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用工實踐中
外勤、巡查等非固定場所崗位的
工傷認定問題常引發爭議
“工作時間”
“工作地點”
“工作原因”
往往成為案件焦點
近期,平谷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的工傷行政確認案件,清潔工趙某在晚上檢查衛生時被撞身亡,趙某之子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決定認定工傷,但雇傭趙某的社區服務中心不服,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
案情回顧
趙某與某社區服務中心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趙某根據該中心需要擔任社區公共設施維護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區域為A鎮。2024年1月31日20時許,趙某在A鎮鎮域范圍內某大集南門外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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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交通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為同等責任。
趙某之子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決定認定工傷。
社區服務中心不服,訴至法院,主張事發時間非趙某工作時間,亦未安排其加班,事發地點非趙某工作地點,故趙某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審理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趙某受傷的時間點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受傷地點是否是工作地點,以及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
第一,關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根據趙某之子提交的證據以及人社局的調查情況,可以認定事發時趙某是為了完成其負責區域的衛生整改工作,到某大集進行衛生檢查,因此該時間點屬于趙某的工作時間。趙某在準備衛生檢查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第二,關于某大集是否屬于趙某的工作地點和工作范圍。趙某系社區服務中心員工,崗位是社區公共設施維護片長,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為A鎮包括B村在內的九個村的衛生清潔和巡查,某大集位于B村,故屬于趙某的工作地點。
社區服務中心主張趙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但對此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人社局認定趙某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并無不當。
最終,平谷法院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以案釋法
如何認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認定工傷通常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個條件。
其一,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結合崗位性質和工作職責作實質性判斷,不應局限于固定的工作時間。即使沒有正式的加班安排,若職工實際在執行工作任務,應視為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
其二,工作場所的認定應遵循合理性原則。對外勤、巡查等崗位,其工作場所應涵蓋職責范圍內的合理區域,不限于固定的工作地點。
其三,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綜合考量與工作職責的關聯性、因果關系等因素,不宜片面理解和進行不合理限定。若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從事與工作相關的內容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屬于工作原因。若用人單位認為職工受傷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要素,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法官提示
勞動者應準確了解自身崗位職責、工作區域、工作時間等。外勤人員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不固定時,應注意保留工作通知、工作記錄等履行工作職責的證據,便于工傷認定時充分舉證。
用人單位應規范外勤崗位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工作區域和時間安排,避免因管理模糊導致工傷認定爭議。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分散用工風險。
供稿丨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
文稿丨馬向麗
圖片丨AI生成
編輯丨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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