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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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按:二倍工資仲裁時效起算點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
1、逐月分別起算:自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次月起,對每一月分別計算一年時效(如廣東、上海做法),這是主流觀點。
2、連續違法視為一體:自用人單位不簽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起算一年;若滿一年仍未簽,則自滿一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如江蘇、山東做法)。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實施后,江蘇地區有法院開始對之前的做法進行調整了,請看案例:
2023年2月初,高某找到某公司區域領班錢某在某公司處從事小工、雜工工作,具體負責苗木栽種和養護,工資按天按考勤計算,每天120元,做一天算一天,所有員工是次月10日發放上個月工資,雙方未簽訂勞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高某工作到2024年12月31日,便自己離開,公司未為高某繳納社會保險。
2025年1月2日,高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共計34926.67元。仲裁委不予受理。
高某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高某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二倍工資無法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雙倍工資罰則的適用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未簽訂書面合同。
本案查證事實為雙方約定工資薪酬為120元/天,并且工作一天得一天的酬勞,不工作便無酬勞,無最低工資標準,表明雙方未形成長期、穩定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這不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條件。
公司未給高某繳納社會保險,雖然社保不是唯一標準,高某也從未提出過異議,這也不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條件。
高某從事的綠化養護工作雖屬用人單位工作的一部分,但雙方并未約定固定期限或長期合作,對高某采取的管理方式基本是來去自由,這些更符合臨時性勞務工作的特點。從高某提供的證據及查明事實來看不能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據此,高某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高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雙方構成勞動關系,二倍工資支付義務應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成為其組織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和監督之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法僅規定了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是實際提供勞動,體現了勞動法的社會法功能,承擔了保護公民的社會權利尤其是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社會責任。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審查用工雙方在資格條件、人身管理和報酬性質等方面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上。
根據現查明的案件事實,2023年2月初高某由某公司區域領班錢某招用在某公司處從事苗木栽種和養護工作,工資按出勤天數計算,公司對高某所陳述的“平時的工作也是錢某來進行指揮的。如果我家中有事,也需要向錢某進行請假,如果遇到下雨天,錢某也會告知我不用上班”情況不持異議,即高某對于是否出勤在一定程度上接受錢某的管理,且雙方之間用工關系存續近兩年之久,符合長期、穩定的特征。
參考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本案雙方當事人于2023年2月至高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即2024年10月28日期間應屬勞動關系,按出勤天數計發工資系雙方約定的工資結算方式,并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成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以后,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早已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某公司認為高某系“臨時工”的意見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的二倍工資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該月實際工作日計算。
公司招用高某工作后,應于2023年3月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現并無證據顯示公司曾要求高某簽訂勞動合同,故公司因未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而產生直至2024年1月的二倍工資支付義務,鑒于公司系當月10日左右發放上一個月工資,故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上述二倍工資支付義務應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高某于2025年1月2日申請仲裁,故2023年12月、2024年1月的二倍工資尚在仲裁時效期間內,經查閱高某提供的要素式起訴狀中所列訴訟請求具體構成,現高某于訴訟中主張了2024年1月前的二倍工資,據高某提供的收入納稅明細詳情,2023年12月、2024年1月工資合計為6615元,某公司需向高某二倍支付該兩月工資,故尚需支付差額6615元。
綜上,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6615元。
案號:(2025)蘇04民終4261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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