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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涉稅爭議案件呈現出多重法律關系相互交織的復雜態勢。涉稅爭議從立案到終結,常常跨越行政——刑事——民事三重體系,每一環節均有獨立的程序邏輯、證據標準與處理方式,往往存在涉及稅款金額大、法律關系復雜、程序銜接不暢等問題,對律師代理工作提出了極高要求。律師若沿用傳統單線代理思維,往往陷入碎片化應對。本文基于典型案例,旨在探索一種可復用的刑民行一體化代理流程模型,以實現律師對涉稅爭議案件的結構化法律服務。
一、“首罰不刑”原則的適用爭議
2018年,范冰冰通過“陰陽合同”的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稅務機關依法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8.84億元的決定。薇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隱匿個人收入、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等方式偷逃稅款6.43億元,稅務機關對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3.41億元的決定。由于她們都是首次被稅務機關按逃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所以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第201條第4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此條款可概括為“首罰不刑”原則,即對于逃稅行為,行為人接受首次行政處罰后應當不作為犯罪處理,不應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對于明星、主播逃稅的處理結果及其所涉法律問題在學術界和社會層面引發了巨大爭議,體現了法律與民意的碰撞。
(一)對社會公平的質疑
8.84億、13.41億對普通人來說是天文數字,但對頂級明星而言仍可承受。有學者認為,“首罰不刑”原則可能會導致“以罰代刑”的不公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刑法的預防和威懾功能;有網民直言“首罰不刑完全就是為了富人立法”。公眾反映,“首罰不刑”條款成為了明星、富人們偷稅、逃稅不負刑責的法定理由,護身保航的利器,形成“有錢人花錢免罪”“逃成功就大賺,不成功僅僅補繳加罰款”的普遍認知,嚴重傷害了公民對公平正義的理解。
(二)對“初犯”定義的爭議
法律意義上的“初犯”指“第一次實施犯罪行為”,但明星們的逃稅行為是系統性、長期性的。公眾往往從常理出發,難以接受將一個持續多年的違法者定義為“初犯”。這暴露了法律技術性定義與公眾普遍認知之間的鴻溝。
(三)對罪刑失衡的擔憂
逃稅數額特別巨大是刑法上的加重情節。當行政罰款的上限(通常是稅額的五倍)與刑事懲罰的嚴厲性(最高可達七年有期徒刑)相比時,有人認為,僅適用行政處罰而不啟動刑事程序,可能導致對“數額特別巨大”這一情節的評價不足,造成罰不當罪。
筆者認為,可以從立法本意來理解“首罰不刑”,該條款本意是為逃稅行為人提供激勵機制,令其主動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從而免于刑事追責。“首罰不刑”包含兩層內容:其中,“首罰”內含首次行政優先,“不刑”內含首次刑罰謙抑,兩者具有內在邏輯的統一性,體現了司法對“行政前置”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協調行刑交叉案件中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
二、企業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切割路徑
我國對逃稅罪采取雙罰制,既對單位判處罰金,也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在企業涉稅案件中,實際控制人能否成功進行責任切割,直接關系到其個人是否需要承擔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責任。所以,應努力將企業的法人責任與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責任進行分離,從而保護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財產和人身自由。實踐中,可以嘗試從以下方面進行責任切割:
(一)健全公司治理結構
最有效的責任切割是在公司健康運營時就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合規的財務稅務制度,讓實際控制人的權力在制度的籠子里運行。建立規范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明確權責劃分,確保其依法依章程運行。實際控制人應避免越過董事會和經理層直接下達指令,尤其是涉及財務、稅務的敏感指令。確保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包括稅務籌劃方案)由董事會或相關委員會集體決策,并有完整的會議記錄,而不是實際控制人的“一言堂”。
(二)辨析個人職責作用
參考《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在涉稅案件中,企業實際控制人如果存在指使企業實施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將難以切割責任。例如,范冰冰的經紀人牟某廣因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如果企業已經涉案,律師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授權委托書、股東會決議、崗位職責規定等文件,明確審批權、簽發權、執行權各自的實施主體,還原職責矩陣,從而證明實際控制人雖為股東,但非“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無日常操作權限或并未直接參與涉稅案件。
(三)避免財產混同
