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房屋的征收過程中,若對征收機關行為不滿,需通過法院起訴來維權。但起訴有時間限制,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因此,牢記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至關重要。
一、6個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直接起訴應在知道或應知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般行政行為起訴期為6個月,從知曉或應知時算起。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通常會告知起訴期限,如征收決定中會寫明不服決定的復議和訴訟期限。
二、15日。根據《行政訴訟法》,不服復議決定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決定的,申請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5日起訴期主要針對行政復議,行政機關未答復的,期滿后15日內起訴;對復議內容不服的,收到答復后15日內起訴。
三、3個月。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對賠償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或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的,可在作出賠償或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行政行為致損,可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逾期不答復或答復不予賠償的,可在3個月內起訴。
四、1年。根據相關解釋,行政機關未告知起訴期限的,從知道或應知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知道或應知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一年。實踐中,很多機關不說明訴訟期限,甚至不知何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如強拆糾紛,此時需在知道或應知時一年內起訴。
五、20年和5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超過五年,法院不予受理。但不超過5年(不動產20年)的,法院會受理,只是權益保障不確定。
六、上訴期限10日和15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不服一審判決的,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逾期不上訴的,一審判決或裁定生效。對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的,可提起上訴,裁定10日內,判決15日內,可提交給一審或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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