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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一個對海南安居房購房者和安居房企業來說,重量級的利好政策可能要來了!
就在昨天深夜,海南省住建廳發布了“關于征求《海南省安居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征求最新安居房管理辦法的意見,雖然不是正式文件,但是釋放了安居房政策調整的幾大信號:
主要有幾大看點:
1:從供應端進行管控,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安居房累計已銷售套數占累計已開工套數比例低于85%的市縣原則上不得申報開工建設安居房新項目和組織籌集安居房新房源,避免安居房供需錯配問題。
2:準入條件方面,從本地居民擴大到了常住人口;
3:最受關注的是產權問題的明確,承購人擁有70%產權份額,政府擁有30%產權份額,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按30%計算;年均折扣率結合住房折舊、政府合理折讓等因素統一按2%計算,也就意味著住滿15年,購房人就將獲得100%的產權。
這點,真正做到了讓利與民!體現了安居房,就是為了滿足人才,和本地安居需求的政策主旨。
4:上市交易時間,從之前的10年,大幅縮短至5年,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調整,對購房者來說,也是大的惠利。
5:賦予各市縣根據自身情況,在框架范圍內進行相關政策調整優化,因城施策,體現了政策的靈活度,不一刀切!
當然,這次只是“征求意見稿”,真正的利好,仍需等到文件正式官宣!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的政策詳情:
海南省安居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起草依據】為規范安居房建設和管理,妥善解決本地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住房困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區域內安居房的規劃、建設、申請、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基本原則】安居房建設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職責】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安居房的政策、制度、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對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居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考評。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居房的政策、制度、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安居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主管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制定全省安居房管理政策;統籌、指導、監督各市、縣、自治縣安居房建設、配售、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安居房管理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安居房建設、申請、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其他職能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才、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公安、民政、退役軍人事務、國資、稅務、審計、統計、行政審批、綜合行政執法、社會保險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安居房發展有關工作。
第七條 【實施機構】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代持安居房政府產權份額,并承擔安居房申請、審核、輪候、配售、上市交易、政府產權處置、換購、違約處理等具體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發展規劃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人口和人才政策以及城鎮居民住房現狀和安居房需求情況,編制安居房發展規劃內容,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年度計劃制定】安居房建設、籌集堅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購原則。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10月底前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住房保障預期目標、本地安居房供需情況,制定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設、籌集計劃,報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后實施。安居房已銷售套數占累計已開工套數比例低于85%的市、縣、自治縣,原則上不得申報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設、籌集計劃,不得開工建設安居房新項目和組織籌集安居房新房源。
第十條 【建設籌集方式】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通過以下方式建設、籌集安居房:
(一)新建。利用新供應土地、存量住宅用地以及依法改變用途的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等集中建設。在商品住宅、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改造等項目中配建。
(二)既有房源轉化。通過資產劃撥、收購、貨幣補貼等方式將政府閑置住房、閑置安置房、市場化商品房或其他社會房源轉為安居房。
(三)利用其他合法途徑建設和籌集。
第十一條 【項目選址】新供應土地建設的安居房,項目選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教育醫療等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
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存量非住宅用地以及既有房源轉用等方式建設、籌集安居房的,項目應當位于人口聚集的設區市主城區、市縣城關鎮或產業園區。
安居房項目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土地供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條件的存量建設用地,可以依法完善用地手續后用于建設安居房。其中,劃撥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補辦出讓手續用于建設安居房;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存量非住宅用地經充分論證可依法改變規劃用途和土地用途,并根據安居房銷售定價、土地評估價格等因素合理補繳土地出讓金后用于建設安居房。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價格熔斷機制】新供應的安居房建設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制定土地出讓方案時,應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價格管理部門,結合其他安居房銷售價格、建造成本以及合理經營利潤,確定土地出讓熔斷價,同時制定完善的競價規則和成交原則,在土地出讓公告和文件中予以明確。
以招標方式出讓安居房項目建設用地的,競標人報價不得超過熔斷價格,并按照綜合條件最優者確定競得人;以掛牌、拍賣方式出讓安居房項目建設用地的,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達到熔斷價格后,可根據需求實行“一地一策”,轉入競品質或競配套階段,同時結合搖號等方式確定競得人。
第十四條【建設標準】安居房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本省關于住宅項目規范、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及強制性規定,落實海南省安居房建設技術標準,按照本省有關政策規定采用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建設方式。
第十五條【房源管理】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對采取各種方式籌集的安居房房源統籌管理,統一組織配售工作。土地使用權人利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條件的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安居房的,可對符合購房條件的本單位職工予以優先保障。
第三章 申請與配售
第十六條 【申請原則】申請購買安居房原則上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在全省范圍內只能購買1套安居房。
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后申請購買安居房。
引進人才和滿足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可以個人身份申請購買安居房。
第十七條【本省戶籍居民家庭或者引進人才申請條件】本省戶籍居民家庭或者引進人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1套安居房:
