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攤位連著民生百態,地攤上熱氣騰騰的煙火氣,是市井生活中最溫暖的底色。然而,一旦因攤位經營發生口角爭執,這“煙火氣”也能轉眼變成“火藥味”。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發生在攤販與廣場管理者之間的健康權糾紛。這起看似簡單的糾紛背后,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又是如何化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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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馮某在恩施市某廣場擺攤經營炕土豆生意。該廣場承包商張某發現馮某未經允許在此設攤,遂上前要求其立即撤走。馮某以“賣完最后兩碗就走”為由拒絕立即撤離,雙方因此發生口角。
爭執中,雙方情緒失控,矛盾迅速升級為肢體沖突,導致張某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事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某將馮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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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本案中,馮某與張某在糾紛中均未能保持冷靜,存在過錯,依法確定雙方均應承擔責任。
馮某聲稱雖然自己在沖突中有過錯,但張某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自身作為小本經營者,難以一次性承擔高額賠償。而張某則堅持認為自己身體受損且耽誤工作,損失理應得到足額賠償。
考慮到雙方有調解意愿,且案件標的額不大,為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法官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組織雙方調解。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馮某分期向張某支付賠償款共計15000元,雙方糾紛就此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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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需冷靜,維權要合法。 本案起因本是普通的場地管理糾紛,卻因雙方不理智的行為“兩敗俱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馮某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理應賠償;同時,張某作為管理者,在處理糾紛時方式方法欠妥,對沖突的升級也存在過錯。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和諧”“友善”,正體現在我們理性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中。拳腳相向看似“出氣”,實則既傷身體又失文明,更可能觸碰法律紅線。無論是管理者還是經營者,在遇到矛盾時,都應保持冷靜克制,通過溝通、協商或尋求相關管理部門幫助等合法途徑解決,切不可因一時沖動引起矛盾沖突,甚至釀成嚴重后果。
來源丨民二庭
作者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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