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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種作業操作證
考證過程煩瑣、市場需求大
他們看到了其中的商機
承諾“只要交800元就能拿證”
兩年騙了2萬多人
要想上崗進行特種作業,就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然而,由于考證過程煩瑣,市場需求大,一個70余人的詐騙團伙便盯上了這塊“肥肉”。他們將培訓類證書包裝成特種作業操作證,兩年詐騙2萬余人1500余萬元。
日前,經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團伙的核心成員王某等人依法獲刑。
花錢買證陷入騙局
2023年,小許進入溫州一家工廠從事電路修理工作,根據要求,他必須持電工證才能上崗。正在發愁時,小許在網上刷到一則“快速辦理電工證、焊工證等技工證件”的廣告,便留下了自己的手機號碼。很快,一個微信昵稱為“全國技工報考中心老師”的人聯系了他。
對方告訴小許:“因政策調整,現在有無須培訓考試、直接出證的名額,只需要交800元就能獲得證書,所出證書符合國家持證上崗的要求,而且出證機構在工信部網站有備案,已經有許多正規公司團購、復購。”
只要800元就能拿證,這令小許很是心動。對方以視頻形式向他實時展示辦公場所,并承諾企業對公收款。看到機構經營非常正規,急于用證的小許決定花錢買證。
然而,證書到手后,小許發現自己的證書和同事考來的證書完全不同。他馬上聯系客服詢問,客服向他出示了帶有證書編號的官網截圖,堅稱證書是真的。多了個心眼的小許又向其所在地的應急管理局與街道辦事處求證,結果發現這證書只是一張培訓合格證,根本不是能夠進行電工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氣憤之余,小許要求客服退款,但遭到了對方的拒絕。對方發來一份當初雙方簽署的合同,背面底部一行小字赫然在列——免責聲明:本證書僅為培訓合格證書,不能代替特種作業操作證使用。至此,小許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為規避風險擬訂免責合同
小許的遭遇并非個例。2022年2月至2024年5月,全國多地的公安機關陸續接到類似情況的報案。經查,王某等人進入了警方的視線。2024年4月,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分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下發的線索,決定對王某等人立案偵查。同年7月,王某等人被陸續抓獲。
2021年,31歲的王某在山西注冊成立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業務是提供社會工作者等職業教育培訓。一次偶然的機會,王某從同行那里了解到特種作業技能培訓的利潤很大,商機無限。
同行告訴王某,只要通過話術營銷,一紙30元至150元不等的培訓證,就能被包裝成特種作業操作證,以800元左右的價格售出。
看到利潤如此豐厚,王某決定嘗試公司業務轉型。他號召他人入股擴大公司經營規模,自己則牢牢掌控廣告引流及出證對接等核心業務。為了規避法律風險,王某要求公司團隊擬訂免責合同,并不斷完善銷售、售后流程,采用模棱兩可的銷售話術欺騙客戶。
與此同時,王某還通過正規招聘網站招聘業務員,由公司管理層專門負責業務員入職后的話術培訓、規則說明。業務員則按照客戶買證費用獲取相應比例的提成,公司以此激勵業務員多多“拿下”客戶。
深入審查精準定性
公安機關經初步調查發現,該案涉案金額巨大,證據錯綜復雜且被害人遍布全國各地。為此,龍灣區檢察院依法介入案件引導偵查,建議公安機關分層次采取不同的強制措施。同時,辦案檢察官加強對電子證據的梳理,明確每個團伙成員的銷售金額、獲利金額及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并進行立案監督。
2024年10月,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將王某等5名詐騙團伙核心成員移送至龍灣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面對檢察官的訊問,王某始終堅稱其僅負責廣告投放等業務,沒有實施詐騙行為。
2024年10月,龍灣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對案件進行深入審查,討論分析證據材料。
辦案檢察官在對案件進行深入審查、細致分析證據材料后發現,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群體認知的局限性,模糊證書的性質和作用,通過“官網可查”“多公司團購”等話術鼓吹證書的含金量,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知從而被騙錢財,該行為涉嫌詐騙罪。此外,雖然案涉公司的登記股東、法定代表人不是王某,但其他涉案人員均指認王某是幕后老板,全面負責公司運營,且公司利潤由王某支配,應當認定王某在整個犯罪團伙中處于領導地位。
最終,檢察機關認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致使2萬余人受騙,涉案金額1500余萬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4月,龍灣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王某等5名核心成員提起公訴。同時,經綜合考量其他犯罪嫌疑人在詐騙團伙中的角色定位、詐騙金額等因素,該院堅持分類分層、寬嚴相濟原則,于6月至11月,對該團伙中的組長、業務員等作相對寬緩處理,對主動退賠者提出緩刑量刑建議或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其中,2人被判處實刑,43人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27人被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日前,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九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王某提出上訴。今年9月,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史雋 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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