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迎來了三十年來最為重大的一次變革。在歷經多年廣泛征求意見后,修訂后的《仲裁法》將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新《仲裁法》修訂的要點頗多,如:新增仲裁事業指導思想、新增仲裁的誠信原則、明確在線仲裁的法律效力、新增臨時仲裁制度、明確仲裁機構為公益性非營利法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涉外仲裁案件,此次修訂還引入了在國際仲裁規則和法律中普遍適用的“仲裁地”概念。這一概念在中國此前的立法及仲裁實踐領域均未涉及。
近年來,中國仲裁案件數量顯著增長,仲裁在處理民商事糾紛中的比例顯著增加。
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仲裁機構共辦理仲裁案件76.78萬件,同比增長26.4%;全國仲裁案件標的總額為1.21萬億元,已連續兩年突破萬億元,比上一年增長4.5%。
截至目前,我國共有仲裁機構285家,每年仲裁案件標的額過百億的仲裁機構也不在少數。這和仲裁程序的特點密不可分。
法院訴訟,一是案件公開審理,無論勝訴或敗訴都有因案件結果影響信貸商務往來的風險;二是動輒6個月及以上的結案時間太久,時間成本太高。
相較之下,仲裁程序具有簡便高效、仲裁費用低、保密性強、執行力強等優勢;更不要說,仲裁案件一裁終局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定分止爭的效率,且仲裁裁決更注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甚至有更大的自由裁量度。
倘若未能掌握仲裁的特點及辦案要點,則很可能造成仲裁制度的原有優勢無法發揮。
那么,即將施行的《仲裁法》,有哪些修訂亮點?律師如何應對,從而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仲裁法律服務?
10月25-26日 19:00
仲裁法修訂要點與律師實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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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26日19:00,在新法修訂后、正式施行前的黃金窗口期,智拾網誠邀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仲裁研究院名譽院長,中國仲裁研究會副會長杜新麗教授講解“仲裁法修訂要點解讀與律師實務指南”。
杜新麗教授作為專家全程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仲裁法》的立法和修法工作,將為廣大律師、仲裁員等提供新仲裁法下的實操指南,從而精準規避程序雷區,掌握決勝關鍵。
仲裁法有哪些修訂要點?
律師在實務中如何應對?
律師在仲裁業務中的痛難點,核心源于仲裁“意思自治”與“司法監督”之間的張力,以及在國內法與國際規則、程序靈活性與權利確定性、效率與公平之間的不斷權衡。
本次修訂無疑是《仲裁法》的實質性大修,新規則與舊實踐之間存在過渡期。新《仲裁法》在帶來歷史性機遇的同時,也對律師的專業能力、國際視野和實戰策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師要做的,便是快速學習、理解和掌握新法的精神和具體條款;同時由于要處理在新法生效前已簽訂仲裁協議或已啟動仲裁程序的案件,因此面臨著新舊法銜接適用的復雜判斷。
例如,從取證維度來看,雖然現行《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的權利,但在復雜的商業糾紛中,關鍵證據往往掌握在不配合的第三方手中,而仲裁庭缺乏法院那樣的強制調查權,導致事實查明困難重重。
新法第五十五條在保留仲裁庭可自行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關鍵授權:“必要時,可以請求有關方面依法予以協助”。這一補充,實質上為仲裁庭的調查權提供了來自“有關方面”的潛在支持,無疑為仲裁庭突破取證瓶頸打開了一扇重要的法律窗口。
對于律師而言,新法提供了一個有力的程序武器,律師可以更有依據地請求仲裁庭介入,利用此條款向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尋求調查取證協助。
那么,所謂“有關方面”的具體范圍和“協助”的強制力為何?律師在實踐中該如何操作?
還有仲裁協議相關的問題。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基石,其有效性直接決定爭議解決方式。
在認定仲裁協議的形式上,由原《仲裁法》僅認可書面方式的基礎上,擴大到了也認可口頭達成仲裁協議及默認仲裁的形式。意即,新《仲裁法》施行后,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即使沒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但申請人若主張有仲裁協議,則仲裁庭也會受理。
只要對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且經仲裁庭提示并記錄的,則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即仲裁委有權管轄。
此外,涉及多方合同、合同變更、轉讓、代位求償時,仲裁協議對未簽字方是否具有約束力?法院對此態度相對謹慎,論證和舉證責任重大,因此,這亦是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
另外,程序性制度的更新也不容忽視。
新法賦予了當事人和仲裁庭更大的程序自主權,如審理方式、證據規則等等。若設計不當,可能導致關鍵證據未被采納或程序瑕疵,成為后續申請撤銷裁決的理由。
新《仲裁法》在涉外案件領域還引入了“仲裁地”的概念。至于仲裁地如何確定,也做出了規定:即按照當事人約定優先,其次依據適用的仲裁規則,最后才是由仲裁庭決定的順位進行確定。
然而,由于司法主權和缺乏普遍的國際公約,執行成功與否高度依賴執行地法律和實踐,不確定性極大。
因此,在涉外仲裁領域,仲裁地的選擇至關重要。
在代理仲裁案件的傳統思路即將失靈、行業迎來洗牌的當下,律師需要在黃金窗口期盡快掌握仲裁法的修訂要點,從而更好地開展業務、抓住業務新藍海。
杜新麗教授作為專家全程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仲裁法》的立法和修法工作,將為廣大律師、仲裁員等提供新仲裁法下的實操指南,從而精準規避程序雷區,掌握決勝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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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一、仲裁法修訂概述
二、仲裁協議相關問題
- 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要求及變化
- 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國際趨勢及中國實踐
-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原則及延伸效力問題
- 自裁管轄權原則在中國仲裁法中的體現
三、仲裁程序性制度的更新
- 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管理規定
- 仲裁程序的啟動、進行及終止的規則變化
- 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問題,如仲裁前的保全措施等
四、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 涉外仲裁的定義及范圍
- 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包括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適用
- 仲裁地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 涉外仲裁中的臨時措施及執行問題
五、司法審查與仲裁裁決的執行
- 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審查范圍及標準
- 仲裁裁決的撤銷條件及程序
-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包括國內裁決和外國裁決的執行問題
六、仲裁服務市場的拓展與開放
- 仲裁法對仲裁服務市場拓展的支持政策
- 中國仲裁機構的國際化發展路徑
- 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的業務開展情況
講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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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新麗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仲裁研究院名譽院長
中國仲裁研究會副會長
杜新麗教授主要從事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合同法以及國際商事仲裁與國際民事訴訟的教學與研究和實踐工作。熟悉國際貿易、國際投資以及國際海運和國際商事糾紛的預防與解決機制和規則。
杜新麗教授作為專家全程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仲裁法》的立法和修法工作。在國內外期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主要著作有:《國際商事仲裁理論與實踐研究》《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問題研究》《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國際民事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投資法》等,擔任多部《國際私法》《國際民事訴訟與商事仲裁》教材主編。
杜新麗教授作為課題負責人承擔司法部、商務部、外交部、貿促會等部門以及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的國家項目,涉及國際商事仲裁、中國仲裁重大理論問題研究、國際民商事訴訟、涉外法律制度、國際貿易援助、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制度、對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以及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
杜新麗教授自1996年開始擔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以來,陸續在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海南國際仲裁院等多家機構擔任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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