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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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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 講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實際在施工過程中存在質量問題,承包人往往是需要為此向發包人支付維修金。
那么雙方在結算時,發包人還能否扣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504號
2011年1月7日,某甲公司作為發包人和作為承包人的南通某建筑公司簽訂了《工程協議書》,約定由南通某建筑公司承建通化公司開發的一處住宅小區。2012年春節期間雙方發生矛盾,南通某建筑公司停止施工。
2012年7月,某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另案),要求解除其與南通某建筑公司簽訂的《工程協議書》,并要求南通某建筑公司撤離施工現場。最終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工程協議書》無效,并判令南通某建筑公司撤離施工現場。
同年,南通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請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其中包括5%的質量保證金,此時該工程尚未過質保期。
2014年2月10日,某甲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訴訟(另案),請求判令南通某建筑公司給付修復不合格工程或賠償修復不合格工程費用30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南通某建筑公司向某甲公司賠付用于修復不合格工程的費用160萬余元。
一審法院在2018年12月10日作出判決,對某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應否包含保證金作出了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已生效的判決書顯示,南通某建筑公司通過向某甲公司支付修復費用的方式承擔了維修義務,南通某建筑公司有權向某甲公司主張已完工的工程價款,且案涉工程通過修復已經可以使用,南通某建筑公司請求支付全部工程價款條件已經成就,故某甲公司向南通某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價款中應包含保證金。
某甲公司對一審的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對案涉工程的質保金是否應予以扣留的問題作出了新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協議書》雖被確認無效,但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質量保證金一般是用以保證承包人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雖然工程質保金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從性質上講,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對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工程質量的擔保,是一種法定義務,故不應以合同效力為認定前提。且雙方在《工程協議書》中,約定5%總工程款作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滿一年10日內付2%,剩余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由此,雙方對質保金的約定,屬于結算條款范疇。因此,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工程質量保證金才應返還施工人。
本案中,雖然南通某建筑公司已完成施工的部分工程經過了分部分項驗收,但建設工程的保修期,應自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雖然案涉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已經另案判決南通某建筑公司承擔了質量修復責任,但質量修復責任與質保金承載的擔保責任并非同一性質,工程質量保證金需要在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才應予返還的。因案涉整體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合格,根據合同約定,某甲公司主張應扣留工程價款5%的質保金的上訴請求成立,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質量保證金是承包人為擔保工程質量在一定時間內不會出現質量問題,以及出現質量問題后能及時修復的資金,其與承包人的質量修復責任不能等同。承包人承擔了工程質量的修復責任,并不能夠免除其對工程質量的擔保責任。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七十四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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