(一)在市、縣、自治縣城鎮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本省戶籍居民家庭成員至少1人或者引進人才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往前連續2年在海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個人所得稅,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于183天;
(三)符合本省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規定;
(四)符合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申請條件】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居住地購買1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員持有本省所轄市、縣、自治縣居住證,且居住證已連續簽注2年以上;
(二)在市、縣、自治縣城鎮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三)家庭成員至少1人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往前連續2年在海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個人所得稅,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于183天;
(四)符合本省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規定;
(五)符合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條件調整】省人民政府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政策要求,以及本地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實際情況變化,適時對安居房保障對象的范圍和申購條件作適當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限制條件】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購安居房:
(一)在市、縣、自治縣城鎮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或產權調換形式的征收(拆遷)補償協議,且按前述住房計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
(二)在市、縣、自治縣城鎮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后,任何一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3年內單獨提出申購的;
(三)已購買過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和涉公商品住房的;
(四)曾采取弄虛作假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安居房,且仍處于安居房申購限制期內的。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在申購安居房時,對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諾。
第二十一條【申請方式】安居房購房資格申請實行常態化受理。符合條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通過線下服務窗口或線上方式向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申請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等相關證明材料,并簽署同意接受相關狀況核查以及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第二十二條【審核程序】縣級以上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依托本省住房保障信息平臺,按照規定程序對安居房購房資格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購買安居房條件的,由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政府網站及本部門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名單,公示時限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安居房準購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異議處理】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書面提交復核申請。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在受理復核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并書面反饋復核結果。
申請人對涉及本人的公示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安居房準購通知書管理】《安居房準購通知書》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已取得《安居房準購通知書》的申請人,其家庭成員、住房等與購房資格條件相關的情況在選房前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如實報告。
申請人取得《安居房準購通知書》的時間已超過半年以上的,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實施選房工作前,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復核申請人購房資格,對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取消其選房資格,注銷《安居房準購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銷售價格與產權】安居房每平方米銷售均價按照項目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房價收入比不超過10倍確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市場化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60%,具體價格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市場化商品住房均價、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確定。
安居房產權份額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其中,承購人擁有70%產權份額,政府擁有30%產權份額,政府產權份額由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代持。
第二十六條【輪候選房】安居房項目主體結構封頂并完成樣板間建設后,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根據本地安居房輪候規則制定選房方案,報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開展選房工作。
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申請公證機構對選房過程進行公證,或組織群眾代表見證,主動接受監督。
選房結果經確認后,選房對象與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安居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共同簽訂安居房選房確認書。
第二十七條【簽訂購房合同】安居房項目辦理現售備案后,選房對象根據安居房選房確認書,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與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安居房使用管理協議。
第二十八條【不動產登記】安居房完成配售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不動產權證書“權利人”“共有情況”欄分別登記不動產權利人、產權份額情況,“權利性質”欄登記為“安居房(共有產權住房)”,附記事項:“本套住房屬于安居房(共有產權住房),抵押、轉讓、使用按照安居房(共有產權住房)相關政策規定辦理,設置非本家庭成員居住權需經安居房共有權人(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準同意;經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準或經司法處置轉為市場化商品住房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批準文件辦理登記;經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準取得完全產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申請和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準文件或者合同辦理登記”。
第二十九條【閑置房源處置】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項目經過至少3輪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且剩余房源閑置時間超過12個月的,經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政府有關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回購,依照有關規定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或者由項目開發企業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后轉為市場化商品住房自行處置。
