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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專注刑事辯護二十五年)
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強制猥褻罪作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重要罪名,隨著社會發展尤其是網絡技術的普及,其表現形式日趨復雜,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不斷涌現。包頭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十余載,以張萬軍教授為核心,匯聚了一批兼具法學理論素養與刑事辯護實戰能力的專業律師。團隊近年來辦理了多起強制猥褻罪刑事辯護案件,在無罪辯護、改變定性辯護、罪輕辯護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本指南結合團隊辯護實踐及人民法院入庫的典型案例,系統梳理強制猥褻罪的辯護困境、裁判規則及辯護策略,為實務辯護提供專業參考。
一、強制猥褻罪的辯護困境
結合團隊辯護實踐及司法實務現狀,強制猥褻罪的辯護主要面臨以下四大困境,這些困境既源于法律規定的模糊性,也與案件事實認定的復雜性密切相關。
(一)“猥褻”行為界定的模糊性困境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未對“猥褻”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僅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表述勾勒罪名輪廓。司法實踐中,“猥褻”行為的認定需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方式、侵害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猥褻”的內涵和外延理解存在差異,導致辯護中對行為性質的爭議頻發。
傳統猥褻行為多表現為肢體接觸型,如觸摸被害人隱私部位等,認定相對清晰。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隔空猥褻行為日益增多,如通過網絡脅迫被害人進行裸體視頻聊天、拍攝淫穢視頻等(如入庫案例2024-14-1-184-001李某強制猥褻案),此類行為未發生實際肢體接觸,是否屬于“猥褻”存在較大爭議。辯護中,控方往往以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精神侵害為由主張構成猥褻,而辯方若僅以無肢體接觸為由抗辯,難以被法院采納,需結合行為實質危害與傳統猥褻的一致性進行精細化辯護。此外,利用特殊身份實施的行為,如醫生以檢查為名觸摸被害人隱私部位(入庫案例2024-02-1-184-003王某合強制猥褻案),如何區分正常診療行為與猥褻行為,成為辯護中的另一大難點——控方通常以行為超出診療范圍為由指控犯罪,而辯方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行為的專業性和必要性,舉證難度極大。
(二)“強制”要件認定的舉證困境
“強制”是強制猥褻罪的核心構成要件,包括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其中,“暴力”“脅迫”行為的認定相對明確,但“其他方法”的界定較為寬泛,司法實踐中通常指利用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狀態實施猥褻行為,如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患病等狀態(入庫案例2024-02-1-184-004鄭某峰強制猥褻案中,趁被害人醉酒熟睡之機實施猥褻)。
辯護中,“強制”要件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脅迫”的程度認定。脅迫需達到足以使被害人產生精神恐懼、不敢反抗的程度,但實踐中脅迫方式多樣,如以散布隱私照片、視頻相威脅(入庫案例2024-14-1-184-001李某案、2024-02-1-184-001張某某案),如何判斷脅迫程度是否達到“強制”標準,缺乏明確的量化指標。控方往往僅依據存在脅迫行為就主張構成“強制”,而辯方需結合被害人的年齡、心理承受能力、行為人的脅迫手段強度等因素,證明脅迫未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舉證難度較大。二是“其他方法”的適用邊界。如醫務工作者利用診療場景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王某合案)、教練利用師生關系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入庫案例2024-14-1-184-002楊某案),此類案件中,控方易將“特殊身份帶來的信任關系”直接等同于“其他方法”,而辯方需證明被害人并非出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或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信任關系未被用于實施猥褻,需調取診療記錄、證人證言等大量證據,辯護成本高且效果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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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以法理賦能刑事辯護)
(三)量刑情節認定的爭議困境
強制猥褻罪的量刑分為兩檔:基本量刑檔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加重量刑檔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適用情形包括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實踐中,加重情節的認定是量刑辯護的核心,但相關認定標準存在模糊性,導致辯護難度較大。
