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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群里看到有人轉發“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的帖子,群里不少人都跟著刷屏。說實話,作為一個母親,我比誰都恨人販子。如果法律允許,我恨不得親手懲罰那些拆散家庭的罪犯。但冷靜下來想想,如果真的實行“一律死刑”,結果可能會讓更多孩子陷入危險。
幾年前我老家發生過一個案子。人販子拐了一個三歲男孩,開車運往外地途中,孩子一直哭鬧。當他們聽說警方設卡檢查時,因為知道拐賣兒童不會判死刑,就把孩子放在路邊草叢里。孩子后來被找到,平安回家了。
試想一下,如果當時法律規定拐賣必死,那幾個人販子會怎么做?他們很可能為了消滅證據而殺人滅口。對一個已經犯了重罪的人來說,殺不殺人都是一死,那為什么不選擇更難被發現的方式呢?
這就是最殘酷的現實——法律懲罰的嚴厲程度,需要與想要保護的生命價值相匹配。
我國刑法其實對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罰就是死刑。但不是所有情況都判死刑,而是根據具體情節——比如是否使用暴力、是否造成傷亡、是否屬于集團犯罪首要分子等。這種區別對待是很智慧的。
我請教過一位從事打拐工作多年的老警察,他說了一個讓人心酸的觀點:“我們最怕的不是人販子判得不夠重,而是被拐的孩子回不了家。如果每一起案子都變成殺人案,那多少個家庭能承受這樣的結果?”
他講了一個真實案例。某地警方抓獲一個人販子,但他死活不肯交代把孩子賣到哪里了。審訊過程中,警察給他看了孩子母親哭暈在醫院的照片,說:“你現在說出來,這孩子還有機會回家過年。你也有老有小,將心比心吧。” 經過長時間心理攻堅,人販子終于提供了線索,孩子被成功解救。
“如果他知道自己橫豎都是死,還會配合我們嗎?”老警察反問。
法律的目的不僅是懲罰,更重要的是預防犯罪和挽回損失。對不同程度犯罪保持量刑上的彈性,實際上是為了給受害者留出生存空間。
我理解大家對人販子的憤怒。每次看到被拐兒童父母痛哭的畫面,我都忍不住落淚。但正因為我們珍視每一個孩子的生命,才不能在法律上“一刀切”。
就像我們教育孩子一樣——懲罰不是目的,讓他們知錯能改才是目的。法律也是如此,它需要給犯罪者留下悔改的余地,給受害者留下生還的機會。
有人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應該買賣同罪,都判重刑!”這個觀點我很贊同。實際上,近年來我國法律已經加大了對買方的處罰力度。但同樣,也要區分情況——是明知故犯,還是被蒙騙?是長期虐待,還是視如己出?這些因素都會影響量刑。
法律就像一位智慧的長者,它既要有嚴厲的一面,也要有慈悲的一面。
大家可能還記得,2015年朋友圈曾經刷屏過“支持人販子全部死刑”的活動。當時一位法律專家說得很好:“公眾的憤怒值得尊重,但立法不能憑情緒。我們要考慮法律的社會效果。”
這話點醒了我。是啊,我們制定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不是發泄情緒。如果嚴厲的刑罰反而讓犯罪變得更暴力、更隱蔽,那豈不是與初衷背道而馳?
打個比方,這就像我們握沙子,握得太緊,沙子反而從指縫中流走;適度松緊,才能留住更多。
我認為,與其一味呼吁加重刑罰,不如推動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打擊力度,增加警力資源投入,提高破案率。如果每個拐賣案件都能迅速偵破,那人販子自然會收斂。
二是完善源頭預防,比如加強社區巡邏、普及防拐知識、建立失蹤兒童快速反應機制。
三是幫助被拐家庭,包括心理輔導、就業支持等,畢竟他們承受的痛苦是我們無法想象的。
法律不是快意恩仇的工具,而是維護社會利益的平衡器。它要在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受害人等多個目標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
下次再看到“一律死刑”的倡議時,也許我們可以多想一步:這樣的規定真的能保護更多孩子嗎?當我們為孩子創造一個更安全的世界時,光有憤怒和嚴厲是不夠的,還需要智慧和理性。
畢竟,我們最終的目的,是讓每個孩子都能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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