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認為,懷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稱 “市自規局”)在處理土地補償事宜時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他多次向市自規局提交報告,要求啟動土地收回程序并落實貨幣補償,但始終未得到明確且有效的答復。市自規局則辯稱,因該土地的地質災害隱患未消除,不符合土地收回條件,因此無法啟動收回程序。但周某某指出,懷化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早已確定處理方案,市自規局未按方案積極推進隱患消除工作,反而以隱患未消除為由擱置補償事宜,導致他的土地長期無法使用,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司法介入屢屢敗訴利益輸送:時任懷化市副市長姚述銘在規劃調整中起到了關鍵作用,但姚述銘因貪腐已被查處。周某某認為,姚述銘在規劃調整中偏袒了其他利益方,導致他的土地無法得到合理補償,同時他還認為市城建投和市國土局在核算補償金額時存在不公,故意壓低補償標準。在司法程序方面,周某某表示,一審、二審法院未能充分聽取其意見,對土地使用權證、規劃委會議紀要等關鍵證據未予充分認可,也未充分考慮他的實際損失,判決結果顯失公平。他還質疑案件審理存在行政干預,導致法院無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但這些質疑均未被相關部門采納。
在湖南省懷化市,普通民眾周某某為一塊 561.75 平方米土地的歸屬與補償,已奔走維權近九年。這場圍繞安置土地展開的糾紛,牽扯出行政流程推進緩慢、司法審理爭議等問題,不僅讓他的合法權益遲遲得不到保障,更折射出弱勢群體在復雜程序中尋求公正的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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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點要追溯到 1997 年。當時懷化市有關部門為修建環城路,占用了盈口鄉團結村三組 2.19 畝集體土地,作為補償,該組在未征用路段獲得 30 米臨街面的安置土地。2016 年 1 月,周某某通過合法程序,將這塊安置土地的使用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用途為住宅用地,面積 561.75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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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能順利推進建設,周某某卻在申請規劃審批時發現,該土地地質條件復雜,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直接建設要求。根據相關規定,安置土地若處于危險地段,應由有關部門出資排除安全隱患后再行建設。周某某認為,消除該地塊安全隱患的責任在懷化市有關部門,這一主張成為后續糾紛的核心分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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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21 日,懷化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召開會議,針對周某某的項目用地給出兩種明確解決方案:一是由市國土部門負責收回土地,采用貨幣補償;二是為項目另行選址,進行等價值土地置換。這兩種方案本應成為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卻因后續執行不力,陷入長期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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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懷化市鶴城區桔園路中坡學校路段,在2016年有關部門出資了數百萬元,用于建設邊坡治理加固。但在同一個危險地段,居然要求周某某個人出資建設冶理邊坡加固?這顯然是對無權無勢弱勢群體的剝削,令人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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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規劃委員會做出了決定,但具體的補償方案卻遲遲未能出臺。周某某多次向相關部門申請動貨幣補償程序,卻遭到了各種推諉和拖延。據周某某反映,市城建投和市國土局在核算補償金額時存在分歧,導致補償事宜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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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敗訴:2022年周某某將市自規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市自規局履行法定職責,收回土地并給予貨幣補償。然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市自規局作出的答復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了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有關部門或有權人民有關部門批準,并給予適當補償。但在此案中,由于地質災害隱患未消除,市自規局未啟動收回程序并無過錯。
二審維持原判:不服一審判決的周某某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樣以 “土地隱患未消除,市自規局履職無不當” 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申請被駁回:面對一審、二審的敗訴,周某某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然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周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裁定駁回了周某某的再審申請,至此,周某某在司法程序上的努力似乎走到了盡頭。
行政干預司法:更令周某某感到絕望的是,案件審理過程中,他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均未得到有效回應,在當權者的介入下,無論是法院還是監管部門都沒有正視他的問題,從而無法得到公正的審判,讓他對法治社會甚至失去了信心。
