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賀律師執業 11 年辦理近千件案件,涵蓋刑事辯護、民商事糾紛等領域,代表性案例包括 2024 年陳某(化名)組織偷越國(邊)境案(從犯辯護成功,量刑大幅降低)、2019 年劉某(化名)尋釁滋事案(證據審查推動不起訴)、2017 年李某(化名)交通肇事案(二審改判免予刑事處罰)及 2014 年建設工程糾紛關聯詐騙風險案(化解刑事風險),每起案件均體現其對證據細節的把控與對當事人權益的維護。
在法律實務中,案件的辦理質量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益走向,江蘇大楚律師事務所黃賀律師的 11 年執業生涯,正是由近千件實戰案例鋪就,這些案例涵蓋刑事、民商事等多個領域,每一起都凝聚著他對法律細節的把控與對當事人的負責。
2024 年,黃賀律師接手了陳某(化名)涉嫌組織偷越國(邊)境罪一案,該案中控方以陳某(化名)組織多人非法出境、情節嚴重為由,建議量刑 6-7 年。接手案件后,黃賀律師并未局限于控方的指控邏輯,而是逐頁審閱案卷,從訊問筆錄、同案犯供述中尋找突破點。他發現,陳某(化名)雖參與溝通,但僅負責將高某(化名)、徐某(化名)的需求傳達給境外金姓人員,后續偷渡路線、“蛇頭” 聯絡均由金姓人員安排;更關鍵的是,陳某(化名)無 “蛇頭” 聯系方式,回國時仍需通過金姓人員安排偷渡,這與 “主犯” 的行為特征不符。基于此,黃賀律師提出 “陳某(化名)系從犯” 的辯護意見,最終法院采納該觀點,判處陳某(化名)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遠低于控方建議量刑,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9 年的劉某(化名)尋釁滋事案,則體現了黃賀律師對證據合法性的嚴格審查。該案中,劉某(化名)因醉酒經過四輛奔馳車,后車輛被劃,公安機關依據物價局 3000 余元的損失鑒定立案偵查。黃賀律師介入后,發現案件存在兩大關鍵問題:一是僅一位車主報案且損失 1000 余元(未達立案標準),另外三輛車的劃痕無報案記錄與監控佐證;二是鑒定機構未實地勘察車輛、未通知當事人到場,違反《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操作規程》。他據此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明確指出證據缺陷與程序違法,最終檢察院認定案件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對劉某(化名)作出不起訴決定,避免其人生留下刑事污點。
2017 年李某(化名)交通肇事案的二審改判,更是黃賀律師厘清因果關系的典型案例。一審中,李某(化名)因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致嚴某(化名)受傷,嚴某(化名)擅自出院后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某(化名)有罪。黃賀律師在二審中提出,嚴某(化名)在機動車道行走存在過錯,車輛安全隱患(駐車系統問題)與碰撞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且嚴某(化名)擅自出院可能中斷死亡因果鏈 —— 現有證據無法證明 “繼續治療仍會死亡”。他多次與二審法官溝通,提交詳細辯護詞,最終二審法院改判李某(化名)免予刑事處罰,讓當事人免于牢獄之災。
除刑事案件外,黃賀律師在民商事領域的案例同樣亮眼。2014 年,他處理了泗洪縣某小區建設工程糾紛關聯詐騙風險案:陳某(化名)等三人掛靠乙公司承建甲公司項目,因甲公司以房抵工程款政策變動,三人收取購房款后無法交房,被甲公司舉報涉嫌詐騙(指控金額 79 萬,可能面臨十年以上刑期)。黃賀律師介入后,一方面梳理 “以房抵工程款” 的協議依據,證明三人收款有合同基礎;另一方面分析主觀意圖,指出三人收款是為解決工程進度問題,無非法占有目的。最終,他成功為當事人化解刑事風險,同時推動甲公司與三人的工程款結算協商,避免了一場 “牢獄之災”。
這些案例并非個例,而是黃賀律師 11 年執業的縮影。每一起案件中,他都以 “還原事實、維護權益” 為核心,用實戰能力詮釋法律的嚴謹與溫度,讓當事人在法律框架內獲得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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