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訂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與之前的信息公開制度相比,《辦法》明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對外公開對公開募捐合作方的評估和指導監督情況等信息,引發行業關注。
在監管邏輯上,這一條款意味著慈善組織將從“被監督者”轉變為“監督者”,從“曬賬本”邁向“評價合作伙伴”。
制度的初衷是補齊行業信任短板,但其執行過程也顯露出慈善生態在資源、能力與邊界上的新挑戰。《辦法》的意義在于讓信任變成可驗證的事實,如何在保持合作關系與履行評估責任之間找到平衡?如何在“信息公開”與“隱私保護”的邊界上,既不“裸曬”,又不“失信”?
從“曬賬本”到“評合作伙伴”
在《辦法》眾多條款中,合作方評估與指導監督成為業內熱議焦點。
《辦法》第七條規定,慈善組織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公開合作方的有關信息。
“新規的界定需基于法律體系和慈善運作邏輯把握。”海南亞洲公益研究院院長黃浩明對記者表示,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與非公募機構合作時,前者需評估后者在組織管理、信息公開、項目執行等方面的情況,這是《辦法》的核心要求。
他進一步舉例說,慈善募捐鏈條中雖包含募捐方、捐贈方、募捐對象等多個主體,但法律責任的歸屬決定了監督的范圍。“最后‘打板子’的對象是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主體機構,而非捐贈方或志愿者團隊。”如某基金會的專項基金或志愿者團隊出了問題,法律責任最終由基金會承擔,這也是新規聚焦不具備公募資格合作方監督的重要原因。
然而,不具備公募資質的機構體量龐大,慈善組織能否有效開展監督?
對此,黃浩明表示,在法律面前所有合作方一律平等,監督效力與機構規模無關,關鍵在于建立科學的評估機制。
他提出三種切實可行的評估模式,一是基金會設立內部內審機構,專門負責合作方評估;二是內部人員與外部專家聯合評估,整合內部經驗與外部專業視角;三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如高校科研院所或專業評估機構開展評估。
但黃浩明坦言,慈善領域的評估存在專業性不足、資金投入不夠的問題。“評估是專業工作,需要全方位調研、數據采集與分析,如果評估投入偏低,評估將會流于形式。”
他同時強調,“評估的核心目的是‘以評促改、以評促升’,推動合作方合規運作,而非單純的‘挑錯’。”
“這一規定強化了慈善組織的合作管理責任。”北京加速基金會理事長李鵬對記者表示,“以前我們只披露自己的賬,現在要對聯合募捐的合作方負責。這要求機構建立合作方評估機制,相當于承擔了‘信任過濾器’的角色。”
但在李鵬看來,很多中小基金會風控人員較少,更別提獨立評估機制。他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評估指引或模板,讓機構“有章可循”。
方向無疑正確,但執行層面的挑戰仍然巨大。
金山軟件公益基金會副秘書長冉朝陽也認為,新規在理念上進步,但在操作上缺乏抓手。“評估必須有標準、有樣本。否則易引發糾紛。”她建議,行業要制定統一的慈善合作方評估指南或合作白名單,讓機構敢評、能評。
![]()
誰來分擔合規成本?
