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漢明 邵登輝:以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的構建
助推社會治理法治化
作者:
徐漢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基地負責人,教育部創新團隊發展計劃首席專家,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首屆全國檢察業務專家,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
邵登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國家治理學院)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是社會治理法學、網絡社會治理法學。
文獻來源:
《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39卷第6期。為閱讀方便,注釋從略。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受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范影響,文章部分內容有所刪改。
以新時代社會治理法學“學術體系、學科體系、話語體系”(以下簡稱“三大體系”)歷史定位為主題的第五屆法治社會·長江(國際)論壇“社會治理法學50人談”,由《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中國法學》雜志社引領,中國法學會、中央政法委基層治理局、湖北省委政法委、湖北省法學會大力支持,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主辦,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發展戰略研究院承辦,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中南民族大學、《法商研究》編輯部、《法學評論》編輯部、《江漢論壇》編輯部與教育部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創新團隊、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中南檢察研究院、中國高質量發展研究中心等校內外8個院系智庫單位共同協辦,在中央黨校、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浙江大學、南京大學、南京師范大學、華中師范大學、中南民族大學、武漢理工大學、海南大學、海南師范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廣西民族大學、江西財經大學等40多所高校院所、180多名專家學者,國際檢察官聯合會主席詹姆斯·漢密爾頓夫婦,香港大學江樂士(英籍)教授等著名國際友人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圓滿成功。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吉林大學和浙江大學文科資深教授張文顯,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高質量發展研究中心名譽主任尹漢寧教授,武漢大學資深教授李龍先生,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常務副總編王利民教授,中國法學雜志社總編輯張新寶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社會科學部主任李樹民教授,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副主編劉鵬,中央政法委基層社會治理局副調研員常寧,湖北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劉太平同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姚莉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申祖武教授等蒞臨會議并做主旨演講,為構建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把握方向、釋疑解惑、指點迷津提供了話語引領與智力支持。
與會專家學者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簡稱“三大體系”)為指導,以助推法學“三大體系”建設,培養德法兼修的卓越法治人才,帶動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的構建發展為主題展開熱烈研討,是社會治理法學學科體系建設的一次促進會,是社會治理法學學術體系型構的推進會,是社會治理法學話語體系表達完善的交鋒會,充分展示了專家投身于“法治中國”“平安中國”建設的人文情懷與理論自覺。現綜述如下。
一、關于新時代社會治理法學學科體系的研究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作為凝練、表達和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道路、制度、文化、理念、實踐的新型交叉法學——社會治理法學學科體系的構建與發展,離不開社會發展的大背景;社會機制、經濟結構、科技水平決定了學科發展的方向、速度和規模,社會需求成為學科發展的重要外部動力。與會專家圍繞社會治理法學的學科緣起、理論指導、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及與法學相鄰學科、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關系,社會治理法學的理論價值及其社會意義展開了深入探討。
