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幾年前火遍司法界的一紙判決書,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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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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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對何某危險駕駛案作出的無罪判決,字里行間流淌的司法理性與人文溫度,恰好映照出五年前老李案的深層遺憾——兩起案件的核心要件高度重合,卻因司法理念的時代演進,最終走向了截然不同的司法結局。這份判決書不僅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清晰標尺,更促使我們重新審視醉駕入刑背景下,“形式合規”與“實質正義”之間的平衡真諦。
何某與老李的遭遇存在驚人的重合度:二人同樣持有C1機動車駕駛證,卻分別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被認定為機動車的超標電動車;同樣處于醉酒狀態但酒精含量未達極端水平(何某檢測值為99.2mg/100ml,老李則為120余);均未造成交通事故,且主觀層面并無放任公共安全風險的惡意。從行為本質來看,何某因老家山區普遍未考摩托駕照的習俗而缺失準駕資格,老李因認知偏差誤騎“超標電動車”,二者都不屬于“明知故犯、漠視交通規則”的典型醉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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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在于,老李案,司法人員機械套用〔2013〕15號文件“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加重情節——只要未取得對應準駕資質,無論車型實際風險、行為人是否存在認知盲區,一律作為從重處罰情節;而何某案中,法院突破了條文的刻板適用,以實質判斷還原了案件的客觀真相。
何某案判決書的核心說理,精準點出了老李案的關鍵癥結。
一方面,法院清晰界定了不同機動車的風險層級,明確提出“汽車對公共安全的威脅更突出,摩托車的風險則更多指向駕乘人員自身”,這一判斷與老李騎“時速不足30碼”電動車、小王駕SUV醉駕的風險差異形成鮮明對照。回溯老李案的判決,正因其未考量這種風險本質的分野,將超標電動車與機動車同等論處,才出現了“低風險行為重罰、高風險行為輕處”的失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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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法院厘清了“準駕不符”與“典型無證駕駛”的核心區別,認為何某擁有十余年汽車駕駛經驗,駕駛操作難度更低的自動擋摩托車,屬于“高難度準駕向低難度準駕的跨越”,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無駕駛能力——這與老李“一輩子恪守法律底線,僅因認知盲區未考取摩托駕照”的情況高度契合。而老李案審理時,相關司法實踐未作此細分,將“未取得摩托駕照”直接等同于嚴重違法情節,忽視了行為人實際駕駛能力與主觀過錯程度的個體差異。
更值得稱道的是,何某案的判決書彰顯了對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堅守,點出了老李案最令人扼腕的癥結——刑法不應輕易為公民貼上“罪犯”標簽。老李三十年職業生涯保持清白記錄,臨近退休卻因一次“想守法而未能如愿”的認知偏差,最終遭遇雙開的嚴厲懲處,晚節不保,淪為犯罪分子,晚年生活無著,這顯然違背了“寬不可縱容犯罪,嚴不可引發同情”的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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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何某案中,法院全面考量其“深夜行車、路程僅三公里、沿途行人稀少”的實際場景,認定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需要刑罰規制的程度,最終依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條款宣告無罪,這正是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規定的精準適用,讓司法裁判回歸常識常理常情的軌道。
從老李案到何某案的司法實踐變遷,清晰展現了司法理念的重要進階:從機械套用法律條文到實質審查行為風險,從“一刀切”的定罪模式到差異化的寬嚴相濟,從偏重形式合規的認定到兼顧實質正義的考量。2023年《四部門意見》將法發〔2013〕15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加重情節變更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類似老李案的裁判失衡,但何某案的判決進一步警示我們,司法公正的實現不僅依賴規則完善,更離不開裁判者對個案細節的審慎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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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司法悲劇已然無法逆轉,但何某案的無罪判決為同類情形劃定了明確邊界:醉駕入刑的立法初衷是防范公共安全風險,而非單純懲罰酒精含量超標行為;司法的核心使命是懲惡揚善,而非機械執法制造司法遺憾。當司法裁判既能堅守法律底線,又能洞察人心溫度,既能嚴懲真正的危險行為,又能寬容無心之失的輕微過錯,才能讓公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力量——這正是何某案判決的深層價值,亦是對老李案司法遺憾最有力的回應與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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