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58,對電詐犯罪從嚴懲處的同時,也要寬以濟嚴。
1、丁某某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懲治電詐及關聯犯罪案例之六。
2、被告人丁某某,男,23歲,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
3、丁某某2019年6月,加入由趙明云、楊智強等人出資組建的電詐團伙,通過社交軟件聊天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發送二維碼鏈接,讓被害人下載虛假投資軟件,待被害人投資后,采用控制后臺數據等方式讓被害人“投資虧損”。同年9月5日,丁某某得知被害人趙某某擬進一步投資60萬之后,在電話中向趙某某坦承犯罪,提醒停止投資、向平臺申請退款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之后,丁某某自行脫離電詐團伙。
4、江寧區法院判決丁某某詐騙罪3年9個月,并處罰金。丁某某以主動提醒被害人并自行脫離電詐團伙構成自首、犯罪中止、立功為由,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5、南京市中院二審認為,丁某某預警行為不構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但丁某某的行為客觀上避免了被害人擴大損失,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損失,對案件破獲及經濟挽損起到積極作用,應得到正面評價,改判丁某某詐騙罪2年6個月、緩刑3年,罰金2萬。
6、司法觀點,電詐涉案人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為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都有一定區別,對參與時間短、作案過程中主動向被害人示警、后主動退出且真誠認罪悔罪的的一般參與人員,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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