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任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靖州縣)委常委、副縣長,辰溪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沅陵縣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的鄧某金,曾被表彰為湖南省政府研究室系統先進個人,并榮立一等功。其因受賄248.7萬元,被湖南省中方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
與商人達成意向
鄧某金,1970年11月出生于湖南溆浦,大學學歷,1995年7月參加工作。2006年11月任懷化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官至副處級,是懷化市政府的“大筆桿子”。
2021年他調任沅陵縣政協黨組書記、主席。沅陵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是湖南省面積最大的縣,是全國十大生態產茶縣。鄧某金擔任沅陵縣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時,還兼任沅陵縣品牌茶酒產業鏈鏈長一職。
2024年1月9日,懷化市監察委員會對反映沅陵縣政協原主席鄧某金的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核。同年3月28日,鄧某金被留置當天,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收受羅某某賄賂164萬元的問題,并在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賄賂的問題。
2013年至2015年,某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某在靖州縣做道路交通項目時,認識了靖州縣分管交通的副縣長鄧某金。為了感謝鄧某金在某工程項目上的支持,2014年及2015年春節前夕,羅某某以拜年的名義在鄧某金的辦公室送給他4萬元現金。
2018年上半年,時任辰溪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的鄧某金從辰溪縣公路管理局局長唐某處了解到辰溪縣省道S250線災毀恢復重建工程項目的有關情況,遂產生了從中“撈一筆”的想法。其與羅某某達成了其“出資”20萬元并幫助羅某某承攬該項目、二人五五分成的意向。
在鄧某金的幫助下,羅某某通過掛靠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中標該工程項目第二標段。中標當日,某公司成立分公司,實際控制人系羅某某。在中標前后,鄧某金出資20萬元,羅某某共出資351.2萬元。2019年3月初,該工程開始施工,羅某某負責現場施工管理。鄧某金在工程款支付、工程審計等方面為羅某某提供幫助。
2020年春節前,辰溪縣公路局沒有按照約定好的比例撥付工程款,鄧某金給時任財政局局長鄭某榮打電話催要之后,縣財政撥付了150萬元工程款。2022年底,鄧某金將羅某某介紹給辰溪縣常務副縣長王某,讓王某多關照羅某某的工程款支付事宜,之后縣財政撥付了100萬元的工程款。在項目審計期間,鄧某金給時任辰溪縣審計局局長的楊某友打電話,讓其關照羅某某的項目,加快審計進度。
2021年至2023年期間,扣除羅某某和鄧某金的投資款及成本開支后,按照約定,二人均從該項目獲得分紅164萬元。截至2024年3月,該項目尚有利潤171萬元未分配。2024年11月,某分公司申請清算注銷,扣除需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及印花稅52.5萬元及產生的滯納金外,鄧某金應獲得分紅59.2萬元。
以借款為名索賄
2012年至2015年,鄧某金利用擔任靖州縣委常委、副縣長,靖州縣貯木場破產改制后續工作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處理靖州縣貯木場與原靖州縣天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東某實業靖州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某公司)歷史遺留問題以及東某公司“退城入園”等事項時,為天某公司、東某公司提供幫助。
2013年至2015年春節期間,鄧某金收受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以拜年為名所送現金2.4萬元。2014年春節期間,鄧某金收受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儲某某以拜年為名所送現金1萬元。2014年下半年,鄧某金以借款為名向儲某某索要5萬元。
2016年,鄧某金的兒子鄧某在長沙參加藝術培訓時認識了湖南某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之后鄧某介紹鄧某金與黎某某相識。
2017年底,黎某某找到鄧某金,稱其打算到辰溪縣二中招生,請求鄧某金幫忙介紹學校校長。后鄧某金將黎某某介紹給辰溪縣二中校長舒某某,讓舒某某對黎某某加以關照。2019年下半年,黎某某找到鄧某金,請其幫忙介紹沅陵縣二中的領導。后鄧某金通過沅陵縣紀委書記張甲約請沅陵縣二中校長何某某,并將黎某某介紹給了何某某。
2019年下半年,鄧某金為給鄧某在長沙買房,遂找到黎某某讓其幫忙在長沙繳納社保使鄧某具有購房資格。2019年8月至2023年10月,黎某某通過相關學校給鄧某購買社保花費共計5.8萬元。
舒甲與鄧某金系小學同學,兩人關系不錯。舒甲得知鄧某金在辰溪縣任紀委書記,便主動聯系鄧某金,告知其正從事醫療器械設備業務。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舒甲請鄧某金出面向時任辰溪縣衛計局局長的劉某某打招呼后。劉某某向辰溪縣人民醫院董事長滕某某、院長陽某某推薦說,舒甲是鄧某金的老鄉和同學,請二人照顧其藥品和醫療器械業務。之后,舒甲以湖南博某藥業有限公司中標該醫院的某注射液供應項目。2021年11月30日,劉某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會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舒甲再次請鄧某金出面邀請某鎮衛生院院長楊某軍吃飯,鄧某金向楊某軍介紹舒甲,并讓其予以照顧。之后,舒甲與楊某軍對接,以湖南某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匯公司)中標某儀器采購項目。
2023年上半年,舒甲請鄧某金出面邀請沅陵縣中醫院黨委書記印某瑞、沅陵某縣人民醫院黨委書記張甲、沅陵縣衛生局局長張某吃飯。之后,舒甲通過鄧某金的關系,以某匯公司中標沅陵縣中醫院醫療設備采購項目。
舒甲為了感謝鄧某金的幫助,在2017年至2023年春節期間,以拜年的名義向鄧某金送現金紅包共計4.2萬元。
一等功不能法外開恩
2024年6月21日,鄧某金因涉嫌受賄罪,被懷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執行逮捕。同年8月19日,中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某金犯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中方縣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
檢方指控: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鄧某金利用擔任靖州縣委常委、副縣長,辰溪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沅陵縣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羅某某、儲某某、張某某等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協調解決矛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74.9萬元,其中未遂85.5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鄧某金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請求認定被告人的自首情節。充分考慮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違紀款項、自愿繳納罰金、具有突出悔罪表現等情節,以及被告人的過往和現實羈押表現等酌定從輕情節。建議對其判處 3年有期徒刑。
公訴人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發表意見認為:公訴機關在量刑時系根據相關的法律規范、結合既往案例、聽取了多方意見后最終確定的量刑幅度為三年九個月至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一等功榮譽證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鄧某金于 2011年10月15日獲得一等功榮譽,其過往工作表現優秀,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量。公訴人認為,該證據與量刑無關。法院認為,過往工作表現不屬于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故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能成立。
中方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退還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具有部分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2025年2月7日,中方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鄧某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被告人受賄既遂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9.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已繳);對被告人受賄未遂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9.2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鄧某金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2025年6月25日,中方縣人民法院公布了鄧某金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件警示
本案中,鄧某金“出資”20萬元,主觀上是為了規避組織調查,以入股為名為規避受賄之實。客觀上不符合一般商業行為按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同獲益的特征。鄧某金的出資比例和羅某某嚴重不對等,卻獲得了50%的利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來源:法制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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