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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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的審理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醫療的審理】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強制醫療審理程序的規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本條規定了強制醫療的審理程序,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強制醫療的申請。考慮到強制醫療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社會安全和公共秩序,且判斷一個人的精神狀況,以及是否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情況比較復雜、專業性強,組成合議庭決定更有利于保證案件的質量。二是賦予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必要的訴訟權利。考慮到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有必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代行其訴訟權利,如果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由于其無法正常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必要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更好地維護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證強制醫療的申請得到公正準確的處理。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通常有兩種組織形式:一種是獨任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以及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另一種是合議制,除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主要有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第二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刑執行的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等。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了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兩類案件:一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沒收違法所得案件;另一類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案件。2018年刑事訴訟法又增加了缺席審判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規定。由以上規定可知,采用合議庭審判,體現了對處理此類案件的慎重,也更有利于對精神病人權利的保障。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有關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法定代理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訴訟代理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由于本章規定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無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有權代為委托。“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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