利用存量市場化商品住房、閑置安置房轉化的安居房,按協議約定組織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將剩余房源恢復原用途使用。
第四章 供后管理
第三十條【使用管理】在取得完全產權前,購房人和共同居住人應當按照安居房使用管理協議約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擅自贈與、轉讓安居房產權份額,不得未經批準設立非本家庭成員居住權;
(二)不得擅自改變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產、經營等活動;
(三)不得設定除本套安居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四)不得有其他違反協議約定的使用房屋情形。
第三十一條【封閉流轉】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實行封閉流轉。
封閉流轉期間,購房人確需轉讓安居房的,應當向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向符合條件的輪候對象轉讓的申請,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購房人需轉讓的安居房已設定抵押權,轉讓前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轉讓或回購價格最高不超過原購房價格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對應期限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
封閉流轉期內向符合條件的輪候對象轉讓的安居房,住房性質和產權份額保持不變,封閉流轉年限重新計算。
第三十二條【產權處置】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滿5年,可以向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將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
購房人承購的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后,住房性質轉變為市場化商品住房。購房人據此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上市交易規定】購房人將安居房上市交易的,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方可向他人轉讓。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優先購買的,購房人按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
第三十四條【申請取得完全產權規定】購房人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的,應向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補繳價款,具體計算公式為:補繳價款=屆時安居房市場評估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年均折扣率×購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
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按30%計算;年均折扣率結合住房折舊、政府合理折讓等因素統一按2%計算;購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的計算起止時間為簽訂購房合同之年起至申請完全產權之年,超過15年的統一按照15年計算。屆時安居房市場評估價格由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購房人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當年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三十五條【換購住房】同時符合以下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換購1次100平方米以上大戶型安居房:
(一)承購人購買安居房須滿3年以上;
(二)承購人因家庭成員增加,致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
(三)當地100平方米以上大戶型安居房房源充足的。
收回的安居房由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新向符合條件的輪候對象配售。安居房換購實施細則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六條【司法處置】 封閉流轉期內,購房人所持安居房因離婚析產、無法償還住房抵押貸款或其他原因面臨司法處置的,購房人應在司法處置前向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回購其產權份額申請;購房人未申請回購的,當地人民法院應當在對安居房進行司法處置前函詢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進行回購,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收函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決定回購的,回購價格最高不超過原購房價格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對應期限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回購的住房繼續作為安居房使用。購房人獲得的回購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的債權。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決定不回購的,當地人民法院可將安居房公開拍賣,競拍人不受安居房申購資格限制,購房人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照產權份額獲得拍賣安居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購房人獲得的拍賣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的債權。安居房公開拍賣后,住房性質轉變為市場化商品住房。
第三十七條【繼承】 安居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發生繼承的,繼承人經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安居房購房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繼承人未在本省擁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請將繼承的該套住房產權份額登記至其名下,該套住房產權性質不變。
(二)向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回購該套住房,就回購款進行繼承。
(三)按照安居房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繼續占有、使用該套住房。
(四)簽訂安居房購房合同滿5年的,繼承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補繳價款后,取得該套住房的完全產權。
第三十八條【變更權利人】安居房取得完全產權前,因婚姻狀況變化、繼承事實發生、司法處置、封閉流轉期內按規定申請轉讓等需要變更權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權利人登記結婚,需要增加登記配偶為該套住房的共同權利人的,配偶應當未在本省擁有政策性住房,且經原權利人一致書面同意后,報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登記備案,向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結婚證等相關材料。
(二)作為安居房共同權利人的夫妻,因離婚需要變更權利人為雙方其中一方的,應當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者生效判決等相關材料報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登記備案后,向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涉及繳稅的需在辦理登記前依法完稅。
(三)基于繼承事實發生、封閉流轉期內按規定申請轉讓涉及產權人變更的,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新簽訂的購房合同。涉及司法處置的憑借生效法律文書、協助執行文書辦理,因司法處置后發生住房性質變更的在辦理產權人變更時憑借批準文件一并辦理,涉及繳稅的需在辦理登記前依法完稅。
夫妻雙方在登記結婚前已通過合法合規方式各自申購取得1套安居房的,登記結婚后可繼續持有已購的安居房。
第三十九條【維修資金】購房人應當按照本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安居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信息化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全省住房保障信息平臺,將安居房納入信息平臺監督管理。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的設備設施,使用全省住房保障信息平臺實施本行政區域安居房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檔案管理】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加強和規范安居房保障電子檔案管理,依托全省住房保障信息平臺提升檔案信息化管理水平,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二條【社會監督】安居房建設、申請、審核、配售等工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責任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安居房新舊政策銜接】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配售的安居房,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保障安居房購房人的原則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可以適用本辦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
