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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澎湃新聞記者 程婷 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1月27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會上表示:
我國將制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辦法》,進一步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基準和企業勞動保護責任;出臺《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推動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促進用人單位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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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保障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共同研究起草了《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rss.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政策法規”,在“意見征集”欄目里提出意見。
2.通信地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3.電子郵箱:renshelifa@mohrss.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8月31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5年7月31日
附件1
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超齡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本規定。
符合規定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部門職責】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稅務、醫療保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優化政策措施,強化工作協同,共同做好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就業崗位和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超齡勞動者的知識、技能、經驗等,提供適合超齡勞動者的就業崗位。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有就業意愿的超齡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
第五條【權利義務】 用人單位和超齡勞動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一致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超齡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超齡勞動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六條【書面用工協議的訂立】 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協議期限、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
第七條【書面用工協議的變更】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用工協議約定的內容。
第八條【書面用工協議的終止】 用工協議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工作內容完成的,用工終止。
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工協議的,用工終止。
第九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條【勞動報酬的約定事項】 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者計酬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項。
第十一條【最低工資標準】 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勞動報酬支付的法定形式】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約定及時足額將勞動報酬支付給超齡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第十三條【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超齡勞動者身體狀況確定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不得安排超齡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禁忌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十四條【勞動安全衛生】 用人單位應當對超齡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執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規程和標準,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發生,避免和減少事故和職業危害。
第十五條【工傷保險參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 超齡勞動者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超齡勞動者累計繳費不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 超齡勞動者已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超齡勞動者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九條【失業保險】 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超齡勞動者,失業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條【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本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發生爭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
因其他事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超齡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實施監察。
第二十二條【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負有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工會監督和支持幫助】 工會依法維護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害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超齡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特殊情形】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彈性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在彈性延遲退休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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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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