一方面,“公共場所當眾”的認定存在爭議。刑法及司法解釋未明確“公共場所”的具體范圍和“當眾”的判斷標準,司法實踐中對居民小區花壇旁(入庫案例2024-02-1-184-002袁某勝案)、地鐵車廂(入庫案例2025-07-1-184-001王某煒案)等場所是否屬于“公共場所”,以及“當眾”是否要求實際被他人看見、是否包括“隨時可能被發現”的狀態,存在不同裁判觀點。控方通常傾向于擴大“公共場所當眾”的認定范圍,以適用加重量刑檔,而辯方需結合場所的開放性、人員流動情況、行為的隱蔽性等因素,反駁加重情節的成立。另一方面,“其他惡劣情節”的認定缺乏明確標準。入庫案例2025-14-1-184-001邱某杏案的裁判要旨指出,需結合猥褻行為次數、對象、方式、后果等因素綜合判斷,但實踐中如何量化這些因素,如多次猥褻的次數標準、后果嚴重的具體表現等,均無統一規定,導致控辯雙方對“情節是否惡劣”的爭議難以達成一致。此外,針對未成年人的猥褻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但“從重”的幅度如何把握,也缺乏明確指引,辯護中難以精準提出從輕量刑的具體依據。
(四)證據采信的失衡困境
強制猥褻罪案件多發生在私密場景,直接證據往往僅有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較少,證據鏈相對薄弱。司法實踐中,考慮到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女性被害人的特殊性,法院通常對被害人陳述的采信度較高,而對被告人供述的審查相對寬松,導致辯護中對證據的質證難度較大。
例如,在未成年人被害人案件中,控方通常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陳述具有真實性為由,主張其陳述應作為定案核心證據,而辯方若對被害人陳述提出質疑,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陳述存在矛盾、虛假或受誘導等情形,但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和表達能力有限,其陳述可能存在不完整、不準確的情況,辯方難以通過交叉詢問等方式有效質證。此外,在網絡猥褻案件中,相關電子證據(如聊天記錄、視頻文件)易被刪除、篡改,控方提交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提取程序不合法、保管鏈條不完整等問題,但辯方需具備專業的電子證據質證能力,才能發現證據瑕疵,而多數辯護團隊缺乏此類專業能力,導致質證效果不佳。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是事務所的核心業務團隊之一。團隊負責人張萬軍教授擁有二十余年刑法學教學與司法實務經驗,憑借對刑事訴訟程序的精準把握和對刑法條文的深刻解讀,成功為多起疑難復雜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爭取到無罪、罪輕或改變定性的有利結果。團隊秉持“理論指引實踐、細節決定成敗”的辯護理念,在辦理強制猥褻罪案件時,始終堅持全面調查取證、精準分析案情、精準適用法律,既注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兼顧對被害人權益的尊重與保護,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強制猥褻罪的裁判規則(結合入庫案例)
司法裁判規則是刑事辯護的核心依據。本部分結合人民法院入庫的強制猥褻罪及相關案件,從無罪、改變定性、量刑情節三個維度,系統梳理強制猥褻罪的裁判規則,為辯護提供精準指引。各案例均標注入庫編號,核心裁判要旨全部保留。
(一)無罪裁判規則
結合入庫案例及司法實踐,強制猥褻罪的無罪裁判主要圍繞“行為不構成猥褻”“無強制要件”“情節顯著輕微”三個核心要素展開,具體規則如下:
1.未超出正常職業范圍的行為不構成猥褻
【適用案例】王某合強制猥褻案(入庫編號:2024-02-1-184-003)
【裁判要旨】醫務工作者利用醫療檢查情境下被害人不知反抗之機而實施猥褻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依法以強制猥褻罪論處。實踐中,需結合在案證據查明醫務工作者在診療工作中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正常診療行為,是否系診療所必需的檢查手段。對于以追求性刺激為目的,故意明顯超出職責范圍實施相關行為的,應當依法認定為強制猥褻行為。
【規則提煉】該案例反向確立了無罪裁判規則:醫務工作者在診療過程中實施的與診療目的相關、未超出職責范圍的檢查行為,即使涉及被害人隱私部位,也屬于正常職業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法院認定有罪的核心在于“明顯超出職責范圍”且“以追求性刺激為目的”,若能證明行為具有診療必要性和專業性,則可排除犯罪成立。
2.未達到“強制”程度且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適用案例】區某生強制侮辱案(入庫編號:2023-05-1-184-001)
【裁判要旨】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罪狀雖不要求“情節嚴重”,但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規定以及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銜接的需要,要從情節要素特別是強制程度方面把握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要將強制猥褻、侮辱的行為與一般猥褻、侮辱的行為區別開來。
【規則提煉】該案例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強制猥褻、侮辱罪并非行為犯,即使實施了猥褻、侮辱行為,若強制程度較低、情節顯著輕微,未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可依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認定為無罪,或僅作為治安違法行為處理。法院認定區某生構成強制侮辱罪,核心在于其以偷拍視頻相威脅、發送淫穢照片騷擾等行為,強制程度和情節已超出一般違法范疇,若行為僅為輕微騷擾,未達到精神強制程度,則可能不構成犯罪。
3.無主觀故意或主觀目的與性刺激無關的不構成犯罪
【適用案例】參考王某合強制猥褻案(入庫編號:2024-02-1-184-003)及司法實踐
