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時代君關于男子非法救助落水女子之后發視頻記錄炫耀應當如何定罪的文章,引起了很多網友,出于樸素的是非觀的討論。很多網友的觀點都是,人家都救了你了,你還想怎么樣?
但是很遺憾,法律就是法律,并不會因為一個人主觀意圖里存在善意,那么犯的罪就不是罪了。比如說以前發生過很多類似的例子,某人看人家小孩好玩,把小孩用雙手舉出到窗戶外,或者欄桿外,又或者拋起來,結果手滑了或是沒接住,造成的慘劇。這種時候你不能說你只是逗小孩兒玩,不是故意的吧,誰知道你是不是故意的,對吧。
對于這位高先生非法施救的的情況也類似,誰知道你是真的想救人,還是看人家女的漂亮所以到水里故意非禮人家呢?對吧。
因此,法治日報在20日發表的文章中,明確指出了對應事件的法律定性“見義勇為不能減免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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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講,獎罰分明。無論這位非法施救的先生出于什么卑劣的目的,他把人救上來了,那該賞,政府可以頒發給他一個見義勇為證,甚至再加50塊獎金,這都可以。但是,他侵犯被救女人肖像權的行為,甚至還可能有在把女子抱上岸時的猥褻行為,該罰一樣要罰。
這才是法制社會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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