第四十四條【配套政策】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本地區安居房管理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明確本地安居房項目房源申請、配售、使用、管理等制度,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三沙市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安居房保障工作納入本島進行統籌,具體辦法由三沙市人民政府會同本島有關市、縣、自治縣制定。
第四十五條【引進人才概念】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由省有關部門和各市、縣、自治縣按照有關人才認定標準確定。
第四十六條【申購條件相關補充條款】本辦法所稱的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安居房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被發現同一時段內在海南省內省外重復參保并已按規定清退在海南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提供的在海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錄材料視為無效材料。安居房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材料存在應補稅申報未申報、未足額繳納稅款等特殊標注的,視為無效材料。
安居房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為在本省安置的退役軍人,其在部隊服役年限滿2年及以上的,可視同為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往前連續2年在海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
安居房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為高端緊缺人才的,合理的離島出差、休假、學習培訓天數可計入在海南居住天數,但實際居住天數不得少于90天。
第四十七條【解釋條款】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安居房政策規定中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海南省安居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依據及出臺目的
為加快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住房保障體系,做好本地居民和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我省于2020年啟動安居房建設試點,并在全省范圍內以建設安居房的方式實施基層教育衛生人員住房專項保障行動,收到良好成效。根據前期試點工作情況,2021年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確立安居房建設和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并要求省政府根據《若干規定》制定安居房管理辦法。按照《若干規定》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廳組織工作專班對全省安居房建設管理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并充分借鑒外省共有產權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法規政策,起草了《海南省安居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制定出臺《管理辦法》,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安居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監督等全過程管理工作,完善安居房制度體系,保持安居房事業平穩健康發展,切實解決本地居民和引進人才的住房困難問題。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6章節,48條條文。第一章是總則,主要包括辦法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職責等內容。第二章是規劃與建設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安居房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制定、建設籌集方式、項目選址、土地供應、土地出讓價格熔斷機制、建設標準、房源管理等內容。第三章是申請與配售,主要包括安居房申請原則、申請條件調整、限制條件、申請方式、審核程序、異議處理、安居房準購通知書管理、銷售價格與產權、輪候選房、不動產登記、閑置房源處置等內容。第四章是供后管理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安居房使用管理、封閉流轉、產權處置、上市交易、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換購住房、司法處置、繼承、變更權利人、維修資金等內容。第五章是監督管理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安居房信息化監督管理、檔案管理、社會監督等內容。第六章是附則,主要包括安居房相關政策銜接、配套政策規定、申購條件相關補充條款等內容。
三、有關重點內容的說明
(一)關于安居房建設計劃管控問題。自2020年以來,全省各市縣大力推進安居房建設,取得較好成效。目前,全省安居房供給已經從大規模集中建設階段逐步轉入以需求為導向調節供給數量的新階段。因此《管理辦法》規定,安居房建設、籌集堅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購原則,要求市縣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預期目標、本地安居房供需情況制定年度安居房建設籌集計劃并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安居房累計已銷售套數占累計已開工套數比例低于85%的市縣原則上不得申報開工建設安居房新項目和組織籌集安居房新房源,避免安居房供需錯配問題。
(二)關于安居房準入條件問題。《管理辦法》在《若干規定》明確的安居房準入條件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非本省戶籍家庭申購安居房的必需條件和禁止情形。同時,在調整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等方面賦予市縣政府相應的權限,使市縣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政策要求,以及本地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實際情況變化,及時優化完善安居房準入條件,更好地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才引進等工作需要。
(三)關于安居房供后管理問題。《若干規定》對安居房的封閉流轉、上市交易和產權處置等作了基本規定。《管理辦法》按照《若干規定》確立的基礎制度框架,進一步細化了安居房供后管理相關規定,明確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滿5年,可以向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將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購房人將安居房上市交易的,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優先購買的,購房人按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購房人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的,應向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補繳價款,具體計算公式為:補繳價款=屆時安居房市場評估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年均折扣率×購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按30%計算;年均折扣率結合住房折舊、政府合理折讓等因素統一按2%計算。通過上述政策設置,使得購房人家庭購買安居房后持有住房年限越長,取得完全產權所需繳納的價款越少,增加購房人家庭的幸福感和獲得感,鼓勵購房人家庭長期持有安居房扎根海南、服務海南,共享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成果,充分體現安居房保障工作惠民利民的初心和理念。
(四)關于安居房新舊政策銜接問題。2021年以來,我省各市縣已經陸續組織保障對象開展安居房項目配售工作,一些已購房業主也對安居房新規和舊規在產權設置、上市交易年限、上市交易分成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政策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管理辦法》按照因地制宜、有利于保障安居房承購人的原則對安居房新舊政策銜接問題作了相關規定,明確《管理辦法》施行之日前已配售的安居房,可以適用本辦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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