1.構建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的地位及其路徑。張文顯提出,總書記關于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以及構建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人才體系的系列論述,是構建中國特色法學“三大體系”的基本遵循。他強調指出,推進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研究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要求,是助推中國特色法學“三大體系”的急迫需求。他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提出推動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構建的20個理論命題表示高度贊同,要求法學學術共同體以時不待我的精神,堅持問題導向,組織協同攻關逐步達成理論共識,并以新鮮理論成果推動和繁榮新時代“新文科”的發展。如何創造性的貫徹落實總書記關于加快構建法學學科“三大體系”,他提出需要從傳統學科轉型升級,發展新型學科,創建立法學、檢察學、審判學、司法管理學、綜合執法學、法律監督學、法治評估學,支持交叉學科社會治理法學、網絡社會治理法學、金融法治等實施體系的創新。
張新寶認為,建立核心范疇、確立理論命題是構建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的前提和基礎,法治社會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一體建設是在開拓新時代中國特色治理道路、制度、文化、實踐的進程中亟待回答的重大課題,在“三位一體”建設統籌推進的宏大敘事中,需要理論界與實務界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有關國家、政府、社會理論寶庫中尋找智慧的“鑰匙”,運用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對新中國成立以來和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治理制度實踐進行創新性挖掘,形成一系列核心范疇,共同一致回答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若干重大問題。
王利明認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思想,指導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了歷史性成就。特別是總書記提出的“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三位一體建設”,把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社會建設、黨規建設相結合的一系列思想,開辟了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時代新境界。而社會治理法學作為一門新型交叉學科,要注重以黨中央提出的一系列社會治理新思想為引領,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實踐創新,為加快建設“法治中國”作出應有貢獻。
尹漢寧認為,“三大體系” 的構建是所有人文社會科學都需要高度重視的基本問題,且須遵循一定的規律。學術體系是建立學科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前提,學科體系是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基礎,話語體系是學術體系和學科體系的表達方式。他從20世紀初到40年代中國知識界發生的“現代性與民族性之爭”“中國社會性質的論戰”“文化文藝民族性的論戰”三次論戰進行思考,提出社會治理法學作為一門根植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實踐的學科,其“三大體系”的構建可以從三個維度突出中國特色:一是要注重中國自身的國家建設發展歷史,對中國悠久治理文明進行創新性挖掘,從而突出中國特色社會治理的實踐;二是要注意到當前中國的社會和經濟仍然處在成長期,社會治理法學要緊密聯系這一特定歷史時期而開展相關研究;三是要注重社會倫理在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中的傳承,突出其在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實踐中的功能與作用。
劉太平認為,法學研究總體來看還存在著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水平總體不高、學術原創能力還不強、學術評價體系不夠科學等難題,希望此次會議能深化對“三大體系”問題的研究,繼續揭示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對我國社會治理法治文化進行創新性挖掘,對域外社會治理法治建設文明成果進行創新性轉化,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治理法治建設的“三大體系”,持續擴大在社會治理研究領域的影響力。陳云良認為,法學學科體系的構成是指法學學科體系應該由哪些學科構成,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體系至少包括黨內法規學和監察法學、構建面向中國現實的傳統法學學科、發展法學交叉性學科、兼顧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的國際法學等四個方面。
