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秦永以虛假黃檀木為誘餌收取定金后消失,一審僅判退定金引爭議。消費者主張其行為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并揭露磊磊公司默許使用問題銷售單的連帶責任。二審會如何定奪?”
案情簡介:秦永租賃了上海磊磊莘潮家具有限公司場地經營兒童家具,使用了磊磊公司統一印制的《莘潮國際家具銷售單》與客戶簽訂了合同,收取7000元定金后,既不給貨,也不退款,便逃之夭夭。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均傳喚秦永,其卻拒絕接聽電話和接受法律文書,一直故意在玩銷聲匿跡。一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令秦永違約解除合同并退還7000元定金。消費者原告不服一審判決,認為秦永不是單純的違約,而是構成欺詐而違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退一賠三”。
中國企業家聯盟網融媒體上海10月28日特稿 《一審把“訂金”與“定金”統一歸納為“訂(定)金”:是否屬于混淆法律概念觸犯了原則性錯誤?》的文章發表后,引起法律界關切 。一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令秦永退還7000元定金是否正確?定金法則在該案中是否適用?秦永是單純的違約還是構成欺詐而違約?
消費者原告不服一審判決,認為秦永不是單純的違約,而是構成欺詐而違約,況且定金法則在該案中也是適用的。也就是說,該案的判決底線是雙倍退還定金。但是,在該案中客戶有權就欺詐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請求 “退一賠三”。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48條、149條規定的欺詐”。該案中,秦永使用了磊磊公司統一印制的《新潮國際家居銷售單》,該銷售單就是消費者與磊磊公司簽訂買賣的依據,使消費者在看到銷售單的前提下,有理由相信發生問題有磊磊公司承擔責任,這實際是秦永告知的虛假情況。真實情況是秦永租賃了磊磊公司場地經營,秦永的行為不代表磊磊公司。經調查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作為甲方的磊磊公司并未有禁止秦永使用其印制的《新潮國際家居銷售單》,而是支持其使用,應當承擔秦永使用其銷售單構成欺詐的連帶責任。
![]()
其次,根據磊磊公司提供的與秦永簽訂的合同書顯示,磊磊公司收取了秦永1萬元保證金,保證金就是指為履行合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的保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并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浮動為由,主張實際控制該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說明磊磊公司已為秦永準備了承擔債務保證,即是本案中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再次,寫在《新潮國際家居銷售單》黃檀木,實際上是廠家子無虛有,秦永故意以虛假的黃檀木做誘餌來吸引消費者購買其家具,因為約定了“如果不是黃檀木,退一賠三”,所以其一拖再拖,并始終交不出黃檀木產品。黃檀木屬于紅木,秦永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致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向其首付7000元定金,并簽訂《新潮國際家居銷售單》。
第四,秦永所代理的銷售兒童家具的廠家,只能按模具生產產品,不能增高或減少尺寸,秦永向消費者隱瞞了這一真實情況,違背事實寫在銷售單里可以增高尺寸,致使消費者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向其支付首付款定金7000元。
綜上事實,消費者原告認為,無疑,秦永的行為在三個方面都構成欺詐,其實只要有一個方面成立就構成欺詐。秦永不是單純的違約,而是構成欺詐而違約,應予“退一賠三”,并由上海磊磊莘潮家具有限公司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那么,二審法院將怎樣判決呢?歡迎繼續觀賞與關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