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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趙露思、陳偉霆主演的都市情感劇《許我耀眼》在騰訊視頻熱播。劇中,女主角許妍為改變命運,隱瞞真實出身與豪門繼承人沈皓明步入婚姻,兩人經歷信任危機、家庭矛盾與事業挑戰。
在婚姻面臨考驗之際,雙方通過冷靜反思與坦誠溝通,逐步坦誠過往,最終化解誤會,攜手應對商戰風波,實現情感修復與共同成長。
今天,我們從檢察視角出發,對劇中幾個經典情節進行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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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一
“假身份”結婚,婚姻是否有效?
劇情回顧:許妍在婚前虛構家庭背景、教育經歷,甚至安排演員冒充父母參與婚事,以匹配沈皓明的豪門身份。隱瞞真實身世結婚,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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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僅有三種: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若一方因對方隱瞞重大事實而主張撤銷婚姻,需符合“因脅迫結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等法定情形,而身份背景一般不構成“重大疾病”或“脅迫”。
因此,許妍的“身份造假”行為,雖涉及誠信問題,但不屬于法定的婚姻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僅因“出身造假”難以直接否定婚姻效力。只要雙方自愿登記結婚,且符合法定條件,該婚姻在法律上即為有效。
但在離婚訴訟中,該行為可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參考因素之一,并可能在財產分割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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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二
戀愛期間對對方深度調查,并在其工作生活環境中安插“線人”,是否侵犯隱私權?
劇情回顧:在與許妍確立關系前,沈皓明對其進行了全方位背景調查,不僅調取其過往工作、學習經歷,還通過安排人員獲取其私人生活信息。此類行為的法律邊界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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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深度背景調查”,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對方的住址、通訊記錄、醫療記錄、家庭關系等私密信息;安排人員長期跟蹤、監視其日常活動;通過“線人”套取其不愿公開的過往經歷、情感狀態等私人話題等行為顯然超出了正常了解交往對象的合理范圍,屬于對他人私生活安寧的侵擾,涉嫌侵犯隱私權。
受害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此外,若調查手段涉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如購買、竊取等),還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甚至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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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三
離婚冷靜期內創業,收益還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劇情回顧:許妍與沈皓明決定協議離婚,進入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許妍著手創業,并獲得初步收入。那么,這筆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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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只有雙方共同領取離婚證后,婚姻關系才正式解除。在離婚冷靜期內,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
因此,在離婚冷靜期內,一方通過個人勞動、創業經營所取得的收益,原則上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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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四
創業過程中,如何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劇情回顧:許妍自創服裝品牌在首批熱銷時,被大量仿制,仿制品價格僅為正品十分之一,導致正品銷量驟降。那么,原創品牌被仿制,是否構成侵權?品牌方又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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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服裝作為兼具實用與審美的特殊商品,其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復合性。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若服裝設計中包含具有獨創性的藝術圖案、印花、立體造型等,可作為“美術作品”受到保護。若仿制品直接復制了這些獨創性元素,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此外,若原創設計已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且在有效期內,他人未經許可制造、銷售相同或相似設計的產品,將構成專利侵權。同時,使用相同或近似品牌標識,也將構成商標侵權。
仿制品低價傾銷,損害了原創者的市場競爭利益。因此,建議權利人及時注冊商標、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對原創圖稿、宣傳文案進行著作權登記;保留設計底稿、打樣記錄、銷售數據等權屬和使用證據;發現侵權后,可通過平臺投訴、行政舉報或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維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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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五
為獲取投資隱瞞婚姻變故,是否構成欺詐?
劇情回顧:劇中,沈皓明為贏得關鍵投資人巴來金的信任,迎合其對“創始人家庭穩定”的投資偏好,聯合許妍隱瞞即將離婚的事實,刻意在投資人面前維持“恩愛夫妻”形象。盡管劇中兩人最終確實和好,但在現實中,若為獲取投資而故意隱瞞重大信息,是否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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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投資合同關系中,若投資人能夠證明:創始人隱瞞婚姻狀況屬于影響投資決策的重大事實;投資人正是基于“創始人家庭穩定”這一錯誤認知而作出投資決定;隱瞞行為具有主觀故意;則投資人可主張撤銷投資合同,并要求返還投資款或賠償損失。
是否構成商業欺詐或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雖然該條主要針對消費者,但在商業合作中,若通過虛假宣傳(如虛構團隊穩定性、隱瞞重大風險)獲取競爭優勢或融資機會,也可能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特別說明:婚姻狀況屬于個人隱私范疇,本身非絕對披露義務。除非投資協議明確要求披露創始人婚姻、家庭等可能影響企業經營穩定性的信息,否則投資人不能僅因創始人未主動告知離婚意向就主張權利。但若在盡職調查中被直接詢問而作虛假陳述,則可能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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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我耀眼》通過戲劇化的敘事,展現了現代女性在婚姻與事業中的選擇與成長。劇中人物經歷提醒我們:婚姻的基石是誠信與尊重,家庭的和諧離不開平等與包容,個人發展需要勇氣,更需要法律的護航。
法律不會為“人設”買單,但會為每一個真實、努力生活的個體提供保障。愿我們都能在人生的舞臺上,不靠“耀眼”的偽裝,而以真實的光芒,活出屬于自己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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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陰檢察
【第25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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