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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人民法院報》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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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藺 穎
買電動自行車附贈頭盔和雨披,還送價值不菲的掃地機器人。面對商家的廣告,消費者很難不動心,收貨后卻發現三樣贈品全是三無產品,那么附贈品能像正常購買的消費品一樣要求懲罰性賠償嗎?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支持消費者針對價值500元三無贈品提出的“退 一賠三”訴請,判決商家支付消費者2000元賠償款。
2024年“6·18”促銷活動期間,老李在網絡購物平臺看中一款電動自行車。商家在促銷宣傳中承諾,特定時間內購買2478元的主商品電動車,贈送價值498元的掃地機器人、市場價99元的頭盔及29.9元的電動車雨披,老李隨即在限定時間下單付款。
“收貨后一看,掃地機器人連產品名稱都沒有,包裝上沒有廠家明細、生產日期,頭盔和雨披也都是三無產品,質量太差根本沒法用。”老李聯系網店客服后被告知“贈品都是這樣的,具體以收到的實物為準。”
老李認為商家的促銷行為構成消費欺詐,遂起訴要求將網購電動車附贈的三樣贈品退還,商家退還貨款626.9元以及進行三倍賠償1880.7元。一審法院判決老李退還商家三樣贈品,商家向其支付626.9元。老李不服提起上訴。
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消費者可否就案涉贈品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本案中,網絡商家的銷售行為屬于典型的附贈品銷售行為,即經營者在出售商品或者服務時,在合同標的之外向消費者提供額外財物的交易方式。附贈品銷售行為本質上是單一的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不可將附贈行為簡單地界定為贈與合同。對于附贈商品,消費者雖在形式上未支付對價,但經營者實際上已經將贈品的費用攤入經營成本,贈品的價款包含在主商品的價款中。
法官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附贈品銷售行為中的“贈品”在法律上系屬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消費者有權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法官認為,關于案涉商家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廠址等。本案中,附贈的掃地機器人、頭盔和雨披均沒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且未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等信息,商家亦未能舉證證明附贈商品系合格產品,所以法院認定存在欺詐行為。
至于如何確定贈品具體金額,法官認為,在附贈品銷售行為中,雖然經營者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標明了贈品價款,但實際上該價款并非消費者實際購買附贈商品支付的對價,因為這部分對價已實際分攤入主商品價款中。所以本案中,法院酌情以附贈商品價款共計626.9元,占附贈商品與主商品價款2478元之和的比例,計算實際支付的附贈商品對價,認定老李支付的附贈商品價款為500元,最終判決商家向老李“退一賠三”,支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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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網絡消費已成為消費常態,在網絡促銷活動中,商家經常采取附贈品銷售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這種經營者在合同標的之外向消費者提供額外財物的交易方式,屬附贈品銷售行為。商家采取附贈品銷售行為進行促銷,應確保所附贈品不存在質量等問題。
因為上述“贈品”在法律上系屬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可將其簡單地理解為商家單純贈與消費者的禮物,贈品的成本已經被攤入經營成本之中。附贈商品存在欺詐的,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承擔購買附贈商品實際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而贈品實際價款應結合贈品屬性、同規格贈品的市場價值、主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經營者聲明的贈品價格、消費者實際支付價格中贈品所占比例等因素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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