2.圍繞中國數千年治理文明進行創新性挖掘。李龍認為,社會治理法學根植于中華民族五千年治理文明發展歷史的土壤。他對我國古代治理文明進行創新性挖掘,首次將我國數千年治理法治文明對人類發展概括出十大杰出貢獻,即治國方略注重德法共治;國家結構主張大一統;價值取向以人為本;為政之道以法理為本;重視人權,解放奴隸;講求人道,廢除肉刑;基本原則是誠實守信;遠大理想,天下為公;思想基礎,普法教育;國際視野,以和為貴。詮釋了其在當代的價值,為社會治理法學歷史資源奠定了厚重的理論基礎。武乾以近代官民共治的歷史經驗為視角,提出多層次官治系統具有局限性,難以有效應對基層城市治理難題。指出近代的社會組織的民主自治與社區自治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官治的不足,從而形成了近代漢口“官民共治”的格局。他認為按照中國歷史發展的內在規律,官民共治格局的形成亦是必然的現象,中西城市社會的發展具有不約而同的歷史趨向,所不同的僅僅是程度上的區別。
3.圍繞社會治理法學學科體系建設的理論指導與基礎理論。徐漢明提出,社會治理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社會管理職能、實施機制、管理途徑、法對社會作用等基本原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理論、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法治理論實踐為指導所創建發展的,有著自身獨特的研究對象。“社會治理”“社會治理法治”“社會治理現代化”“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以基層社會治理為重心”“自治德治法治相結合”“市域治理現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社會治理法學”等都是根植于社會主義治理豐富實踐,在對數千年治理文化進行創新性挖掘,對域外治理文明成果進行創新性轉化過程中所形成的最具原創性、標識性的范疇體系。圍繞新時代習近平社會治理新理念新觀點、新命題新論斷、新策略新戰略的理論概括,姚莉認為,社會治理法學既要研究與其他法學學科研究對象的區別與聯系,研究方法及其學科分野的意義;又要回答社會治理法學的研究對象、基本原則、歷史類型、域外比較、學科地位及其發展等基礎理論問題;同時需要詮釋社會治理法的制度體系,關注社會治理法實施與評價、社會治理法律規范、自治規范、社會規范的功能互補協調等等,從而構建好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的理論框架,為加快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提供學理支撐與智力支持。
王玉梅認為,社會治理法學的興起雖然與西方治理理論的引入、詮釋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其經歷了本土化的再造過程,形成了以張文顯、汪永清等為代表的“法治治理”學派,以李林、朱景文、錢弘道等為代表的“實踐治理”學派,以俞可平、江必新、王利明等為代表的“善治治理”學派,以羅豪才、姜明安等為代表的“軟法治理”學派,以何增科、陳家剛等為代表的“協商治理”學派,以吳群剛、孫志祥等為代表的“合作治理”學派,以王杰、蔡拓等為代表的“參與全球治理”學派。魏怡然、徐漢明將其概括為“十二論”,即社會治理戰略布局論、社會治理性質論、社會治理格局論、社會治理主體論、社會治理動力論、社會治理基本原則論、社會治理體系論、社會組織管理體制論、社會治理機制論、網絡社會治理法治論、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論、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論,等等。這一理論體系始終圍繞“什么是中國特色社會治理現代化”“為什么要推進中國特色社會治理現代化”“怎樣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加快建設‘平安中國’”這三個基本問題展開的。這構成了社會治理理論體系的核心范疇,社會治理法學的范疇體系、知識體系必須對此進行挖掘、轉化,成為型構該學科“三大體系”的“四梁八柱”。
溫世揚、高利紅、徐漢明認為,回答“時代之問”是催生和發展“社會治理法學”的根本動因,回答“科學之問”是催生和發展“社會治理法學”的內在動力,回答“人民之問”是催生和發展“社會治理法學”的目標要求,回答“價值之問”是催生和發展“社會治理法學” 的價值體現。黎江虹、林必恒認為,社會治理法學既要受法學的研究方法的指導,又要堅持人文社會科學常用的研究方法,這包括階級分析及社會分層法、價值分析法、跨學科研究法、實證分析法、大數據研究方法,使社會治理法學知識體系、學術體系呈現豐富性、發展性的特征。汪習根認為,社會治理法學是關于社會治理法的學科體系,是一門以法學為理論基礎,以公共管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為理論支撐,以社會治理法和社會治理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是一個多學科交叉融合與實踐應用導向的理論體系和知識體系。凝練社會治理法學核心范疇,加快社會治理法學學科體系構建,關系到“法治社會”學術體系、學科體系、話語體系及人才培養體系建立,“法治社會”的法律體系、實施體系完善以及新時代“法治社會”建設的整體推進。
4.圍繞社會治理法學的研究對象及其與其他法學學科的聯系與區別。方世榮、楊新元認為,社會治理法是有關社會治理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之總和,它主要是調整執政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等主體在社會治理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確立并實現各方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權利(權力)和義務(責任),以保障社會治理活動規范、有序開展,最終達成社會和諧的根本目標。社會治理法學的研究對象,決定了它與法學各分支學科和人文社會科學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其自身獨特的研究對象使其與其他各門學科區別開來。
