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接到湖南籍譚某妮反映,其父親譚某紅涉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于2025年6月30日被一審法院判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130萬元。被告人譚某紅對一審作出的判決不服,上訴至中院。
此案已于2025年10月24日在中院完成二審庭審,目前尚未作出判決。此案不僅關乎譚某紅個人的命運,也對界定邊境地區商業活動的法律邊界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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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涉案大樓,位于緬甸佤邦賀島旅游開發區
一、譚某妮反映其父親案件經過
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譚某紅(持股33%)與同鄉陳某(持股50%)、寧某(持股17%)三人合股在緬甸賀島旅游開發區買了十畝土地,建造了一棟4層4千多平方米的大樓并裝修完整。2019年3月,福建人陳某港、林某芳找到陳某、譚某紅提出將該樓2至4樓以人民幣50萬元/月整體出租給他們做酒店。經三個股東同意后,陳某與陳某港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將該樓2至4樓整體租賃給陳某港用于經營酒店,包含一樓兩個門面做酒店大廳,共計客房108間,每月租金50萬元,按押一付三支付,租賃期限從2019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共計5年。三方簽署的《賓館租賃協議書》中已明確約定“承租人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陳某港、林某還在賀島另外租賃了三棟樓房用于經營酒店。
租賃合同簽訂后陳某港、林某將酒店簡單裝飾后起名銀河大酒店對外經營,每間房價800元左右,并在樓頂加蓋一層鐵皮屋(5樓未收取房租)用于辦公場所和宿舍。后陳某港、林某芳在酒店經營中將五層鐵皮屋另外招攬租賃給陳某波、林某武二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并提供生活保障、物業服務等支持。2019年6月至 2019年12月期間,陳某波、林某武等人為主犯的詐騙團伙入駐銀河酒店后,招募詐騙人員,通過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資金 1900余萬元。
酒店經營期間,房屋租賃費一直由大股東陳某收取了將近兩年時間,共計收了1100萬元房租費,后由于疫情,陳某在國內,去不了緬甸,就改由譚某紅收取房租費,但由于陳某港一直拖欠房租費,譚某紅只收到房租費共計36萬元,就與陳某港于2021年12月15日解除了酒店租賃合同,押金50萬元不用退還。
另外,在2018年至2023年期間,譚某紅與其女婿陳某2、同鄉熊某分別在云南孟連邊境縣城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孟連縣煙草專賣局進貨后,一部分留在孟連縣銷售,一部分卷煙通過邊民用夾帶方式,運輸至緬甸在譚某紅經營的佳佳樂超市進行銷售。
二、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一)詐騙
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譚某紅伙同他人在緬甸賀島開發區建造銀河酒店。2019年3月,譚某紅在明知他人租用銀河酒店用于詐騙的情況下,仍將銀河酒店的二樓至四樓以及樓頂以人民幣50萬元的月租金整體出租給陳某港、林某芳(均另案處理)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對酒店裝修后對外經營,其中二至四樓作為客房,在樓頂加蓋專門用于出租給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團伙作為辦公場所和宿舍,后陳某港、林某芳招攬陳某波、林某武( 以上二人均已判決)等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團伙入駐,并提供場所、生活保障、物業服務等支持。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陳某波、林某武( 已判決)等人為主犯的詐騙團伙入駐銀河酒店,招募詐騙人員,通過虛構人設的方式與被害人聊天發展成為情侶、曖昧關系,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誘導被害人馬某妹、沈某等200余名被害人至華夏財富等賭博平臺進行充值,騙取被害人資金至少1900余萬元。期間,被告人譚某紅共從陳某港處收取租金1300萬元。
(二)非法經營
1、2020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譚某紅伙同陳某2(另案處理),在未取得煙草進出口許可的情況下,由陳某2在境內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煙草公司配送卷煙到貨后,由譚某紅組織將卷煙通過夾帶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從國內運輸至緬甸,在被告人譚某紅、 陳某2經營的佳佳樂超市等處進行出售,非法經營數額達176萬元以上。
2、2018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譚某紅伙同熊某(另案處理),在未取得煙草進出口許可的情況下,由熊某在境內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煙草公司配送卷煙到貨后,由譚某紅組織將卷煙通過夾帶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從國內運輸至緬甸,在被告人譚某紅、 陳某經營的佳佳樂超市等處進行出售,非法經營數額達426萬元以上。
三、律師觀點
在二審庭審中,法律界定與證據認定成爭議焦點。上訴人譚某紅及其辯護律師重點圍繞事實認定、證據充分性及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了意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無罪。其主要觀點包括:
(一)關于詐騙罪:核心在于“主觀明知”的認定
1、股東結構與責任承擔:辯護方指出,銀河酒店系由譚某紅、陳某、寧某三人合資共建,三方股權明確。租賃事宜由大股東陳某主導接洽,且前期絕大部分租金(1150萬元)由陳某收取,譚某紅作為持股33%的二股東,僅收取了36萬元。辯護方認為,一審判決將全部租金收入歸責于譚某紅一人,與事實不符,可能影響了對案件性質的判斷。
2、“明知”的認定依據:辯護方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譚某紅在出租酒店時“明知”承租方會將場地用于詐騙活動。辯護方引用關鍵證人證言稱,承租方并未將五樓用于“現金網”之事明確告知譚某紅。辯護方提出,不能僅因酒店所在區域電詐犯罪高發,就推定作為物業出租方的譚某紅具備刑法意義上的“明知”故意,這不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3、辯護方認為:出租物業(銀河酒店)系由大股東陳飛(50%)、二股東譚小紅(33%)和三股東寧宙(17%),現在辦案機構沒有將大股東陳飛、三股東寧宙追加到案,而只對二股東譚小紅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方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另一方面顯然于情于理于法都說不過去。
4、法律關系的界定:辯護方強調,譚某紅的行為屬于民事租賃范疇,其角色是“房東”,與酒店實際經營者招募詐騙團伙的行為之間存在多重法律關系。將詐騙團伙的實行行為直接歸責于提供場地的出租方,缺乏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
(二)關于非法經營罪:證據鏈條與行為性質存疑
1、證據充分性問題:辯護方提出,指控非法經營罪的證據鏈存在缺失。案卷中缺乏海關查扣記錄等關鍵物證,對于涉案卷煙的最終流向(是國內銷售還是全部非法出境)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區分和證明。
2、行為性質與管轄權:辯護方認為,譚某紅在國內持有合法的煙草零售許可證,其購煙行為合法。即使存在將香煙帶至境外銷售的情況,首先違反的是海關監管規定,應屬于行政處罰范疇。在行為性質未經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如海關、煙草專賣局)明確認定的情況下,直接上升為刑事犯罪追訴,值得商榷。
3、數額認定:辯護方對一審認定的602萬元非法經營數額提出異議,認為在無法精確區分合法與非法銷售數額的情況下,將全部進貨金額推定為犯罪數額,可能未能充分體現“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的原則。
四、譚某紅親屬期盼二審法院公正判決
庭審結束后,譚某紅親屬表達了他們的憂慮與期盼。親屬承認譚某紅的商業行為存在不規范之處,但他們認為其行為本質是民事范疇的經營與租賃,并未觸犯刑法。
譚某紅親屬請求上級部門和領導重視本案,依法公平公正審判,并讓大股東陳某、三股東寧某到案,以厘清全案事實,維護司法公平正義。
目前,案件正在等待二審法院的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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