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溫州消防消息
近日,溫州市鹿城區
一廠房發生火災
經消防救援人員及時處置
現場明火被撲滅
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經調查認定
火災原因為作業人員王某某
在未取得熔化焊接與熱切割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違規施工
飛濺的焊渣點燃周圍可燃物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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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王某某因違規使用明火作業
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
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
違規動火作業
若操作不當或防范措施不到位
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相關責任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防范事故發生
這些事項一定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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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社融媒體工作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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