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當事人在準備證據的時候,喜歡拿復印件作為證據材料,京坤律師提醒大家:如果缺乏原件作為比照,那么復印件單獨作為證據的證明效力是非常弱的。尤其當它單獨作為關鍵證據的時候,復印件約等于廢紙。
復印件的最大弊端在于,它很容易被篡改,且難以鑒別,法庭每天審理那么多的案件,見慣了利用復印件制造假證據的伎倆,天然對復印件就缺乏好感,所以,如果你的證據只有復印件而缺乏原件,那么不好意思,請做好法院不予采納的準備。
除了在實踐中復印件不討人喜歡以外,法律上也是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中就包括“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所以如果你要拿復印件當證據,一定要保管好其原件,經過法院比照確認后,你可以繼續把原件收好,此時經過法院比照的復印件效力就等于原件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提《民事訴訟法》中,有說:“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這種情況只適用于你的復印件必須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如果它僅僅是一個孤立的證據,還只是復印件,抱歉,這份復印件就等同于零。
最后京坤律師再總結一下,關鍵的證據,必須有原件做比照,復印件才有效;如果只是輔助的證據,那么即便拿不出原件,且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那么復印件還是可以提交的。就好比我們請客吃飯,不要拿復印件當主菜/硬菜,作為冷盤小菜還是勉強可以接受的。大家聽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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