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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按:員工請求人社部責令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履行完成社保欠費稽查追繳法定職責,人社部答復認為根據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能已劃轉稅務部門,人社部門不再負責相關工作。
勞動者不服,將人社部告上法庭,請看案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京行終4153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周某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上訴人周某某因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25)京02行初16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2024年12月25日,周某某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社部)郵寄行政復議申請,請求人社部責令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履行完成社保欠費稽查追繳法定職責。2025年1月6日,人社部作出人社部復不受字〔2025〕3號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復議決定),主要內容為:根據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能已劃轉稅務部門,人社部門不再負責相關工作。故你的申請事項與被申請人之間并不構成履行法定職責之申請,你所提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受理條件,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周某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復議決定,判決人社部受理本次復議申請并限期作出一份責令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履行社保欠費稽核查處法定職責的復議決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周某某以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作為被申請人,向人社部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人社部責令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履行完成社保欠費稽查追繳法定職責。但根據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能劃轉稅務部門,人社部門不再履行社保費征繳及稽核等職責。因此,周某某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明顯不屬于人社部權限范圍,其所提本案之訴應予駁回。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周某某的起訴。
周某某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撤銷被訴復議決定,判決人社部受理本次復議申請并限期作出一份責令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履行社保欠費稽核查處法定職責的復議決定書。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人社部不具有周某某申請履行的法定職責,周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明顯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故被訴復議決定對周某某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周某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周某某的起訴正確,本院應予維持。周某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霍振宇
審 判 員:章堅強
審 判 員:周凱賀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楊 靜
書 記 員:路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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