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晚,浙江一名男子未經允許擅自下水救助一名落水女子,并且事后擅自在短視頻平臺發布該“救人”視頻。因為該女子發現之后,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其視頻舉報下架,這一消息引起了廣大網友們的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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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男子發布視頻的動機別人很難知曉,我們僅可以從該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來分析這件事。
首先,該男子未經該女子書面同意便非法對該女子進行施救,已經構成了違背婦女意志。而且該女子是否是主觀意愿上想跳到河里也不清楚,因此,在不清楚事情前后關系的情況下,該男子貿然非法施救的行為,并不妥當。
其次,該男子將視頻發至網絡上,確實已經構成對該女子肖像權的侵害。從法律來看,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便公開其肖像,已在形式上滿足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并且該上傳視頻的行為,并不符合“實施新聞報道” 或 “維護公共利益”等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范疇,因此,顯然屬于對女子肖像權的侵害,該女子可以據此主張,要求該男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其損失。
第三,如果該女子因為在水中被拖拽導致衣著暴露,則該男子還有可能構成傳播傳播淫穢信息罪。雖然平臺會有審核,但是不排除該男子在其線下朋友圈內發布的行為。因此應查實該男子是否在其朋友圈、群聊等網絡空間進行了發布,從而確定其罪行。
除此之外,如果該男子趁該女子在水中的,對其進行揩油等行為,則有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當然,我們需要承認,見義勇為行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是一種值得提倡的行為。但是,如果借見義勇為的口號,行沽名釣譽之事的話,則無疑是一種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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