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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含墨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鄭植升,近期承辦了一起涉嫌“仙人跳”的刑事案件。
本案當事人在被逮捕一個月后,經辯護人鄭植升及委托人的共同努力,最終于昨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當事人重獲自由。
本案在法律適用和程序上并不存在實質爭議。然而,在一個半月的辯護過程中,本律師經歷的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沖突,卻讓我意識到:一起刑事案件的能否有滿意的結果,不僅在于法律的適用與律師的能力,更在于當事人、委托人能否始終信任自己的律師。
法律定規則,律師明路徑,但能否走到終點,往往取決于彼此的信任。
因此,作為辯護律師,我對委托人懷有由衷的敬意。
在長達四十五天的溝通過程中,我們彼此信任、相互配合,沒有猜忌,也沒有猶豫。委托人在面對壓力與不確定時,始終保持冷靜、理性與果斷,這是刑事案件中極為難得的品質。
這份信任,讓辯護工作得以順利推進;這份理解,讓律師得以盡最大努力完成自己的職責。
可以說,這起案件的結果,不僅屬于律師的努力,也屬于委托人信任的力量。
事情經過
9月中旬,我接到了一起稱是“仙人跳”的刑事案件,案發地在北京。
委托人在收到拘留通知后24小時內即與我聯系,并迅速確認委托。次日下午,我在北京某區看守所會見了本案當事人。
委托極快,律師會見極快,而案件的報捕也同樣極快——在拘留兩周后,檢察院即批準逮捕。
很多當事人都會關心的第一個問題是:“能不能出來?”
作為辯護人,我無法給予明確的答復。但一般而言,律師在第一次會見后,心中都會有一個大致判斷。
本案中,我的初步判斷是,當事人“較大概率可以出來”,但案件存在一個關鍵癥結,解決這個問題,人大概率就可以出來,但需要辯護律師與在外的委托人共同努力才能化解。
具體問題由于案件仍在偵查階段,不便透露,在此期間發生的一插曲,讓我印象深刻。
有一天,我從看守所會見結束后,前往辦公室面談,其中一位是委托人,另一位是親戚。
會面時,我詳細說明了辯護方向以及解決問題的可能路徑,兩位均表示理解與配合。
然而次日晚,那位親戚突然來電。
電話內容不再贅述,言辭中多有責備,指責我未盡力幫助當事人,甚至提出“你作為律師要負責找到立功線索”“繳納保釋金”等無理且非法的要求。
我反問她:“你這都從哪學的?電影看多了還是哪個神親戚指導你了。”
她回答:“你不用管我從哪兒學的。”
“我的委托人是×××,我只對她負責,我沒有義務向你說明案件情況。”
說完我便掛了電話。
類似的情況,其實并不少見。
當事人家屬內部在律師選任或案件處理上存在分歧時,這樣的沖突幾乎難以避免。
因此,在我與委托人第一次見面時,我就提醒過:
“接下來這段時間,一定會有人告訴你可以‘花錢取保’,一個都不要信;也一定會有人說你找的律師不行,但律師水平、責任心到底如何,我相信您能感受到。”
本案也不例外。
這并不是我有預知能力,而是幾乎每個刑事案件都會經歷的“考驗”。
讓我欣慰的是,本案委托人并沒有因為我的年齡或執業年限,對我的專業產生質疑。
當我說明那位親戚的言行后,委托人當即決定不再接聽對方電話,也不再與之聯系,并將其微信、電話一并拉黑,同時讓我也不再接聽那名親戚的任何電話。
此后,委托人繼續對我保持充分的信任與配合,我的每一項辯護工作,都全力支持。
至于在失去他人協助的情況下,我與委托人最終如何化解案件的癥結,過程可以說頗具戲劇性。
為了推進案件,我們不得不臨時調整策略,甚至“入戲”極深——誰能想到,辦理一件刑事案件,有時也需要一點“演技”。
在我看來,律師辦案若只拘泥于法條條文,而忽視人和事的復雜性,那是遠遠不夠的。
法律是工具,但人性才是案件的變量。
正如我上個月辦理另一案件報案時的經驗——為了獲取關鍵信息,我一度以學生、客戶等身份接觸對方,才順利推動了筆錄環節的進展。
辦案的核心,其實就是與人打交道。
必要的策略、適度的偽裝,以及對人性的精準把握,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這些經驗,往往比一份寫得再完美的法律意見書,更能推動案件的實質進展。
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暫不便細談,待本案結束后,我會再與大家分享更多細節。
總之,這一次,是我們兩個人——靠著耐心、判斷與信任——一起解決了那個關鍵的癥結。在這期間,如果委托人對我有一絲的不信任,這起案件都不會有今天的結果。
事后,我與委托人通了一通電話。
“你知道我為什么沒有在他被逮捕后,立刻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嗎?”
“鄭律師,我從來沒有想過也沒有查過這些,我對你的工作無條件信任。”
“我知道,但從那件事后,其實我都做好了心理準備,如果有一天你來問,我該如何回答。
或許某個親戚會跟你吹耳邊風,你的律師沒有交羈押必要性審查,不稱職。
他說的沒錯,在逮捕后,我確實還可以向檢察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但法律規定,在沒有新情況下,這只有一次申請機會。
如果我逮捕后不管三七二十一立刻交了,萬一那個癥結我們一直不能解決,那不就是早早的把日后申請他變更強制措施的出路給斷了嗎?
我可以做一個演技派律師,應付委托人,法律規定我能交的,我都交了,也不管結果如何,不管有沒有作用,事后讓你挑不出我的錯。
但我演不了,我真的演不了。
我想的是,等有今天的時候,我再交,這會,這份申請才會有作用。
我一直在等這一天,這一天也終于讓我們等到了。”
這起案件,給我最大的感觸,是“信任”。
委托人的信任,是刑事辯護工作中最重要、也是最稀缺的力量。
不夸張地說,在當事人被批準逮捕前的最后兩夜,我幾乎沒睡好。要么夢到問題已經解決、人被釋放;要么天剛蒙蒙亮就醒來,無法入睡。
我還記得,批準逮捕前兩天的傍晚,我從看守所回來,站在北京北二環的街頭,與委托人一起痛罵的無奈;
也記得國慶節后第一個星期一清晨,我準時出現在郊區看守所門口,見到當事人,為他處理工作;
我記得在返城的公交車上,又悶又熱、困倦難耐的樣子(是的,我辦案不鋪張);
還記得中午在律所見完客戶,匆忙在便利店買個三明治邊走邊吃,再趕往會見的節奏;
也記得那次會見中,勸慰當事人堅持下去、不要放棄——告訴他“大概率能出來”的那一刻。
昨天,他出來了。
今天回顧這一切,我在想:
這個案子難辦嗎?——挺難的。
爽嗎?——真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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