《辦法》還對公開的時間節點作出了詳細規定:年報、財報須在每年5月31日前公開;突發事件募捐階段,每5天更新一次善款信息;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披露剩余財產處理;慈善信托須每年至少公開一次……
截至目前,全國登記認定慈善組織近1.6萬家,其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3324家;累計備案慈善信托2470單,信托財產合同規模95億元。
上述高頻率的披露要求極大提升了透明度,也讓機構的行政負擔和成本水漲船高。而與頭部機構相比,中小機構的執行壓力尤為突出。
“頭部基金會有法務、財務、外聯專員,可以標準化流程;但一些小機構只有三五個人兼職運作,連信息上傳都要加班。”江蘇徐州一家機構負責人坦言,“我們需要花更多時間在表格上,保證合規性。”
在李鵬看來,公開或許會給機構增加一定負擔,但在陽光下重建信任,透明不是終點,而是信任的起點。《辦法》既是挑戰,也是倒逼行業自我升級的契機。未來,慈善組織的治理能力、專業化水平、數字化能力都將成為“能否透明”的關鍵指標。
“希望有更多的‘高質量公開’——公開該公開的,保護該保護的。”李鵬說,當信息公開成為自覺而非負擔,中國慈善才能真正實現高質量發展。
“僅信息匯總、上傳、審核就要專崗。”冉朝陽說,“大型基金會還能承受,但縣域機構人手只有三五個,幾乎全年都在填表。監管應引入‘分級披露’機制,讓中小機構有過渡期或簡化流程。透明不是比誰曬得多,而是比誰曬得準、曬得明白。”
![]()
透明不等于“裸曬”
記者注意到,《辦法》第29條提出“鼓勵慈善組織主動公開辦法規定以外的信息”,這也引發慈善組織是否應當“裸曬”的爭論。
有從業者表示,慈善組織的透明是行業公信力的核心,但透明絕非無底線、無邊界的“裸曬”。真正的慈善透明,是在“公開必要信息”與“保護敏感權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既通過陽光運作打消公眾疑慮,又嚴守法律紅線與倫理底線,避免因過度公開引發新的問題。
實際上,有很多信息是不應公開的,如捐贈人、受益人不愿公開的信息;合作項目中的涉密數據及商業機密,依法不得公開;再則,慈善組織的內部管理流程、臨時工作溝通記錄、未確定的項目規劃等,若與公眾監督和資金使用無關,也無需公開。
可見,“裸曬式透明”是不必要的,透明的核心是“公開與公眾利益相關的關鍵信息”,而非“公開所有信息”。
黃浩明認為,“上位法明確規定要尊重捐贈人的意愿,若捐贈人要求匿名,慈善組織不得強制公開其信息。”
“信息公開一定有邊界。”李鵬認為,規定以外的信息應更多指機構文化、項目故事、戰略規劃等軟性內容,而非無限制地披露財務明細。“信息越多不代表越透明,無效信息反而會稀釋公眾關注,消耗組織資源。”
“我們要區分‘高質量公開’和‘無底線公開’。”在他看來,慈善組織面向公眾籌款,理應徹底透明,但非公募機構主要面向特定捐贈人,需要依法披露年報與項目情況。
“有的捐贈人要求匿名,如果強制公開,不合規又破壞信任。”李鵬說,“公眾可以監督,但不能窺探。現在很多機構陷入‘被透明’的內耗中。公眾要求全曬、監管要求全管、輿論要求實時反饋——但誰來保障這些人手與經費?”
冉朝陽則認為,捐贈方中有匿名人士,項目中涉及受助人隱私,有的還涉及企業商業信息。“無限公開會侵犯合法權益,這部分的侵權行為怎么維護?”
![]()
透明體系的“最后一米”
《辦法》要求,慈善組織應在“慈善中國”(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相關信息。一些業內人士反映,目前部分基金會在上傳年報時仍需反復核對,存在系統卡頓、模板不兼容、信息更新延遲等情況。
“透明不是曝光,而是科學的信息治理。”信息安全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昭指出,數據披露既要真實,也要經過脫敏處理,特別是機構的敏感信息,必須加以保護。他建議,“慈善中國”平臺引入AI敏感信息識別與區塊鏈時間戳技術,實現既可查詢又可保護。
“我們建議開發自動化披露模塊,嘗試用數字手段解決合規壓力。”冉朝陽表示,“未來可通過AI系統自動生成評估報告、同步披露節點、校驗文件格式,讓慈善組織省心省力。”
“數字化是讓制度真正落地的關鍵,靠人工監督1.6萬家慈善組織不現實。要用技術讓透明有抓手,更精準高效。”李鵬說。
本文來源于公益時報。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