徐漢明認為,其同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社會法學的區別在于:行政法是有關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之總和,它主要調整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通常總稱為“行政法律關系”;民商法的調整對象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其客體是私人領域內所涉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性和財產性私人事務、市場經濟方面的財產性私人事務等,而社會治理法調整法律關系的客體既包括社會公共事務、政社合作共治事務,又包括社會自治事務;經濟法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而社會治理法與社會法則是整體與部分的種屬關系,原社會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已不適應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關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戰略決策的需要,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匹配;原“社會法學”應當擴展形成為現正在發展構建中的“社會治理法學”。
圍繞社會治理法學的發展規律,秦前紅認為,社會治理法學的基本概念已經形成,研究范圍日趨明確,學科邏輯結構清晰,且遵循法學發展的基本規律,初步形成了一套專業化的話語結構。社會治理法學形成了獨立的學科形態,各命題之間具有一致的邏輯起點和通適性,在學科日臻成熟的過程中,理論研究的爭鳴、研究命題的變化以及實踐探索的曲折都不會對學科的總體發展方向產生干擾。
5.圍繞社會治理法學學科規劃建設與卓越人才培養。齊文遠認為,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由“管控”“管理”向“治理”轉型跨越的曲折發展進行深入挖掘,對新時代社會治理取得歷史性成就進行創新性提煉,注重與之相適應的法學學科建設要求,破解傳統法學學科設置單一,學科“三大體系”不能有效回應社會治理豐富實踐的急迫要求,不僅是加快推動法學學科體系建設的重大使命,更是構建社會治理法學新型學科體系的首要任務。“立德樹人,德法兼修,培養大批高素質法治人才”,是包括社會治理法學學科在內法學及人文社會科學學科建設發展的天職。鄒進文認為,目前,作為保障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社會治理法治制度、文化、實踐成果頗豐,但社會治理法學未能普遍作為獨立的學科進高校、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社會治理法治人才更是奇缺。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提高社會治理“四化”水平迫切需要為國家、政府、社會提供大批“德法兼修”的卓越治理法治人才。因此,社會治理法學教育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典型試驗的“盆景”,向全國高校復制推廣為“全景”成為急迫要求和必然選擇。
陳柏峰認為,社會治理法學是人文社會科學的學科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上的必然產物,是法學學科豐富發展的體現,其作為特定學科知識體系的價值在于,它是對社會治理法的基礎理論、制度安排、實施方式及其績效評價等的理論概括和表達,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道路、制度、文化、實踐的高度抽象,是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理論的標志性成果之一。它以揭示該學科研究對象質的規定性、特征、范圍、實現形式、歷史類型、價值及其同其他學科的區別與聯系,型構具有該學科特質又區別于其他學科研究對象的一整套學術體系,且使該學科成為特定的學術體系、學科體系、話語體系,而具有傳承性和可傳授性,成為培養社會治理法治人才的“知識庫”,從而形成科學的傳播體系,使該學科的知識體系得以傳承、創新和發展。
二、關于新時代社會治理法學學術體系的研究
社會治理法學是以涉及一切社會治理法現象為研究對象的相關科學活動及其成果認識的總稱。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學科體系是以學術體系為內核、話語體系為支撐、學科構成為所表達的科學知識系統。回答構建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科學之問,其標志在于是否準確揭示了社會治理法治道路、制度、理論、實踐的質的規定性,形成一系列有關治理理念、觀點、原理、學說、思想、理論、知識、學術等。圍繞社會治理法學學術體系的構建與會專家進行了研討。
