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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在傷勢輕微的情況下雙方常常通過私下協商也就說我們常說的“私了”方式來解決糾紛。那么如果“私了”后傷者發現實際傷情較為嚴重,是否可以要求肇事方另行賠償?近日,漢臺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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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3年8月4日,曹某駕駛小型客車與駕駛兩輪電動車的李某發生碰撞,導致李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現場認定,曹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李某感覺身體并無大礙,便與曹某協商解決賠償事宜,最終曹某當場一次性支付李某各項賠償1800元,李某同意不再追究曹某其他責任。
次日,李某突感身體不適,前往醫院檢查后確診為左側第7、8肋骨骨折、左側肱骨大結節骨折,需住院治療。李某多方了解后發現其后續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遠超曹某支付的賠償款,遂訴至法院要求曹某及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283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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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原告李某與被告曹某在事故現場達成的賠償協議,系雙方基于事故發生時對李某傷情的初步認知所形成的合意,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根據醫院檢查結果,原告李某結合自己現場身體狀況對傷情認識明顯偏差,雙方達成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李某真實傷情較重,實際損失遠遠高于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其主張撤銷協議并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曹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侵權行為與原告李某的損害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案涉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李某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分別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某承擔。結合原告李某提交的醫療費票據、誤工證明等相關證據,核定原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為24631.68元(已扣除曹某先行支付的1800元),故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4631.68元,原告李某在收到上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曹某已支付的賠償款1800元。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協議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然而,若協議簽訂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特定情形,當事人則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協商達成的“私了”協議并不必然免除后續賠償責任。在雙方“私了”并達成協議前,建議盡可能核實傷情、固定財產損失證據,并在協議中明確損失范圍、賠償金額等關鍵條款,以減少后續不必要的爭議。
供稿:王佳瑤
編輯:王佳瑤
校對:王藝萍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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