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鄭某梅詐騙案
審理法院: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4)粵08刑終291號
入庫編號:2025-04-1-222-001
關鍵詞:刑事 詐騙罪 詐騙金額 詐騙數額
裁判要旨:詐騙犯罪數額是行為人通過實施詐騙行為而實際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行為人在被偵查機關立案前已歸還的部分錢款,包括以利息名義給付被害人的錢款,不應計入詐騙數額。
一、 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基本事實
被告人鄭某梅在自身負有巨額債務、資金鏈斷裂的情況下,自2022年2月至7月期間,虛構投資網絡平臺可獲得高額收益的事實,先后騙取被害人林某雯、李某軒、鐘某女、陳某嬋四人款項。其中,騙取陳某嬋的金額高達人民幣345,500元。在騙得款項后,鄭某梅于2022年7月至8月期間,分六次向被害人陳某嬋支付了所謂的“利息”,共計27,500元。案發后,鄭某梅家屬代其賠償了林某雯、李某軒、鐘某女三名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并獲得了諒解,但未對陳某嬋進行足額賠償。
(二)審理經過與爭議焦點
廣東省吳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某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同時責令其退賠被害人陳某嬋人民幣345,500元。鄭某梅不服一審判決中關于退賠陳某嬋的金額,提出上訴。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行為人在案發前以“利息”名義支付給被害人的錢款,是否應當從其詐騙犯罪數額中予以扣減? 一審法院未予扣減,二審法院則對此進行了改判。
二、 法律分析:案發前已付利息扣減的法理基礎
本案二審法院對詐騙數額的改判,并非簡單的數字計算調整,而是基于對詐騙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犯罪數額本質的深刻理解,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
(一)詐騙罪犯罪數額的本質:實際非法占有說
我國刑法通說認為,詐騙罪屬于典型的占有型財產犯罪,其保護的法益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指的是行為人通過詐騙行為實際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這一“實際非法占有”的認定,應當堅持實質判斷而非形式判斷。
- “取得”與“占有”的區分: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使被害人處分財產,此時行為人“取得”了財物。但“取得”不等于最終的“非法占有”。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出于各種原因(如為了維持騙局、延緩案發、內心惶恐等)將其取得的部分財物返還給被害人,那么這部分返還的財物就不再處于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狀態之下。對于這部分財物,行為人并未實現最終的、實質性的非法占有目的。
- 財產損失的最終確定:從被害人的角度看,詐騙行為造成的實質財產損失,應當是其在陷入錯誤認識后處分的財產總額,減去案發前從行為人處實際收回的財產。本案中,陳某嬋雖然最初支出了345,500元,但隨后收回了27,500元,其最終的、無法挽回的財產損失是318,000元。將已歸還的利息計入犯罪數額,會不當擴大被害人的“損失”認定,也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相悖。
(二)利息支付行為的性質:對犯罪既遂后財產狀態的修正
詐騙罪屬于結果犯,以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為既遂標準。在行為人取得財物后,犯罪即告既遂。然而,犯罪既遂意味著犯罪構成的完成,但并不等于整個犯罪事件因果流程的終結。案發前歸還部分款項的行為,可以視為行為人在犯罪既遂后,對由其行為造成的非法財產狀態進行的一種事后修正。
- 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與追贓:這種事后修正行為,并不能改變先前詐騙行為的不法性質,故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但是,它直接減少了行為人的最終犯罪所得,降低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在量刑時,可以作為酌情從寬情節予以考慮;在認定犯罪數額和確定退賠責任時,則必須予以客觀扣減。這體現了刑法評價的精確性與公正性。
- “利息”名義的穿透審查:本案中,支付的錢款雖以“利息”為名,但實質是行為人將從被害人處騙得的本金的一部分予以返還。司法機關并未被其“利息”的外在所迷惑,而是穿透性地審查了該筆錢款來源于詐騙款項、支付對象是詐騙被害人這一本質。因此,無論其名義為何,只要該筆錢款實質上是詐騙所得贓款的返還,就應當從犯罪總額中扣除。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范性文件中關于“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不予計入”的精神。
(三)政策考量:鼓勵退贓退賠與司法經濟的統一
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款項從犯罪數額中扣減,具有積極的刑事政策意義。
- 鼓勵行為人及時挽回損失:這一規則客觀上為行為人在罪行暴露前主動退還部分或全部贓款提供了激勵,有助于及時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
- 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在刑事追贓程序中,直接扣減已歸還部分,可以避免司法機關再就該部分進行追繳、退賠的繁瑣程序,提升了司法效率。同時,這也使得責令退賠的判項更為精準,便于執行。
綜上,二審法院將案發前支付的27,500元利息從詐騙總額中扣減,準確地界定了鄭某梅實際非法占有的財物范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法理,體現了對被害人實質財產損失的關注,是合法、合理且必要的。
三、 辯護思路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有效的辯護思路
基于本案的裁判要旨,辯護人在處理類似詐騙案件時,可以重點采取以下辯護策略:
- 全面梳理資金往來:仔細審查當事人與所有被害人之間的全部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記錄、現金收付憑證等,精確找出在偵查機關立案前,當事人向被害人支付的所有款項。
- 精準界定支付性質:對于案發前支付的款項,無論其名義是“利息”、“分紅”、“返本”還是“補償”,均應主張其本質是對詐騙本金的返還或損失的部分彌補,并準備相應證據鏈予以證明。
- 緊扣“實際非法占有”核心:在辯護意見中,應緊緊圍繞“詐騙罪數額系實際非法占有數額”這一核心法理,論證已歸還部分不應再被評價為犯罪所得,請求法院在認定犯罪數額和確定退賠責任時依法扣減。
- 結合量刑情節綜合辯護:在犯罪數額得以核減的基礎上,進一步結合自首、立功、退賠諒解(對其他被害人)、認罪認罰等情節,提出全面的從寬處罰請求。
(二)裁判要旨的啟示
本案的裁判要旨“詐騙犯罪數額是行為人通過實施詐騙行為而實際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行為人在被偵查機關立案前已歸還的部分錢款,包括以利息名義給付被害人的錢款,不應計入詐騙數額”,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 統一了司法裁判尺度:它為各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指引,有助于解決實踐中對于案發前歸還款項是否扣減可能存在的認識分歧,促進了法律適用的統一。
- 強化了實質法治觀念:裁判要旨要求司法人員穿透形式看實質,關注行為的最終危害結果和被害人的實際損失,避免機械執法,是實質刑法觀在司法實踐中的生動體現。
- 指引了偵控審工作重點:提示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偵辦詐騙類案件時,不應僅關注被害人最初損失的總額,還需全面查清案發前資金回流的情況,確保指控的犯罪數額準確無誤。
- 明確了罪責認定的邊界:再次明確了刑法懲罰的是行為人最終非法獲取的利益,對于已經恢復的法治狀態,刑法應保持謙抑,這為精準打擊犯罪、保障行為人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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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資深法律工作者,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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