1.關于社會治理法學基礎理論問題。張文顯提出,法學體系里面實際上有三個核心概念:法律、法治、法理。整個法學理論體系,以及法學的知識體系和話語體系,可以說就是以這三個概念作為基石的。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公共領域中,到處都存在法理問題,到處都有法理話語。社會治理法學不僅要研究社會治理法律、依法治理,而且要研究社會治理現代化和社會現代化的深層次法理問題,凝練社會治理的法理概念、命題、話語,構建科學的理論體系,使社會治理法學融入中國法學新時代的潮流。封麗霞提出,新中國法治道路的歷史實踐表明,只有實現法治發展的歷史、理論與實踐的邏輯統一與同步推進,法治才能獲得最理想的發展狀態。我國法治實踐經歷了建國之初從革命到社會主義建設過渡時期的法制,改革開放之后從“社會主義法制”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以及十八大之后“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三個重大的發展時期,在新時代的歷史起點上,需要科學認識和把握當前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內涵及其與中國法治發展的內在關聯,社會主要矛盾的運動是法治發展的直接動力,法治改革與發展須以有效滿足“人民的需要”為終極目標和歸宿,法治應成為解決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基本方式。
徐凱梳理了我國社會治理轉型的表現,提出社會治理的轉型給既有的行政法律帶來了挑戰,表現為法律的形式與功能兩個層面,既有的社會治理法治研究呈現碎片化、分散化的特點,為此,需要從整體的視角回應社會治理法治問題,構建社會治理法學,其立論基礎在于政府與社會關系的法治化、基本立場是功能主義法治觀、學科特色是管理學與法學的深度融合。
2.關于社會治理法律制度研究。社會治理法學以社會治理法律規范為研究對象,社會治理法是指用于規制社會治理過程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社會治理法律制度是社會治理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社會治理主體法律規范,方世榮教授、楊新元提出,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賦予作為社會治理主體的執政黨、政府、社會組織、公眾等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關系。社會治理機制法律規范包括政府對社會的治理機制、社會自治機制、政府與社會合作共治機制、公眾參與治理機制等;社會治理事務法律規范須由社會治理法作出科學、明確的規定,以保障社會治理活動的順利開展;其他社會事務治理法律規范如社會收入分配事務、社會福利提供事務、社會組織培育發展事務、社會流動人口管理事務、網絡空間治理事務等等;需要有新的法律規范加以調整和規范。圍繞社會治理部門法的構建,孫逸嘯認為,社會治理法學以社會治理的規律性,社會治理法制度安排的科學性、系統性問題為研究對象,從而科學詮釋和回答要為什么要建立社會治理部門法制度,建立什么樣的社會治理部門法制度和如何建立科學完備的社會治理部門法制度體系,使之成為職權機關“良政善治”的基本遵循,成為社會組織、公民與政府“合作共治”可靠的法治保障。
3.關于社會治理法的實施研究。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加強對社會治理法的實施理論、實施方式、評價體系、評價標準、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機制的研究,是社會治理法學研究的重要領域。林必恒、楊新元、張新平、郭川陽等認為,從社會治理法治建設評估視角看,其評估主體包括公權力機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及公眾等,評估的價值在于,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社會治理法治建設的狀況進行測度、評價、預警,對背離社會治理法建設軌道的行為和現象提出矯正意見的專門性評價活動。高其才圍繞智慧治理方式問題,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需要提高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應當強調信息化在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支撐作用。智慧治理是鄉村社會治理中日益顯現的創新性治理模式,具有開放、便捷、互動、合力等特點。鄉村社會治理中智慧治理全面服務村民生產和生活,便捷處理村內公共事務,深入推進村民自治,當前鄉村智慧治理需要重塑治理格局、構建參與平臺、完善共治設施、建立通用標準、推進數據融合。
針對社會治理法治實施問題,徐漢明等提出,社會治理法的實施是社會治理法學研究的重點之一,其研究的內容包括社會治理法實施的理論導引,社會治理法的實施方式以及評價體系和方法等。他們梳理了“楓橋經驗”的核心要義,提出“楓橋經驗”作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東方模式”,始終能夠順應時代要求,回應重大實踐難題,呈現出本土性、時代性、實踐性特征。“楓橋經驗”啟示我們,在開啟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新時代,社會治理需要更加注重聯動融合,增強治理活力;更加注重開放共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共同體;更加注重以人為本,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更加注重運用法治方式,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更加注重運用大數據,提高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更加注重基礎性制度建設,為社會治理長遠發展奠基。
