范后的地區附加津貼:省級政府按國家標準統籌設置、統一發放的水平性津貼,俗稱“生活補貼”或“績效外津貼”。
4. 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單位發放的13個月工資(或年終績效獎金),按實際發放額計入當年收入。
三、不計入繳費基數的常見項目
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助、工會福利、節日慰問金、臨時性獎勵、高出績效工資部分(事業單位)以及任何未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收入,均不進入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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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流程與計算示例
年度核定通常由人事工資部門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一步:匯總上年度“基本工資+國家統一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應發合計;
第二步:將合計額除以12,得到月平均收入;
第三步:用月平均收入對照本省公布的社平工資60%—300%區間,低于下限按下限、高于上限按上限,最終確定本人月繳費基數。
示例:某正科級公務員上年度收入構成
基本工資76,000元
國家統一津貼20,000元
地區附加津貼18,000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10,000元
住房補貼12,000元(不計入)
可計入總額:124,000元
月繳費基數:124,000÷12=10,333元
若本省上年社平工資為8,500元/月,則60%為5,100元、300%為25,500元,10,333元落在區間內,可直接采用。
可見,公務員想要300%繳納,還是非常困難的!職務職級必須很高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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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效果與導向
通過“項目清單+區間限制”的雙控模式,既防止了高收入者無限抬升基數、加重財政和單位負擔,也避免了低收入者因基數過低而損害退休待遇,體現了“保基本、兜底線、可持續”的制度設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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