周某某自2016年起多次向懷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提交報告和申請,請求收回土地并給予合理補償,但并沒有得到回應。無奈之下選擇用法律途徑來維權,他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再審和抗訴。
他積極舉證,提供了包括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地質災害評估報告、會議紀要等大量證據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同時他還多次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但最終法院并沒有采納周某某的訴求,甚至無視他提供的有效證據。
法院的反常行為令人細思極恐,作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線,本應該堅守原則,但在周某某案件的審理中顯然存在瑕疵,甚至懷疑是否存在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的情況,這極有可能導致法院無法完全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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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5年10月15日,懷化鐵路法院出具了處理意見書,依然認定一審、二審判決無誤,且對案件中徇私枉法的部分視而不見,似乎所有的維權之路都被堵死,令他感到無比絕望。
在這場漫長而艱辛的維權之路上,周某某以一己之力對抗著盤根錯節的地方行政體系,每一步都走得異常艱難。他的遭遇不僅僅是個人命運的波折,更是弱勢群體在面對不公時普遍困境的縮影,行政機關的推諉扯皮、法律程序的復雜冗長、內部人員的徇私枉法,如果一座座大山,壓的他喘不過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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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批示周某某的土地使用權收回采用貨幣補償,約定的補償金額為256萬元,但至今已有九年多的時間,對他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800多萬。而這些錢是他抵押了自己的一切資產,才從銀行貸出來的,如今錢財兩空,生活跌入谷底。
他的訴求簡單而純粹,只求一個公正的結果,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補償周某某800多萬元的損失,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應有的保障。
我們期待更上級監管部門能關注此案,介入調查并推動問題解決,讓法律的公平正義落到實處;也呼吁完善相關制度,減少行政推諉與程序障礙,讓每一位民眾在面對權益糾紛時,都能有更順暢的維權渠道,不必在漫長等待中陷入絕望。畢竟,一塊 561.75 平方米的土地,承載的不僅是資產價值,更是一位普通民眾對公平與正義的期待。周某某土地維權九年困局:561 平米土地的補償之難周某某認為,懷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稱 “市自規局”)在處理土地補償事宜時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他多次向市自規局提交報告,要求啟動土地收回程序并落實貨幣補償,但始終未得到明確且有效的答復。市自規局則辯稱,因該土地的地質災害隱患未消除,不符合土地收回條件,因此無法啟動收回程序。但周某某指出,懷化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早已確定處理方案,市自規局未按方案積極推進隱患消除工作,反而以隱患未消除為由擱置補償事宜,導致他的土地長期無法使用,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司法介入屢屢敗訴利益輸送:時任懷化市副市長姚述銘在規劃調整中起到了關鍵作用,但姚述銘因貪腐已被查處。周某某認為,姚述銘在規劃調整中偏袒了其他利益方,導致他的土地無法得到合理補償,同時他還認為市城建投和市國土局在核算補償金額時存在不公,故意壓低補償標準。在司法程序方面,周某某表示,一審、二審法院未能充分聽取其意見,對土地使用權證、規劃委會議紀要等關鍵證據未予充分認可,也未充分考慮他的實際損失,判決結果顯失公平。他還質疑案件審理存在行政干預,導致法院無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但這些質疑均未被相關部門采納。
在湖南省懷化市,普通民眾周某某為一塊 561.75 平方米土地的歸屬與補償,已奔走維權近九年。這場圍繞安置土地展開的糾紛,牽扯出行政流程推進緩慢、司法審理爭議等問題,不僅讓他的合法權益遲遲得不到保障,更折射出弱勢群體在復雜程序中尋求公正的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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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點要追溯到 1997 年。當時懷化市有關部門為修建環城路,占用了盈口鄉團結村三組 2.19 畝集體土地,作為補償,該組在未征用路段獲得 30 米臨街面的安置土地。2016 年 1 月,周某某通過合法程序,將這塊安置土地的使用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用途為住宅用地,面積 561.75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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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能順利推進建設,周某某卻在申請規劃審批時發現,該土地地質條件復雜,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直接建設要求。根據相關規定,安置土地若處于危險地段,應由有關部門出資排除安全隱患后再行建設。周某某認為,消除該地塊安全隱患的責任在懷化市有關部門,這一主張成為后續糾紛的核心分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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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21 日,懷化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召開會議,針對周某某的項目用地給出兩種明確解決方案:一是由市國土部門負責收回土地,采用貨幣補償;二是為項目另行選址,進行等價值土地置換。