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北京陳煒律師
賠償數額遠超實際損失,諒解書反而成為受害方“搖錢樹”,這不僅違背和解制度初衷,更可能讓你人財兩空。
“陳律師,對方開口就要30萬,否則不出諒解書,我該怎么辦?”每當接到這樣的咨詢電話,我都能感受到電話那頭的焦慮與無助。在刑事案件中,諒解書被視為“救命稻草”,家屬往往不惜一切代價爭取。
然而,許多受害者利用家屬“救人心切”的心理,開出天價賠償要求,使本應化解矛盾的刑事和解,變成了一場赤裸裸的“敲竹杠”。
更令人痛心的是,不少家屬因不了解法律規定,誤以為只要拿到諒解書,家人就能免予處罰或不判實刑,從而盲目滿足對方的無理要求。事實上,諒解書僅是酌定量刑情節,而非無罪開釋的通行證。
01 諒解書的真實價值
刑事諒解書,是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出具的法律性質書面文件。其本質是被害人向司法機構表達對犯罪嫌疑人諒解態度的正式文書。
諒解書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處罰的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的量刑指導意見》,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最多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這一數據揭示了諒解書的真實價值——即便獲得諒解,也僅比未獲得諒解多出10%的量刑優惠。為這10%的量刑差異支付遠超實際損失的“天價賠償”,顯然是一筆不劃算的交易。
刑事諒解與刑事和解存在本質區別。刑事和解適用于因民間糾紛引起,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而刑事諒解則無明確案件范圍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諒解書并不導致案件撤銷,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僅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特殊情形。
02 天價諒解書的三大陷阱
陷阱一:夸大諒解書的效力
許多受害者及其家屬夸大諒解書的效力,聲稱“只要拿到諒解書,案件就會撤銷”或“肯定不會判實刑”。這是對諒解書效力的典型誤解。
事實上,諒解書僅是酌定量刑情節,而非法定從輕情節。即使被告人獲得諒解書,法院仍可能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判處實刑。對于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即使被告方支付高額賠償獲得諒解,法院也可能不予從輕處罰。
諒解書在訴訟程序中的作用也有限。它可能影響強制措施變更,如有機會獲得取保候審,但并不導致案件撤銷。
陷阱二:賠償金額與損失不匹配
天價諒解書最常見的陷阱之一,是賠償金額遠高于被害人的實際損失。部分受害者利用嫌疑人家屬“破財消災”的心理,提出遠超合理范圍的賠償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在人身傷害案件中,法院可支持的被害人損失僅限于物質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和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若賠償金額顯著高于實際損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花錢買刑”,即試圖通過高額賠償不正當影響司法裁判。在這種情況下,非但不會從輕處罰,反而可能加重判罰。
陷阱三:支付與簽署流程不規范
許多家屬在協商過程中,輕信對方“先付款后簽諒解書”的承諾,結果支付款項后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人財兩空的局面。
現金支付無痕跡是一個常見陷阱。大額現金交付若無銀行流水佐證,可能被認定為虛假賠償。部分家屬支付巨額賠償后,因無法提供有效支付憑證,難以證明已履行賠償義務。
另一個風險是簽署程序不規范。若非本人簽署或缺少必要見證,諒解書可能被認定無效。某案例中,因妹妹代簽諒解書,導致量刑從輕未被法院認可。
03 應對天價索賠的策略
策略一:評估合理賠償范圍
面對天價索賠,首先需要保持冷靜,評估合理的賠償范圍。賠償金額應根據實際損失確定,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誤工減少的收入。
可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計算合法合理的賠償數額,避免盲目接受不切實際的要求。合理賠償是真誠悔罪的表現,而天價賠償可能被視為“花錢買刑”。
策略二:借助司法機關調解
當對方堅持天價要求時,可尋求司法機關協助。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或法院審理階段,申請司法調解是一種有效方式。
公檢法機關處于中立地位,其態度具有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向辦案機關表達賠償意愿的同時,反映對方乘人之危惡意敲詐的意圖,通常能促使對方回到合理談判軌道。
如山東威海某案中,傷者索賠22萬未果拒出諒解書,法院審查實際損失僅3.6萬,但被告人自愿賠償5萬并認罪,最終仍獲緩刑判決。
策略三:完善和解文件與流程
確保諒解書包含關鍵條款,是避免后續糾紛的重要保障。一份有效的諒解書應明確包括以下內容:“被害人明確聲明,不再就此次事件追究嫌疑人的民事責任”;“被害人真心誠意對嫌疑人表示諒解,并建議司法機關寬大處理”;“本諒解書一經簽署,即為最終決定,不可撤回”。
支付賠償金時,務必保留支付憑證。銀行轉賬保留匯款回單,現金支付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簽署過程最好有律師或司法所人員見證,可全程錄音錄像。
04 諒解書并非唯一出路
即使無法獲得諒解書,仍有其他途徑爭取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具結書與諒解書協同推進,可形成“雙重從寬”效果。
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獲量刑優惠。如積極退贓退賠,同樣能體現悔罪態度。通過律師向法庭提交辯護意見,強調其他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被害人過錯等,可部分彌補無諒解書的不足。
在刑事司法體系中,諒解書只是量刑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唯一決定因素。法院綜合考量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判決。
諒解書簽署后,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劉某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無論法庭最終判決如何,劉某家屬已避免了因盲目支付天價賠償而可能面臨的人財兩空風險。
事實上,法律不縱容犯罪,但也絕不喂養貪婪。在刑事和解過程中,保持清醒頭腦,理性評估諒解書的實際價值,比盲目滿足對方無理要求更為重要。
無論面臨何種情況,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制定全面策略,才能在維護合法權益的同時,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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