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處理之十四(胎兒的繼承能力和應繼承份額)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四篇,介紹被繼承人死亡后,胎兒的繼承能力和應繼承份額的問題。
胎兒的繼承能力:
繼承能力同民事權利能力緊密相連,是民事權利能力的一項內容。對于胎兒是否具有繼承能力,經歷了立法的不斷完善。
胎兒繼承能力與胎兒的權利能力結合在一起的,只有具備了權利能力,才能具備繼承能力。在《民法通則》和《繼承法》中都沒有規定胎兒的權利能力問題。《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應繼份的有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應繼份的法律分析:
1、胎兒在其出生之前,并非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亦并非不具有繼承能力,只是其民事權利能力受到限制的部分不包括繼承能力。
2、胎兒盡管具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但因其尚未出生,還不能以自己的行為接受繼承,因而要在繼承開始后,為其保留遺產的應繼份;在其出生后,其民事權利能力不再受到限制,具備了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因而有了實際的繼承能力。
法律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繼承開始后,如果懷孕的胎兒為一個,應繼份當然就是一份;如果懷孕的胎兒為多胞胎,應當按照胎兒的數量保留相應的應繼份。
2、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活體的,則該份額由胎兒繼承后,由其親權人及父和母(法定代理人)代為保管。
3、胎兒娩出時為活體但在出生后死亡的,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成為他的遺產,在其死亡后,再由他的法定繼承人以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