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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4年10月,李某經朋友介紹,與周某洽談購買一輛二手汽車。雙方在微信中溝通了車況、價格等細節,李某對車輛表示滿意,遂決定購入。同年11月初,李某通過其配偶王某的賬戶,分兩筆向周某支付了全部購車款共計28萬元。周某隨后交付車輛,李某將車開回使用。
然而,使用不到兩個月,該車即在一次例行檢查中被交警部門暫扣,并被告知車輛因涉及原車主趙某與他人的經濟訴訟,已于交易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禁止辦理過戶及轉移登記。李某與周某協商退車退款未果,于2025年4月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車輛買賣合同無效,判令周某返還購車款28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庭審中,周某辯稱,李某在付款前曾自行通過手機軟件查詢過車輛狀態,對“查封”信息已知情,但仍同意交易,車輛也已實際交付并使用數月,應視為交易完成,合同有效,故不同意退款。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車輛在交易時處于司法查封狀態,買賣該車輛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據此,判決確認李某、王某與周某之間的車輛買賣合同無效;周某應向李某、王某返還購車款28萬元,并支付該款項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駁回李某、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司法查封是人民法院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或生效裁判得以執行,對特定財產采取的強制控制措施。其法律效力表現為對被查封財產處分權的限制,即禁止任何人擅自轉移、買賣、抵押或進行其他形式的處置。這種限制并非僅僅針對財產的原持有人,而是具有對世效力,約束所有不特定的第三人。因此,交易標的物是否附著司法查封,是影響買賣合同效力的根本性因素之一。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當買賣雙方均知曉車輛被查封,仍完成支付和交付,該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已被查封的財產禁止轉移。該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旨在維護司法權威和程序安定。任何買賣已被查封財產的行為,不論當事人主觀認知如何,均直接觸犯了該禁止性規定,其法律后果即是合同自始、絕對、確定地無效。買方是否“明知”,影響的并非合同效力本身,而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劃分。賣方以“買方知情且已交付”作為合同有效的抗辯,混淆了合同履行事實與合同效力評價的法律界限,無法得到支持。
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進行規范,主要涉及財產返還和損失分擔。首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本案中,購車款28萬元是周某基于無效合同取得的主要財產,依法應予全額返還。其次,關于損失賠償,遵循過錯責任原則。法院判定周某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實質上是對合同無效造成李某方資金被占用的損失進行賠償。
在這一過程中,法院需綜合考量雙方過錯:周某作為出賣人,負有確保出售物無權利瑕疵的基本義務,其出售查封車輛的行為是導致合同無效的主因,過錯明顯;李某方在可能知悉查封信息后仍選擇交易,對合同無效及自身損失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
因此,法院判決周某賠償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既體現了對其主要過錯的認定,也反映了對李某方部分過錯的權衡,未支持其關于更早期間利息的請求,符合過錯相抵的法律精神。
實踐中,常有當事人詢問,如果買方確實不知車輛被查封,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所有權?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護交易安全,但其適用有一個不可逾越的前提:交易行為本身必須合法。買賣法院查封物這一行為,因違反法律的明文禁止性規定,自始不在法律保護的交易安全范疇之內,故喪失了適用善意取得的基礎。
此外,車輛、房產等財產的查封登記信息依法應予公開,買受人負有審慎核實標的物權屬狀態的合理注意義務。未盡此義務,通常難以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善意第三人”。
因此,即便買方在不知情下購得查封財產,其法律救濟路徑仍是主張合同無效及后續的返還、賠償,而非取得財產所有權。
律師寄語
為切實防范此類風險,我們建議交易主體,尤其是買方,在交易過程中樹立并踐行以下風險防控意識:
首要原則:主動核實,信賴登記。切勿輕信口頭承諾或非官方渠道的信息。對于車輛,應通過正規渠道查詢車輛登記信息及司法查封狀態。我國已建立并不斷完善執行信息公開體系,相關查封信息可通過權威平臺進行核查。對于房產等不動產,必須親自或委托專業人士前往不動產登記機構調取最新的權屬登記薄,核實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情況。這是防控風險最關鍵的第一步。
核心認知:違法交易,自擔風險。必須從根本上認識到,買賣法院查封財產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由此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當事人不能通過自愿協商、實際交付或價款支付等方式,使違法行為合法化,也無法由此獲得法律的保護。企圖“抄底”查封資產,往往面臨錢貨兩空的結局,并可能因妨礙司法程序而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責任劃分:過錯有別,損失共擔。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損失賠償問題上,法院將根據各方過錯程度確定責任比例。出賣人明知財產被查封而出售,通常被認定為重大過錯方;買受人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特別是當審查渠道已足夠便利時,也可能被認定存在一定過錯。這意味著,即便最終拿回本金,在時間成本、機會成本以及部分利息損失上,買受人可能仍需自行承擔相應部分。
市場交易,誠信為本,守法為界。在從事重大財產交易時,秉持審慎態度,借助專業力量進行必要的法律盡調,不僅是對自身財產的負責,也是對法律秩序和司法權威的尊重。面對標的物上可能存在權利負擔的疑點時,按下交易的“暫停鍵”,進行徹底核查,遠比事后陷入漫長的訴訟更為明智和經濟。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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