【規則提煉】強制猥褻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追求性刺激、滿足性欲的故意,若行為人的行為系出于過失(如診療過程中因操作不當觸碰被害人隱私部位)、工作需要(如正常的身體檢查)或其他非性刺激目的(如報復、侮辱他人名譽),則不構成該罪。王某合案中,法院認定有罪的關鍵在于證明其主觀上具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若能證明其主觀系出于診療目的,則可無罪。
(二)改變定性裁判規則
改變定性辯護是強制猥褻罪辯護的重要路徑,核心在于區分強制猥褻罪與其他罪名的界限。結合入庫案例,主要裁判規則如下:
1.區分強制猥褻罪與強制侮辱罪的規則
【適用案例】區某生強制侮辱案(入庫編號:2023-05-1-184-001)
【裁判要旨】1. 準確區分強制侮辱罪與侮辱罪。兩罪均屬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容易混淆。侮辱罪系對公民一般人格尊嚴的侵害,側重于公民名譽權的保護。強制侮辱罪從其歷史沿革及其在整個刑法體系的位置、與強制猥褻規定于同一條款,屬于侵犯有關性權利、性健康方面的犯罪,側重于強調侵害婦女性方面自己決定權的人格利益和尊嚴,對該罪罪狀中的“侮辱”應當理解為與“猥褻”具有關聯性或至少有一定相當性,且罪責上具有同等性。與侮辱罪中的侮辱行為不同,強制侮辱行為當然也會使對方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蒙受恥辱,但該罪限定在行為人出于性刺激、性滿足的目的實施的與性健康權利有一定關聯的行為。2. 強制猥褻與強制侮辱之間的關系。強制侮辱行為應與強制猥褻行為具有關聯性或罪責上具有相當性。“強制猥褻”在一定程度上強調人身的接觸,將不具有人身接觸特點但與猥褻具有同一性的下流行為解釋為“強制侮辱”,維護了法條的完整性、體系性。“強制猥褻”和“強制侮辱”有一定的位階關系,猥褻行為當然傷害了婦女在性方面的羞恥心及在性健康方面的人格尊嚴,所以必然同時“侮辱”了婦女,但對于行為手段、情節與“猥褻”相關但略低于“強制猥褻”的,可單獨認定“強制侮辱罪”,在本罪的法定刑幅度內再細分較輕的刑罰區間來處理,以實現罰當其罪,準確定罪量刑。
【規則提煉】該案例明確了兩罪的核心區分標準:1. 主觀目的:強制侮辱罪需出于性刺激、性滿足目的,若出于其他目的(如報復)則可能構成侮辱罪;2. 行為方式:強制猥褻罪更強調人身接觸,強制侮辱罪可包括非接觸型的下流行為(如偷拍、發送淫穢信息騷擾);3. 情節程度:行為手段、情節略低于強制猥褻的,可認定為強制侮辱罪。區某生案中,法院認定其構成強制侮辱罪而非強制猥褻罪,核心在于其行為主要表現為偷拍、威脅發送淫穢信息等非接觸型行為,情節未達到強制猥褻的嚴重程度。
2.網絡隔空猥褻行為的定性規則
【適用案例】李某強制猥褻案(入庫編號:2024-14-1-184-001)、張某某強制猥褻案(入庫編號:2024-02-1-184-001)
【裁判要旨】1. (李某案)在網絡視頻聊天中,行為人強制被害人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雖然未實際接觸被害人的身體隱私部位,與傳統猥褻在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行為實質及社會危害并無差異,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猥褻”。2. (李某案)行為人在網絡視頻聊天中拍攝裸體照片和視頻后,以公開相關照片、視頻相威脅,脅迫被害人視頻裸體聊天,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以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的,依法從重處罰。3. (張某某案)行為人通過網絡隔空猥褻,雖與被害人并無實際肢體接觸,但采用脅迫方式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精神強制,進而實施犯罪行為,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符合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猥褻行為,不論是在現實空間還是信息網絡空間,都應當貫徹從嚴懲處的方針,依法定罪處罰,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
【規則提煉】網絡隔空猥褻行為的定性核心在于“精神強制”和“實質危害”:1. 即使無肢體接觸,只要行為人通過脅迫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強制,迫使被害人暴露隱私部位或實施淫穢行為,其行為實質與傳統猥褻一致,可認定為強制猥褻罪;2. 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隔空猥褻,因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精神強制的認定標準相對較低,且依法從重處罰。若網絡行為未達到精神強制程度(如雙方自愿裸聊),則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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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注重最新入庫案例研究)
(三)量刑情節裁判規則
量刑情節直接影響刑罰輕重,結合入庫案例,強制猥褻罪的量刑裁判規則可分為從重情節、加重情節、從輕情節三類,具體如下:
1.法定從重情節:未成年人被害人的特殊保護
【適用案例】李某強制猥褻案(2024-14-1-184-001)、張某某強制猥褻案(2024-02-1-184-001)、楊某強制猥褻案(2024-14-1-184-002)、邱某杏強制猥褻案(2025-14-1-184-001)
【裁判要旨】1. (李某案)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的,依法從重處罰。2. (張某某案)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猥褻行為,不論是在現實空間還是信息網絡空間,都應當貫徹從嚴懲處的方針,依法定罪處罰,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3. (楊某案)校外培訓機構從事未成年人文體培訓的教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罪的,人民法院在判處刑罰的同時,應當依法判令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規則提煉】未成年人作為被害人時,量刑需遵循“從嚴懲處”原則:1. 無論猥褻行為發生在現實空間還是網絡空間,只要對象為未成年人,均需從重處罰;2. 若行為人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身份(如教練、教師、醫生),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猥褻的,不僅從重處罰,還需依法適用從業禁止;3. 從重幅度需結合行為方式、后果等因素綜合判斷,如針對未成年人多次猥褻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從重幅度更大。