葉強、李少波等圍繞市域社會治理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是實施改革與法治“雙輪驅動”戰略、加速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一個原創性標識性的命題,其理論意義與實踐意義重大而深遠。市域社會治理作為國家治理在市域層面的空間表達,其既具有國家治理“規定動作”的普適性目標要求,又具有市域社會治理“自選動作”的獨特性。邵登輝認為,市域社會治理是社會治理在市域范圍內的自然延伸與實踐場域,其主要指市委、市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等多元主體在市域范圍內所開展的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治安、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保障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等具體的社會治理活動。
徐凱認為,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實施路徑包括:以人的現代化為核心是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著眼點,以破解“五最”難題為抓手是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切入點,以“四個精準”對接為效度是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著力點,以社會治理機制創新為動力是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關鍵點,以治理考評結果運用為基準是檢驗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增長點。
圍繞鄉村治理問題,陳寒非提出,鄉村自組織資源非常豐富,是鄉村治理的重要主體和法治推進的本土資源,基于鄉村自組織的“嵌入式法治”是當前鄉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模式,也是實現鄉村振興戰略中“治理有效”目標的關鍵。圍繞西部民族地區社會治理問題,柳潔認為,西部民族地區社會治理存在主體權利配置不均衡、利益重心不一致、傳統性和現代性相矛盾、自治觀念與法治理念相沖突等問題,有必要通過構建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政治事務管理體系,統一經濟重心,共享經濟利益;促進文化兼容,構建文化建設共同體;融合理念,主輔分明,協同治理,衡平西部民族地區社會治理中的自治與法治,實現社會治理法治的完善和規范,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
4.關于網絡社會治理法治問題研究。網絡社會治理法治是指運用網絡技術與依托社會規則規范,對網絡信息技術、物理、設施運行安全進行規范調整,對網絡主體“治網”“辦網”“用網”“護網”的權利(權力)義務(責任)進行界分,以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網絡主體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網絡空間秩序的網絡社會治理法律關系之總和。徐漢明、張新平圍繞我國網絡治理模式進行了研究,提出法治模式是網絡社會治理的必由之路,網絡社會治理的法治模式,是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將網絡社會治理要素、治理結構、治理程序、治理功能納入法治范圍及運行軌道的治理理論、制度與實踐。梳理回顧我國網絡社會治理法治建設的曲折發展歷程,總結網絡社會治理法治建設有益經驗,反思現存立法、執法和司法困境,可以構建出規范完備、實施高效、監督嚴密、保障有力的中國特色網絡社會治理法治體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網、辦網、用網、護網,實現網絡社會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運行發展。
圍繞我國網絡法治的經驗與啟示問題,徐漢明提出,我國電信與網絡安全管理法治體系建設歷經了由“集中管控模式”向“法治模式”的轉型跨越,呈現出“快速起步、重點突破、跨越轉型”的樣態。24年網絡治理法治實踐的啟示是:“試驗引領型”創制路徑是網絡治理法治建設的基本面向;“填充配套型”創制方式是網絡治理法治建設的有效途徑;“協調平衡型”創制手段是網絡治理法治建設的可靠方法;“挖掘轉化型”創制智慧是網絡治理法治建設的有力支撐。未來推進網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路徑在于準確判斷網絡社會治理的階段性特征,全面分析和厘清其所依賴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加快構建網絡治理法治理論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及其人才培養模式;優化網絡治理結構;完善網絡治理法治實施、法治監督和法治保障體系。
圍繞網格化社會治理中的法治社會建設,李飛提出,網格化社會治理將政府資源和社會力量有效整合下沉至以網格為單元的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有其獨特的特征和優勢,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治理創新方式。網格化社會治理和法治社會建設不僅在實踐主體、制度依賴、運行機理、實踐目標上存在諸多交疊之處,甚至網格化社會治理本身就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設法治社會極其有效的平臺。他提出,可以將多元社會主體吸納到網格化社會治理平臺之中,依托網格化社會治理平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進政社互動、提供公共法律服務、化解社會糾紛、發展基層民主政治,從而建設法治社會。
