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視角:董事的“致命合同”從何而來?
(脫敏案例:A公司董事長甲的困境)
甲擔任A科技公司(持股9.3%)董事長期間,代表公司與B投資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共同開發某產業園項目。B公司依約支付200萬元保證金至甲個人賬戶。后因政府收回項目用地,合作終止。
關鍵轉折點:甲未退還保證金,反而以A公司名義與B公司簽署《投資協議》,承諾分期退款。B公司起訴后,法院判決A公司、乙儀表公司(甲持股95%)及甲共同退還140萬元(含定金80萬元),導致A公司賬戶被強制執行扣劃94.2萬元。
鉤子問題:作為董事,您是否因類似“職務行為”面臨天價賠償?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董事為何被判全額賠償?
1.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甲賠償A公司94.2萬元及資金占用損失(利率按LPR計算)。
駁回甲“僅承擔40萬元”的抗辯(理由:判決未明確責任份額)。
2. 裁判核心理由
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甲作為董事長,明知土地被收回仍簽署退款協議,且將公款轉入個人賬戶。
自我交易無效:甲未向股東會披露關聯關系(乙儀表公司為其控股公司),合同損害A公司利益。
損失因果關系:甲的決策直接導致公司資金被強制執行。
三、法律分析:董事如何規避賠償責任?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俞強律師背景: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公司糾紛領域10年,代理董監高責任案件超百起。
(一)董事責任的法定邊界
1. 責任依據
《公司法》第180條: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避免利益沖突)和勤勉義務(合理注意)。
《公司法》第186條:違反忠實義務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造成損失的應賠償。
2. 免責突破口
程序合規抗辯:若交易經股東會/董事會批準且披露關聯關系(如案例2中江某未披露配偶控股公司),責任可豁免。
損失計算抗辯:法院以“實際損失”為限(案例1中94.2萬元),可主張損失包含市場風險(如土地政策變化)。
(二)被告董事的3大抗辯策略
策略1:否認“決策行為”與損失的因果關系
舉證要點:證明損失由外部不可控因素導致(如案例1中政府收回土地)。
參考判例:最高檢抗訴案(2025)改判董事僅擔責10%,因損失主因系股東欠繳出資。
策略2:推翻“高管身份”認定
關鍵點:若未在章程中列為董監高,或僅為普通員工(如案例3中周某僅為業務員),可不適用忠實義務。
策略3:主張責任比例分攤
法律依據:連帶責任需明確約定(案例1判決未支持“三分之一責任”因無合同依據)。
替代方案:舉證其他主體(如股東、合作方)過錯比例,要求按份賠償。
四、問答式指南:董事必知的避險步驟
Q1:簽署合同時如何避免自我交易風險?
步驟1:向股東會書面披露關聯方信息(如配偶控股、參股公司)。
步驟2:留存股東會/董事會批準交易的決議(需關聯董事回避表決)。
Q2:公司損失已發生,如何減少賠償金額?
舉證清單:
? 市場公允價格證明(如裝修案中鑒定報告顯示差價33.5萬元);
? 第三方責任證據(如合作方違約函);
? 公司長期經營風險報告(證明損失含行業系統性風險)。
Q3:離職后是否仍需對在職行為擔責?
答案:是!忠實義務期限延續至離職后合理期間(章程可約定具體期限)。
風險提示
本文觀點基于公開案例提煉,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董事責任認定需結合公司章程、交易背景、履職記錄等證據綜合判斷,個案結果可能存在重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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