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視改編權授權合同雖然約定了授權費,但授權費不確定,項目孵化一段時間后,著作權人能否以授權費不確定為由收回授權?
約定
2023年3月,甲為乙出具《授權書》,內容如下:甲是小說作者,委托乙全權負責小說影視劇改編事務,授權乙享有影視劇改編權。授權期自授權書出具之日起至電影、電視劇發行結束止。授權費在影視劇開機后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小說未能改編成影視劇,雙方均無法律責任。
![]()
履行
簽約后,乙聘請編劇創作電視劇劇本,經多次修改才通過立項。此后,乙開始為電視劇融資。2025年2月,甲向乙發送通知,告知乙收回授權。理由是授權費不確定,簽約后2年也未取得授權費。
爭議
乙主張甲收回授權實為解除合同,其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是授權書明確約定授權期至影視劇發行結束時止,目前尚在授權期內,基于對乙授權的信賴,乙投入資金創作劇本,孵化項目,若乙收回授權,則乙前述投入將成為損失。而且,授權費金額雖不確定,但乙為取得授權須支付對價,只是授權費支付條件尚未成就,甲并非無償對乙授權,甲積極推進項目,并無怠于履行的表現,乙的授權費仍有實現的可能。
![]()
問題
甲收回授權的通知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評析
本文認為,甲收回授權的通知不具備法律效力,案涉《授權書》未因甲的通知而解除,乙仍享有小說影視劇改編權。理由如下:
首先,《授權書》的性質與效力。案涉《授權書》系甲作為小說的作者向乙作出的著作權改編權授權,核心內容是甲將小說的影視劇改編權授予乙行使,雖由甲單方作出,但經乙認可,雙方之間構成著作權許可關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十條規定的“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改編權”的情形,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
其次,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解除需滿足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條件。該案中,甲無約定解除權。《授權書》未約定甲可單方收回授權的條件,僅約定“如小說未能改編成影視劇,雙方均無法律責任”,該條款不構成甲的約定解除權。此外,甲也無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的核心是“對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授權書》約定授權費的支付條件是“影視劇開機后協商確定”,現乙完成劇本創作、推進項目融資,未進入開機階段,支付條件未成就,乙無支付義務;乙已履行“聘請編劇創作劇本并通過立項、推進融資”等主要義務,不存在“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根本違約”的情形。甲主張的“授權費不確定、2年未取得授權費”不構成乙的違約。
![]()
再次,甲的“收回授權通知”不產生解除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解除通知的效力以發出方享有解除權為前提。若發出方無解除權,即使發送通知,也不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本案中,甲既無約定解除權,也無法定解除權,其“收回授權”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故不具備法律效力。
最后,乙的信賴利益應受保護。乙基于對《授權書》的信賴,投入資金創作劇本、孵化項目,若甲任意收回授權,將導致乙的投入損失。根據《民法典》第六條規定的公平原則、第七條規定的誠信原則,甲作為授權方應恪守承諾,不得濫用權利損害乙的合理信賴。
![]()
綜上,甲以“授權費不確定、2年未獲收益”為由單方發送的“收回授權”通知,因缺乏約定或法定解除權基礎,不具備法律效力。案涉《授權書》作為著作權許可合同,乙已積極履行劇本創作、項目融資等主要義務,不存在根本違約行為,甲的收回授權主張既違背合同約定,亦違反《民法典》誠信原則與公平原則。乙基于授權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法律保護,其繼續享有小說影視劇改編權的結論,既符合法律邏輯,亦有助于維護影視行業合作中的交易穩定與信任基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