圍繞鄰避問題,鄭旭濤從鄰避問題的發展階段、演變趨勢、影響因素等視角,提出了鄰避問題產生的根源,探索行之有效治理模式,將公眾的壓力完善為環境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動力,減少鄰避問題對社會發展與治理的負面影響的觀點。圍繞十八大以來黨對社會治理理論的創新問題,郭永珍對十八大以來黨對社會治理的理念進行系統性梳理,闡釋了圍繞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目標三個維度的理論創新,對于科學總結實踐經驗,提供未來行動指南、未來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三、關于社會治理法學話語體系問題的研究
法治話語體系是由諸多關于法治理念、信念和實踐經驗等構成的思想體系,它以民族語言的形式集中表達了一個民族和一個時代關于法治理念的理解,并擔負著辯護真理與合法性的宏大理論話語。
1.法治話語體系研究。魏磊杰認為,由中國共產黨居于領導地位的政黨體制和政治制度,是中國法治話語展開與實踐的基本政治語境。“法治中國”話語體系的建構首先需要達成如何建設“法治”的基本共識,而欲求實現這一目標,就應從學術與政治兩個維度對西方法治的經典理論進行深度祛魅,消除只有西方民主分權制度的政治建構才能達致善治或才能更有利于實行法治的自我東方化的認識偏見。李立景認為,中國新時代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其核心要義是通過協同治理而達至善治,而善治內在要求的透明、回應、共識導向、問責等規范性特質都有賴于傳播,離開了傳播與交流,善治不但將難以實現,其本身也無法稱之為善治;隨著社會的深度媒介化,善治也必須順應傳播邏輯獲得媒介化生存,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這一命題要求法治傳播的強化。善治的傳播協同包括傳播的主體協同、傳播的技術協同、范式與模式協同、制度協同。圍繞新時代法學話語體系的定位,曾哲認為,法學話語體系歷史地位從本質上而言就是對法律體系的時代定位與創新表達。對于面向新時代的法學學科話語體系而言,應當發揮何種程度的社會貢獻存在三個方面的現實思考:其一是新時代背景下法學學科體系建設應當如何定位;其二是中國法學學科話語體系的構建及其表達應如何回應西方法律思想、價值觀念;其三是中國法學學科話語體系如何回應少數民族習慣與風俗。他提出,新時代中國法學話語體系的“本土化”需要處理能否承認中華法系制度文明與法律淵源的雙重性或說多重性、社會學法學、中華法系的話語體系與中國法律體系和法律文化的維度等三個面向的問題。
2.社會治理法學話語體系研究。建立核心范疇、確立理論命題是構建法學學術體系、學科體系、話語體系的前提和基礎。圍繞社會治理法學話語體系,學者們展開了深入探討。圍繞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的理論命題,教育部社會治理法治研究團隊與國家社科基金委托項目“社會治理法學原論”課題組形成了階段性的研究成果。他們認為亟待研究、詮釋和回答以下理論命題:新時代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的定位及意義,新時代社會治理法學學科體系的創新發展,新時代社會治理法學學術體系的歷史地位及其時代價值,人類法治文明語境下當代中國社會治理法學話語體系建構的路徑,新時代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與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的關系研究,社會治理法學的緣起及其啟示,“馬克思經典作家”關于社會治理法治的基本原理及其當代應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法治的基本經驗,新時代習近平社會治理法治理論的品質及其指導意義,新時代社會治理法學的研究對象,社會治理法治的基本原則,社會治理法律關系,社會治理法治的歷史類型及其啟示,社會治理法學與憲法行政法學的關系,社會治理法學與民商法學的關系,社會治理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社會治理法學與社會法學的關系,社會治理法學與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關系,社會治理法學的理論價值及其意義,社會治理法治的文明互鑒研究,新中國70年社會治理法治的理論與實踐,社會治理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法、社會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社會矛盾化解法、網絡社會治理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社會治理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及其考評標準,網絡社會治理法學學科證成,“楓橋經驗”: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東方模式”,等等。這需要法學學術共同體堅持問題導向,組織協同攻關,通過有計劃實施重大課題攻關,逐步達成理論共識并以新鮮理論成果以推進和繁榮新時代新文科的發展;也需要搭建平臺,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對域外治理文明創新性轉化的同時,提供和分享中國的“治理文化”“治理模式”“治理經驗”“治理智慧”。
圍繞人工智能時代社會治理法治建設話語體系和學理范式,康蘭平認為,回眸新中國70年來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的概念體系、政策話語與核心法理,既需要合乎歷史事實的貫通性理解,同時也需要立足于層累構成的整體性呈現,分析蟄伏于制度變遷后的歷史、思想與實踐邏輯,以實踐、命題與話語為線索,觀照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的前世今生與最新進展。因應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時代潮流,圍繞著人工智能時代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的制度因應與智慧轉型進行運行模式的機制創新,從合法性與最佳性耦合視角探究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的人工智能實現路徑和智慧法治的未來圖景勾勒。
