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捕撈”或異地辦案為何屢禁不止?
配合多,制衡少,其中甚至有交易,這就是問題的關鍵。
“如果協作地公安機關確實因辦案經費緊張,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有一定難度,委托地公安機關自愿支付一定費用的,也可以由兩家共同協商解決。”
只要案件中有異地執行拘、捕的,我除了要求檢控方出示《辦案合作函》之外,還要求出示費用清單以及技偵批準手續等。
但在法庭上,沒有一次檢控方能夠出示上述證據,而推事往往和稀泥,使法律規定形同虛設。最后盡管是無罪或輕判,但并沒有實現程序公正,更沒有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悲夫。
如果嚴格按照“正當法律程序”來審查刑事案件,幾乎沒有一個能過關。
刑事程序法重在事前,為防止偵、協交易,應該在偵查程序設立太儕判團制度,把好口刑事案件入口關,才能杜絕冤假錯案,才能杜絕“遠洋捕撈”等。
杜兆勇律師仲裁員國際商事調解員
2025.12.13于春夏秋冬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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