杜絕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這是避免“法人人格否認”的關鍵。一旦公私賬戶混同,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極易認定公司與實際控制人財產一體,從而刺破公司面紗。在范冰冰案中,其曾將某些合同、走賬行為歸于公司行為;薇婭案在公司架構設計上與前者有所不同,她成立了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如上海蔚賀企業管理咨詢中心等),試圖將高稅率的個人收入“包裝”成低稅率的企業收入,從而降低稅負。她們都試圖將責任局限在法人層面,但稅務機關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監管,不被表面的法律形式所迷惑,直指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和經濟利益最終享有者。實際控制人試圖通過公司面紗來完全規避個人責任的難度極大。
公司應當規范運營,有獨立的經營場所、人員、賬目,并依法進行年度報告和納稅。確保公司賬目清晰、完整,能夠準確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資金流向。公司要建立嚴格的財務審批和報銷制度,嚴禁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營業收入,或用公司資金支付個人及家庭消費。如實際控制人涉案,律師可以通過查詢其銀行流水、分紅記錄、費用報銷等材料證明個人未直接或間接受益,以此弱化“非法受益”的主觀推定。
三、刑民行交叉代理的標準化流程構建
(一)信息診斷階段
1.稅務風險體檢
律師可以提醒企業財務人員定期核查票據流、賬實流與資金流的一致性,對近兩年申報記錄進行異常比對,以實現對涉稅問題的早發現、早處理。
2.行政、刑事風險預判
結合金額、次數、行為方式、主觀惡性評估行政處罰風險以及是否觸及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罪名的立案標準;若風險較高,提前準備補繳、自首、退贓等,以爭取從輕判罰。
3.民事責任評估
審查企業與其客戶、供應商的合同條款,識別可能存在的價稅糾紛或追償風險;必要時提前啟動民事和解談判,減少關聯案件影響。
(二)介入與分層代理階段
1.行政層面,優先推進恢復性補救
律師可以協助企業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查,由企業高層形成統一口徑,避免“替罪式”指認或推責混亂,展現良好的態度;指導企業完成《自查補稅報告書》與《整改報告》,主動提供相關資料,這可能使企業在行政處罰裁量上獲得從輕處理。在接受企業授權后,律師主動申請行政聽證,結合實際案情提出處罰幅度適用的法律意見,爭取輕罰并促成稅務機關以補繳替代部分罰款。務必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及時督促個人或企業盡快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接受罰款,保存票據、銀行回單等材料,這是適用“首罰不刑”的前提條件。若行政處罰存在事實瑕疵或程序錯誤,還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刑事層面,適用“首罰不刑”或進行無罪、罪輕辯護
律師可以通過提供稅務處罰決定書、繳款憑證等材料,與辦案機關溝通,適用“首罰不刑”阻卻刑事追訴程序的啟動,阻卻刑事責任追究。如確系不能適用“首罰不刑”并已刑事立案,律師可以收集能夠證明企業“主動糾正”“社會危害性小”的資料,如第三方審計報告、整改計劃書、企業合規建設報告等交給辦案機關;在偵查階段,提出對于實際控制人的取保候審申請、不予批捕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交不起訴意見書;在審判階段,盡可能地將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責任與法人責任切割,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律師還可以收集內部培訓簽到、風險提示記錄、供應商盡調報告、異常發票預警處理記錄等證據,從有制度、有執行、有追責角度證明主觀無過錯。
3.企業自身,加強合規建設
律師的價值,不僅在于避免客戶入罪,更在于幫助企業在每一次危機中,重建治理能力與法治信任。律師可以幫助企業規范合規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稅務風險防控機制、發票流轉審批制度、異常申報預警系統,將涉稅案件的整改經驗形成《合規制度建設報告》,為公司未來更好地經營進行風險防控及經驗示范。
涉稅爭議案件的本質,是國家財政秩序與市場交易規范之間的平衡問題。涉稅爭議刑行交叉案件的代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律師具備扎實的稅務知識、嫻熟的法律技能和豐富的實務經驗。通過構建標準化的代理流程,精準適用“首罰不刑”,實現實際控制人責任切割,形成刑民行交叉的代理方案,有效提升代理質量和效率,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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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娜
海華永泰青島辦公室律師
王淑娜律師,中共黨員,海華永泰(青島)律師事務所青工委副主任。先后在西寧某法院、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實務10年。在刑事辯護、商事業務、政府法律服務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擅長就特定法律問題和復雜案件提供專門和深入的法律分析。執業以來,始終堅持優質高效、及時、準確的工作原則,辦理過多起刑事案件,參與企業并購等非訴訟項目,為公司業務、政府法律事務等提供設計、優化、審查等法律服務,為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顧問單位決策、日常風險防控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參與了全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案件交叉評查工作;同時在訴訟業務中,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客戶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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