這兩種方案本應成為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卻因后續執行不力,陷入長期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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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懷化市鶴城區桔園路中坡學校路段,在2016年有關部門出資了數百萬元,用于建設邊坡治理加固。但在同一個危險地段,居然要求周某某個人出資建設冶理邊坡加固?這顯然是對無權無勢弱勢群體的剝削,令人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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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規劃委員會做出了決定,但具體的補償方案卻遲遲未能出臺。周某某多次向相關部門申請動貨幣補償程序,卻遭到了各種推諉和拖延。據周某某反映,市城建投和市國土局在核算補償金額時存在分歧,導致補償事宜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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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敗訴:2022年周某某將市自規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市自規局履行法定職責,收回土地并給予貨幣補償。然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市自規局作出的答復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了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有關部門或有權人民有關部門批準,并給予適當補償。但在此案中,由于地質災害隱患未消除,市自規局未啟動收回程序并無過錯。
二審維持原判:不服一審判決的周某某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樣以 “土地隱患未消除,市自規局履職無不當” 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申請被駁回:面對一審、二審的敗訴,周某某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然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周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裁定駁回了周某某的再審申請,至此,周某某在司法程序上的努力似乎走到了盡頭。
行政干預司法:更令周某某感到絕望的是,案件審理過程中,他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均未得到有效回應,在當權者的介入下,無論是法院還是監管部門都沒有正視他的問題,從而無法得到公正的審判,讓他對法治社會甚至失去了信心。
周某某自2016年起多次向懷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提交報告和申請,請求收回土地并給予合理補償,但并沒有得到回應。無奈之下選擇用法律途徑來維權,他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再審和抗訴。
他積極舉證,提供了包括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地質災害評估報告、會議紀要等大量證據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同時他還多次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但最終法院并沒有采納周某某的訴求,甚至無視他提供的有效證據。
法院的反常行為令人細思極恐,作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線,本應該堅守原則,但在周某某案件的審理中顯然存在瑕疵,甚至懷疑是否存在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的情況,這極有可能導致法院無法完全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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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5年10月15日,懷化鐵路法院出具了處理意見書,依然認定一審、二審判決無誤,且對案件中徇私枉法的部分視而不見,似乎所有的維權之路都被堵死,令他感到無比絕望。
在這場漫長而艱辛的維權之路上,周某某以一己之力對抗著盤根錯節的地方行政體系,每一步都走得異常艱難。他的遭遇不僅僅是個人命運的波折,更是弱勢群體在面對不公時普遍困境的縮影,行政機關的推諉扯皮、法律程序的復雜冗長、內部人員的徇私枉法,如果一座座大山,壓的他喘不過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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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批示周某某的土地使用權收回采用貨幣補償,約定的補償金額為256萬元,但至今已有九年多的時間,對他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800多萬。而這些錢是他抵押了自己的一切資產,才從銀行貸出來的,如今錢財兩空,生活跌入谷底。
他的訴求簡單而純粹,只求一個公正的結果,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補償周某某800多萬元的損失,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應有的保障。
我們期待更上級監管部門能關注此案,介入調查并推動問題解決,讓法律的公平正義落到實處;也呼吁完善相關制度,減少行政推諉與程序障礙,讓每一位民眾在面對權益糾紛時,都能有更順暢的維權渠道,不必在漫長等待中陷入絕望。畢竟,一塊 561.75 平方米的土地,承載的不僅是資產價值,更是一位普通民眾對公平與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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