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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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審判程序的重新審理條件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重新審理的條件】規定,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缺席被告人到案的處理和財產處理錯誤的救濟的規定。
相對于對席審判,缺席審判的被告人沒有親自出席法庭與證人對質、未就自己的定罪及量刑問題直接發表意見,其最后陳述的訴訟權利也沒有實際行使。因此,實踐中在適用缺席審判時需要格外審慎,在嚴格限制適用條件的同時,對被告人的權利也要給予充分的保障和救濟。缺席審判最主要的特殊性,在于作為案件當事人的被告人未出席法庭審判。那么,缺席審判制度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缺席的被告人又能夠出席法庭審理的情況下,之前所進行的刑事訴訟活動應如何對待。
實踐中,缺席的被告人重新出現時,必然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此前的訴訟進程、訴訟行為的法律效力要如何處理,被告人的權利要如何保障,如何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辯證關系,都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立法機關經過研究,最終的方案是根據不同的階段和情形,作不同的處理,規定了人民法院的重新審理制度。主要有如下考慮:
一是,規定缺席的被告人到案后的重新審理制度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國外有缺席審判制度的國家大多根據不同的情形規定了一定限度的重新審理制度。如俄羅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規定,對于被告人身處俄羅斯聯邦領域外或者逃避出庭的重度犯罪或者極其重度犯罪案件,法院進行缺席審判的,被判刑人歸案后,經被判刑人或者其辯護人申請,法院可以撤銷原判,重新審理。
再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缺席審判,分兩種情形規定了提出異議和重新審判的程序。對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下監禁的輕罪案件,《法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法院進行缺席審判的,被告人有權對判決執行提出異議。被告人提出異議的,缺席審判的判決視為不曾作出,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但被告人在重新審判時經催告后不出庭的,所提異議失去效力。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監禁的重罪案件,《法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法院進行缺席審判的,審判后被告人被逮捕或者自動投案,缺席審判的判決即視為不曾作出,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二是,被告人到案后的重新審理制度這一保障被告人權利的規定,有利于豐富境外追逃追贓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尋求和實現境外追逃追贓的國際合作。從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實際情況來看,缺席審判被很多國家作為拒絕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合作的一項重要理由,除非對缺席審判的被告人給予到案后的重新審判的機會。我國引渡法第八條中也規定,“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應當拒絕引渡,同時規定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后對被請求引渡人給予在其出庭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機會的除外。我國與外國締結雙邊引渡條約時,也都謹慎處理缺席審判問題,如《中國和法國引渡條約》第三條第六項將“請求方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并且請求方沒有保證在引渡后重新進行審理”規定為“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
三是,從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和救濟的角度來考慮,規定缺席的被告人到案后的重新審理是必要的。根據第二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缺席審判的被告人在境外,可能從未到過案,從未接受過監察機關或有關司法部門的訊問,從未當面提出過辯解。因此,區分不同階段,對于在審理的過程中到案的被告人,賦予其重新審理的權利,有助于被告人出席法庭,對證據進行質證,提出證據或就自己的定罪及量刑問題發表意見。對于判決、裁定發生效力后被告人到案的,賦予罪犯提出異議的權利,不提出異議的,就不重新審理,但只要罪犯提出異議,就應當重新審理。這主要是考慮到,有些案件可能因時過境遷,重新審理意義不大。整體上來說,這樣規定,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綜合全案情況對定罪量刑作出正確判決,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等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是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的。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于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的規定。
這里的“審理過程中”,是指從法院收到案件、開庭審理到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的全過程,包括一審程序,也包括二審程序。實踐中,被告人一審時不在案的,對于一審判決可以根據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二審時自動投案或被抓獲的,人民法院也應當重新審理。
這里的“自動投案”,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動向司法機關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的行為。這里的“被抓獲”,是指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被司法機關抓捕歸案。實踐中,雖然人民法院已經決定缺席審理,但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繼續依法追逃追贓,盡可能采取勸返、遣返、引渡等方式讓被告人回國接受審判。對于上述機關經過各方面工作,使得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動歸案的,就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這里的“重新審理”,是指讓案件回到缺席審判之前的狀態地位,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案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審理程序包括決定開庭審理,告知訴訟權利,開展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進行最后陳述,法院作出判決等。其中,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自首的,也應按照刑法的規定,予以從寬處理,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款是關于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刑罰前到案的,如何處理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首先得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只要罪犯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如果罪犯沒有提出異議,就不重新審理。
這里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和抗訴,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或者上訴或抗訴后,二審的判決、裁定生效的情況。這里的“交付執行刑罰前”強調的是被告人提出異議的時間節點,如果被告人在交付執行刑罰后才提出異議的,則不能重新審理,而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這里的“重新審理”和第一款規定的“重新審理”一樣,都是指人民法院按照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案件。
第三款是關于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的規定。
這里的“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的處理”是指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的處理,以及財產刑的執行等。主要包括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的處理,對違法所得的追繳和退賠被害人,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的執行,對罰金和沒收財產等財產刑的執行等。
這里的“確有錯誤”,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本章的規定,對被告人的缺席審判的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了處理,但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發現對其財產所作處理確實發生了錯誤的情況。“返還”,是指將錯誤處理的財產及時退還給被告人。“賠償”,是指錯誤的財產處理給被告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財產若已經損毀或滅失的,也應當予以賠償。
在本條的理解適用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本條規定的重新審理僅指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不包括監察機關的調查、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若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根據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檢察人員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決定延期審理。
第二,本條規定的重新審理適用的程序為一審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而根據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審判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因此,這里的重新審理應當是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而不能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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