圍繞法學核心范疇的構建,錢葉芳認為,二元法律框架下的法學核心范疇以及核心范疇關系研究具有局限性,需要向“三元法律結構”框架轉型,即由傳統“私權利—公權力”二元研究范式,向“私法權利—公法統治權力—社會法管制權力”三元研究范式轉化。在此框架下,權利依然是法學的核心范疇,并在與統治權力的單向制約和與管制權力的雙向制約中推動整個法學的現代發展。權利與權力(統治權力和管制權力)的關系構成法學的核心范疇關系。
圍繞私權力的濫用及其規制,瞿靈敏認為,私權力普遍存在于私法諸領域之中,私權力既不同于公權力和私權利,與社會權力也存在范圍上的差別。其根據權力來源的不同,將私權力劃分為法定私權力、意定私權力和事實性私權力。實踐中,私權力失范現象嚴重并產生了不良影響,但是,由于規制對象的錯位,現有規制原則和行為無效制度均難以對私權力的濫用進行有效地規范。鑒于私權力和公權力在權力屬性和對個體基本權利潛在威脅方面的相似性,有必要引入公法中的權力規制理論,通過合憲性審查、正當程序、比例原則對私權力的產生和行使進行規制。
圍繞法治促進鄉風文明建設的歷史實踐,董小紅認為,明代初期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有機協調促進了當時的鄉風文明建設,呈現出相對和諧的社會秩序,形成了與鄉風文明特有的相關函數關系,啟示著當前鄉風文明建設路徑可圍繞著“鄉風曲線”推動鄉風文明建設的蓬勃發展。
四、關于社會治理法治專題研究
社會治理法學不僅包含一套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與話語體系,也包含社會治理法治的具體問題,其是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的邏輯延伸與外在表達,兩者互為表里、相輔相成。一方面,對社會治理法治具體問題的認識與把握,是構建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的基礎;另一方面,構建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為有效認識社會治理法治問題提供了理論工具。
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問題,王崇敏認為,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對于落實“改革于法有據”、實現自由貿易港制度的頂層設計法治化、明晰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中國特色、守住開放的底線等具有重要意義,其立法應在一定指導思想與目的下,堅持整體授權、一體推進、鼓勵創新的原則,主要內容大致包括12個方面。圍繞“互聯網+虛擬社區”模式下農村社區矯正問題及其完善,董邦俊、黃清昱認為,農村社會矯正具有獨特的意義,但也存在法律保障不足、部門之間信息交流與協調配合不足、專業力量不足、經濟支持與組織保障不足、農村社情復雜、觀念滯后等系列問題。為此,須建立“互聯網+虛擬社區矯正”模式,為了使這一模式發揮有效作用,須從情報匯總、精準幫扶、統籌實施、因人劃區、績效反饋、立法完善、政策激勵、宣傳引導等方面發展完善。
圍繞政社合作的法治困境及其破解之道,侯帆認為,影響政府管控社會組織的關鍵性因素是社會組織的公共性與風險性,其進而影響到政府與社會關系,并進一步影響政社合作,因為我國政社合作的運作機制主要是降低社會組織的風險性,增加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性。政社合作的機制主要有控制層級規模降低風險性、培育服務類互益組織的公共性、與服務類公益組織的準伙伴式合作、搭建溝通協商制度平臺等。為提高政社合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須堅持黨建引領、逐步改革村委會居委會、完善社會組織相關的法律、繼續推進社會組織脫鉤改革、法律上支持服務類公益組織提高造血功能。圍繞政社合作共治法的中國樣態,盧希起認為,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具有獨特的優勢,但是,社會組織的內部樣態、行動策略、治理結構等因素是影響政社合作效果的重要因素。針對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存在一定風險,即法律道德及人身安全的雙重風險,他指出不存在一部包羅萬象的政社合作共治“法”;從學術研究的視角進行闡釋,政社合作共治法就是對政社合作共治的某種規律性認識,基于這種規律性的認識,可以從不同的層面來豐富相關法律的調整視角。圍繞公共安全治理問題,郭澤強等認為,有效治理公共安全問題須堅持“寬嚴相濟”原則,優化刑事立法、完善公共安全法律保障體系、提高公眾安全意識水平,最終實現《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效銜接。圍繞行政解釋過程中的政策裁量問題,黃琳認為,行政解釋過程存在廣泛的政策裁量,具有行政裁量權的行政機關是政策裁量的實施主體,而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進行價值權衡。政策裁量具有雙重影響:一是在提升行政效率方面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實現意見溝通與多元價值整合、緩解執法壓力等積極效應;二是其具備政策裁量腐敗化的可能、因過度夸大政策裁量的重要性而滋生選擇性執法困境等消極效應。
編輯:中實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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