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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日鑒定期vs90日實際誤工
誤工鑒定和實際上班時間對不上
誤工費到底按“鑒定的”還是“實際的”計算?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王某駕駛車輛撞倒騎電動車的張某,導致張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張某送醫后被診斷為下身左側多處骨折。經鑒定,張某損傷后的誤工、護理、營養期限分別為180日、90日、90日。
因雙方對于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故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損失,其中誤工費按7500元每月,計算180天為45000元。
本案爭議焦點
傷者的誤工費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
審理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誤工費依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就本案而言,事故發生前,張某在某飯店擔任廚師長,工作年限7年,月平均工資7500元。事故發生后,張某實際誤工3個月,自2025年3月起即恢復工作,此后該飯店每月足額向其發放工資。
按照“損失填平”原則,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賠償標準應為其損害前后的財產減少差額,即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數額,需體現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雖鑒定評估意見為誤工期以確定180日為宜,但張某實際誤工時間為90日,不存在180日的誤工損失,應當按照張某的實際誤工時間計算誤工損失。
綜上,法院認定張某的誤工費為22500元(7500元/月×90日實際誤工期)。
法官說法
通常,誤工期是指受害人因傷無法工作、需治療休養的合理期間。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結合醫療機構病休證明、醫囑,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進行認定;爭議較大時,可參考司法鑒定機構根據傷情出具的誤工期建議。但需明確的是,鑒定意見并非認定誤工費的唯一依據,更不意味著只要有鑒定意見確定的誤工期,受害人就能直接主張對應期間的誤工費。誤工費計算核心是“實際收入損失”,嚴格遵循“損失填平”原則,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前提。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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