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僅是未成年人習得知識的殿堂,更是其塑造社會認知、構筑人生觀與價值觀的精神港灣。但是尚未完全成熟的心智,使未成年人在人際交往中易陷入認知偏差,滋生語言貶低、侮辱等校園暴力行為,在受害者心中留下難以磨滅的心理創傷。
近日,恩施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校園欺凌案件,判決施暴者及教育、管理缺位的學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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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小娟系年齡十二歲左右的未成年人,雙方均就讀于某小學。小紅在就讀期間,因與小娟發生矛盾,小娟便時常對小紅發表貶損性評價。2023年11月,小紅向老師反映了相關情況,老師在了解相關情況后,對二人進行勸解。同月,小紅因心情差、煩躁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心境(情感)障礙”。2023年12月,小紅報警稱自己遭受語言暴力,隨時會暈倒。送醫后,小紅被診斷為“通常在童年和青少年期發病的行為和情緒障礙”,并出現自殺傾向。2024年3月,小紅休學。
后小紅父母與小娟父母、某小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恩施市法院,要求小娟向小紅公開道歉,同時判令小娟、某小學賠償小紅因患病產生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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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被告小娟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小紅名譽權;二、被告某小學在本案中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首先,根據部分同學及老師的證言來看,小娟對小紅有不當言論的事實確實存在,現有證據雖不能證實小紅患嚴重抑郁癥完全與小娟的言論相關,但從小紅患病后的各種表象來看,其非常在意小娟對其的評論,故認定小紅患有嚴重抑郁癥與小娟對其進行的不當言論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小紅父母在小紅反映遭受校園欺凌情況后,并未引起足夠重視,直至小紅產生自殺傾向后才進行治療,且小紅本身亦有一定基礎疾病,不能排除自身身體原因造成的影響,故小紅父母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其次,某小學在接到小紅反映后雖與小紅及小娟進行了交流溝通,但未引起足夠重視,未與雙方家長及時聯系,直至小紅出現嚴重抑郁才上報并干預,故某小學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
綜上,結合各方過錯程度,法院判令小娟承擔20%責任,某學校承擔10%責任,并按照相應比例賠償小紅財產損失。同時,考慮到雙方均系未成年人,在雙方家長陪同下,由小娟向小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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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是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繞不開的話題。校園欺凌不僅限于身體欺凌,通過語言貶低、慫恿同學孤立他人都屬于欺凌行為。而未成年人不健全的心智,不成熟的認知,使得大部分施暴者無法認識到自己行為會造成的嚴重后果,直接或間接參與到欺凌中去。而被欺凌對象自我保護、調節能力差,極易引發抑郁、輟學、自殺等嚴重后果,成為“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家長及學校老師要盡到教育管理義務,引導未成年人與同學友善相處,同時也要教導孩子正確認識校園欺凌,遭遇欺凌時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此外,未成年人內心敏感且不善于傾訴,家長要多與孩子交心攀談,多關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要認識到心理健康才是人生的“第一成績單”。
來源丨龍鳳法庭
作者丨張 森
美編丨喻靖堯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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