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
強制醫療的檢察監督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強制醫療的檢察監督】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對強制醫療實行監督的規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在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機關共同擔負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職責,且又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并通過人民檢察院發揮檢察監督的職能,從而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的職權。根據這一規定以及為了防止和及時糾正在強制醫療決定和執行環節中出現的錯誤和違法行為,正確應用法律,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利,保證強制醫療程序的正確實施,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在增加了強制醫療程序的同時,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根據本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實行監督。在強制醫療的決定程序中,既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監督,是其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是通過審查公安機關提出的強制醫療意見及日常偵查工作來實現監督的,包括偵查機關在收集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的證據材料,對精神病人進行鑒定的程序,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等是否合法等。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在審理階段的監督,主要通過審查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強制醫療的決定是否正確、合法等來實現的。
二是對強制醫療的執行實行監督。在強制醫療的執行程序中,既包括強制醫療機構的執行活動,也包括人民法院解除批準活動。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機構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主要有審查強制醫療機構是否對被強制醫療的人實施必要的治療,是否按照要求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是否按照要求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是否保障被強制醫療的人合法權利等。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批準解除強制醫療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人民法院解除強制醫療的批準程序和批準決定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等。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如果發現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強制醫療機構有違法行為,可以提出糾正意見,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及時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同時,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活動,也必須依照本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不得違背或者超越法律的規定,濫用法律監督職能,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強制醫療的正確適用和執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