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藥代表來了,講課費收了,一審被判受賄罪。
二審法院卻當庭撕判決書:這錢收得合法!
最近,一則醫生收取藥企講課費的無罪判決在醫療圈炸開。
大連某醫院內分泌科主任谷某某,4年間收取A、B、C三家藥企“講課費”11.86萬元,一審被認定受賄罪。
檢察院抗訴,醫生上訴,二審法院卻徹底推翻原判:這講課,是正經講課;這錢,是干凈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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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從有罪到無罪
一場“講課費”引發的司法反轉劇
2012年到2015年,谷主任利用科室主任和藥事委員會委員的身份,在醫院內外為醫生講課,收取三家藥企支付的“講課費”共計118600.20元。
一審法院認為,谷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講課費”的名義收取藥商的好處費,并為其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構成受賄罪。
沒想到,
二審法院認為:谷某某有償接受邀請,在醫院內外講課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受賄犯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各種好處,雖然醫藥代表陳述邀請谷某某講課可以維持制藥公司的產品銷量,但谷某某的授課行為主要基于其系內分泌疾病治療領域的專家、學者,其在洽談以及講課的過程中沒有承諾、實施或實現藥企提出的請托事項,講課內容主要為內分泌疾病的理論知識,講課對象也并非完全針對本院醫生,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藥品的銷量,講課的性質應為學術交流活動,不能體現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同時,谷某某講課收取的費用沒有明顯超過市場的正常價格,沒有違背等價交換原則,整個授課過程凝結了本人的智力成果,不屬于以象征性的交易來掩蓋背后權錢交易的行為,沒有與其職務行為進行交換,故谷某某的有償講課行為雖違反醫院內部規定,但不屬于利用職務便利為藥企謀取利益,不構成受賄罪。
02 三條保命指南
讓你的“講課費”安全落袋
從二審法院的裁判邏輯里,我們扒出了三條醫生收講課費的“免死金牌”:
第一,講課內容要“純”
你的PPT里只能有醫學知識,不能有產品推銷。
講糖尿病發病機制?可以。講某藥比其他藥效果好?找死。
記住:學術是學術,生意是生意。把學術講座變成產品推介會,離進去就不遠了。
第二,聽課對象要“雜”
如果臺下坐的全是你科室醫生,而內容又恰好涉及某藥企產品…這瓜田李下,檢察院不查你查誰?
要講,就去學術會議講,給全國同行講,甚至給醫學生講。聽眾越多元,你越安全。
第三,收費標準要“慫”
別以為藥企錢多就能隨便要。
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副高半天不超過2000,正高不超過2500。你一個主任醫師開口就要八千一萬?等著紀委請你喝茶。
轉賬記錄留好,現金交易繞道——這不僅是避稅,更是避禍。
03 醫生的知識值錢
但別讓知識成了權力的遮羞布
這不是為醫生收錢洗白。
確實有敗類,把處方權當提款機,把學術會議當銷贓現場。
但更多醫生,是真的在傳道授業。
一個專家的十年臨床經驗,值不值一千塊錢聽課費?
一個主任醫師放棄休息備課講課,該不該有報酬?
二審判決的可貴之處在于:它承認了醫生知識的市場價值。
它告訴所有人:醫生靠專業賺錢,不寒磣;寒磣的是那些把專業變成權術交易的人。
醫客說
谷主任的無罪判決,不是對醫生收錢的“松綁”,而是對何為“干凈錢”的一次精準定義。它告訴整個行業:法律懲罰的是權力的濫用,而非知識的價值。 醫生憑借其專業知識和技能獲得合理回報,是正當且受保護的。但這條紅線始終存在,一旦知識的輸出與權力的行使糾纏不清,并形成了秘密的利益交換,那么法律的重錘就會落下。
這份判決,是懸在每一位醫務工作者和醫藥從業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同時也是一盞指引合規前行的明燈。
【責編】醫客君
【文章來源】杏林苑社群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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