2.加重情節:“情節惡劣”與“公共場所當眾”的認定
(1)“情節惡劣”的認定規則
【適用案例】邱某杏強制猥褻案(入庫編號:2025-14-1-184-001)
【裁判要旨】強制猥褻犯罪案件中,認定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惡劣情節”,應當結合猥褻行為次數、對象、方式、后果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連續多次實施強制猥褻行為,并將錄制的裸聊視頻及隱私照片等影像資料發送給被害人熟悉的人員、在人數眾多的社交群內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對被害人身心健康以及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認定為強制猥褻罪的“其他惡劣情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規則提煉】“情節惡劣”的核心認定要素包括:(1)行為次數:連續多次實施猥褻;(2)行為方式:錄制隱私視頻、照片并傳播,且傳播范圍涉及被害人熟悉人員或多人社交群;(3)行為后果:造成被害人精神受創、輟學等嚴重身心損害;(4)行為對象:針對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符合上述要素的,應適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量刑檔。
(2)“公共場所當眾”的認定規則
【適用案例】袁某勝強制猥褻案(入庫編號:2024-02-1-184-002)、王某煒強制猥褻案(入庫編號:2025-07-1-184-001)
【裁判要旨】1. (袁某勝案)構成“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猥褻地點發生在“公共場所”,二是“當眾”實施猥褻。公共場所既包括車站、碼頭、商場等通常意義上的公共場所,也包括校園、學生集體宿舍、居民小區內開放空間等一定范圍內的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2. (袁某勝案)在公共場所實施猥褻,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有其他多人在場,猥褻行為處于隨時能夠被發現、被感知的狀態或者已被發現的,均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應當依法加重處罰。3. (王某煒案)對于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制猥褻的,應當結合猥褻的身體部位、行為的持續時間、被害人的年齡、造成的危害后果、行為人是否具有性犯罪前科等因素綜合評判應否升檔量刑。對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制猥褻,情節較輕的,應將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制猥褻作為是否入罪的因素予以考慮,而不再作為升檔量刑情節予以重復評價。
【規則提煉】“公共場所當眾”的認定需遵循以下規則:(1)“公共場所”的范圍:不僅包括傳統公共場域,還包括居民小區開放空間等具有開放性、多數人可自由出入的場所;(2)“當眾”的標準:不要求實際被他人看見,只要行為處于“隨時可能被發現、被感知”的狀態,或有證據證明有多人在場,即可認定為“當眾”;(3)“公共場所當眾”的量刑適用:并非一律升檔量刑,需結合行為情節(如身體接觸部位、持續時間)、后果、被害人年齡等因素綜合判斷,情節較輕的可僅作為入罪因素,不適用加重量刑檔(如王某煒案僅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3.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
【適用案例】袁某勝強制猥褻案(2024-02-1-184-002)、區某生強制侮辱案(2023-05-1-184-001)、王某煒強制猥褻案(2025-07-1-184-001)
【裁判要旨】1. (袁某勝案)袁某勝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2. (區某生案)區某生被抓獲后,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3. (王某煒案)數日后,被告人王某煒接民警電話通知,于7月29日主動至公安機關,但否認其實施上述猥褻行為。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王某煒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規則提煉】強制猥褻罪的從輕情節主要包括:1. 法定從輕情節:自首(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如袁某勝案)、坦白(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如王某煒案)、立功等;2. 酌定從輕情節: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賠償損失(如區某生案)、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較輕(如王某煒案僅為短暫觸摸,未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中,自首、和解賠償是實踐中最常用且效果最顯著的從輕情節,可大幅降低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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