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借條一換,風險暗藏
2015年2月,李女士向陳某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書面借款協議,約定了借款金額、利息及借期。借期屆滿后,李女士僅歸還5萬元,剩余部分未償還。兩年后,為防止訴訟時效屆滿,李女士要求陳某重新出具借條,同時收回原借條。新借條載明“今向陳某借款5萬元,借期一個月”。
然而,新的借條簽署后,陳某一直未收到款項。最終,李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涉及是否構成真實借貸關系、訴訟時效中斷及證據舉證責任等問題。
黃釗律師作為被告方代理律師,在此案中對證據收集及訴訟策略進行了全面把控,為案件分析提供了清晰思路。
二、案件背景:借條換新,舉證成關鍵
案件的核心問題在于,新借條是否能夠證明借款關系的延續。李女士主張,新借條簽署后,訴訟時效應重新計算;陳某則認為未實際支付借款,新借條無法成立借貸關系,要求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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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中,法院重點審查以下證據:
- 借條原件及新借條:新借條確系李女士簽署,但陳某未收到款項;
- 支付憑證缺失:李女士未留存原借條復印件,也無銀行轉賬記錄或微信、短信溝通記錄;
- 借貸關系真實性:法院無法確認新借條所對應的款項已實際支付,因而無法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女士訴訟請求。
三、法律分析:實踐合同與舉證責任
1. 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合同成立。實踐中,借款合同未實際交付款項,則合同尚未成立。在本案中,2017年新借條簽署后,陳某未實際支付款項,法院認定雙方未形成有效借貸關系。
2. 訴訟時效中斷及證據要求
《民法典》第195條規定,訴訟時效在權利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或提起訴訟等情形下可中斷。法律上允許通過電話、微信、短信、郵寄催款函等方式主張債權。
在本案中,李女士僅依靠新借條主張債權,卻缺乏支付憑證或溝通記錄,未能有效證明訴訟時效中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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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舉證責任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明確,原告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案件中,李女士未留存原借條復印件及轉賬憑證,因此承擔了舉證不利的后果。
四、實務操作要點:延續訴訟時效應謹慎
1. 簽署“對賬單”或“還款協議”
避免直接讓借款人書寫新借條,因新借條可能被認定為新借款。對賬單應詳細注明原借款時間及支付情況。
2. 保留全套證據
包括原借條、支付憑證、微信或短信催款記錄、郵件函件等。證據完整才能在訴訟中證明借貸關系及已支付款項。
3. 注意借期約定
對新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時間和利息應謹慎,以免影響原借款利息計算或產生新的借期。
4. 多種方式中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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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主張還款責任即可中斷訴訟時效,書面催款并非唯一途徑。
黃釗律師在本案中提醒,實踐中很多出借人為了延續訴訟時效,忽略了證據完整性和支付憑證的重要性,最終可能導致敗訴。
五、案例總結
本案充分說明:借條換新并不等于借款關系延續,關鍵在于能否提供證據證明借款已支付及債權存在。法院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駁回了李女士訴訟請求。
在武漢地區處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應盡量保存原始借款憑證、支付記錄及催款證據。通過專業分析與證據梳理,提高維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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